刑事和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造成四死一重伤。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2009年7月26日上午,孙伟铭的父亲孙林主动约受害人家属见面,协商赔偿问题。他希望能取得对方的“谅解”,对二审结果有所帮助。孙林称可以把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用来赔偿,希望受害人家属能够原谅孙伟铭,出具一份谅解书,让他的二审有希望改判。
几名受害人家属表示,是否出具谅解书现在还不能肯定,主要看孙家在上诉有效期内的赔付态度和赔付数额。孙林提出可以先打借条,受害人家属当即否决。但表示,如果在下周内能够获得让人满意的赔偿,他们可以给一份
“初步谅解书”。
有网友问:什么是刑事和解?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如何操作?
【律师答疑】
一、如何操作获得家属谅解并达到改判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的,应该酌定从轻,区别对待。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死刑能否获得改判是有着重要作用的。但是这并不能说,只要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死刑就一定能获得改判,因为改判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在死刑案上,应尽量少杀或不杀,既然受害人家属已经谅解了被告人,那么法院就应该采纳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对死刑进行改判。
因为改判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所以说会出现被告人在赔偿并得到受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后,死刑判决最终却没有改判的结果。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可能会因为被告人支付的赔偿金产生新的纠纷。所以说,虽然被告人家属急于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也应采取正确的程序。正确的程序应当是,被告人家属和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金额等细节达成初步谅解后,可以先将初步谅解书提交给法院。
在得到法院的“认可”后,被告人家属可以将赔偿金以提存的方式交到公证部门,在改判之后,受害人家属可以凭借判决结果去公证处领走赔偿金。
二、国内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的,应该酌定从轻,区别对待。刑事和解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被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而普遍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通过向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能够取得受害方的谅解,这种受害方自愿谅解被告人的情况,可被称之为“刑事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即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调解。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直接商谈、认罪、道歉,并给予被害人经济、精神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后,在调停人(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士)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协议,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原本和睦的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是给予其从宽处罚的案件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如果加害人违反了和解协议,或者拒绝履行和解协议,那么被害人不仅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强制执行经济赔偿或恢复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对加害人定罪量刑,而且可以选择就经济赔偿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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