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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刑辩律师动态】

做主题发言并赋诗明志

张志勇律师出席大成刑事论坛

  《在线律师》网讯 2011年7月30日,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第一届)大成刑事论坛隆重开幕。大成刑事论坛由大成刑事业务部和大成青岛分所共同主办,中国律师网作为支持单位。

  本次论坛主要研究、探讨当前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改与律师执业的关系,新形势下刑事律师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如何构建新的互动关系等。樊崇义教授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新进展和前沿问题,并详细讲解了与刑辩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有关的内容。张明楷教授则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了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容易混淆的一些问题。两位教授还分别就刑诉法修改、刑事司法现状、律师执业困境与出路等话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会议规格高、参会人员多,气氛热烈,互动话题多,反响强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刑法学博士张志勇律师应邀出席论坛,并做了《“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的主题发言。张志勇律师针对司法实践中蒙冤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因害怕“申诉不减刑”,而不愿、不敢申诉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指出: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这种观念应该予以批判,这种做法应该予以废止;面对错误判决,应该坚持不懈申诉。张志勇律师的发言,赢得与会专家与代表的一致认可。

  会后,张志勇律师和部分与会代表一起参观了青岛的风景名胜——崂山风景区。崂山号称海上第一名山,其太清宫是道教圣地。游览过程中,导游介绍了崂山道士穿墙的故事,深深吸引了张志勇律师。在蒲松龄笔下的《聊斋志异》,道士有上天入地、穿墙翻越等本领,虽然是个传说,但也强烈震撼了张志勇律师。作为刑辩律师,也应修得一身本领,冲破层层铁幕,穿越重重壁垒,为被告人谋求最大利益。参会一位女律师的豪言——刑辩律师都是好样的,张志勇律师对此非常赞同。为此,赋诗一首,与普天下有志刑辩的律师共勉——

七 律

游崂山

2011年7月31日

大成业界美名扬,
岛城会议机制常。
专家讲授新奇特,
与会精英受益广。
海上名山称第一,
登高望海思绪长。
崂山道士能穿墙,
刑辩律师当自强!


会议场景

张志勇律师做主题发言

张志勇律师与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 合影

张志勇律师与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教授合影
附:张志勇律师主题演讲稿

“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张志勇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应该缺席——题记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蒙受错误判决后,往往在监狱服刑期间,不敢申诉,担心申诉会影响其减刑。他们的家属也有顾虑,不敢替服刑人员申诉控告,也是担心影响其减刑。“申诉不减刑”的错误观念,直接导致许多蒙受冤屈、被误判错判的冤枉人士,放弃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委曲求全;也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不能得到纠正、平反。笔者认为,“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无论从观念还是实践,都应该予以澄清和废止。申诉是不影响减刑的。如果您认为您或者您的亲人蒙受错误刑事判决,那就请您勇敢地申诉,拿起法律赋予您的权利,坚持不懈申诉,争取改判,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理由是:

一、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单列一章,对如何申诉、申诉的提起、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对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二、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
  如前所述,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认为自己蒙受错误判决,他们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他们的家属,也有权利替他们申诉。

  监狱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畸重畸轻的,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和罪犯本人。

三、“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这种观念应该予以批判,这种做法应该予以废止
  毋庸讳言,在监狱的实际工作当中,少数干警往往把罪犯申诉看成是罪犯抗拒改造、不服管教的表现,有的监狱甚至规定对提出申诉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或假释。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应该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申诉不减刑”严重违反法律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中,有一项原则被称为“上诉不加刑”。这项原则对于确保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对监狱的减刑运作情况进行考察中,我们发现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有的监狱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罪犯的申诉,但同时以罪犯申诉为由而使申诉的罪犯不得获得减刑、假释及表扬、记功等与罪犯服刑有关的‘政治性’奖励”,我们称之为“申诉不减刑”。“申诉不减刑”这一做法的理论依据在于:罪犯获得减刑等奖励的根本条件是认罪服法,而罪犯申诉说明其没有认罪服法,或者只认罪而不服法。显然,“申诉不减刑”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专门作出了如下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但是,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并未能纠正这一做法,一些监狱仍旧坚持“申诉不减刑”。因此,对于申诉的服刑人员,监狱等机关对其不予减刑,是严重违反法律的。

  (二)“申诉不减刑”直接限制了减刑制度的适用,不利于纠正冤假错案。

  如果服刑人员的确蒙受不白之冤,慎重错误判决,他们又不申诉,司法机关又不允许他们申诉,实际上是剥夺他们申诉的机会,是冤假错案无法得到纠正。就近几年,真凶现身才发现错案,即原被判处死刑的“案犯”无罪释放这样的案例已屡见不鲜。2002年9月30日,《南方周末》披露因故意杀人案入狱八载的“罪犯”吴鹤声无罪获释,并获得13.7434万元的国家赔偿。1998年发生于云南省的昆明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错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刀下留人”改判死缓。就在终审判决作出8个月后,杜培武杀人案的真凶在另案中落入法网并主动交代了杀人经过。2009年4月1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因其已“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此时佘祥林蒙冤入狱已达11年。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这起特大冤假错案终于得到纠正。我们在欣喜之余,倍感沉重的是:赵作海最终得到改判,但赵作海一直放弃申诉的权利!如果不是机缘巧合,丧失申诉权的赵作海,可能永远得不到改判的机会,最终会含冤而死!申诉权,对于蒙受错误判决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是多么地重要!

  (三)现实社会中,坚持申诉,最终得到改判,从而沉冤昭雪的,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面对错误的刑事判决,不管是被错判的被告人,还是蒙冤的家属,应该坚持不懈去申诉。不要担心申诉不减刑,不能屈服,不能畏惧,只有坚持申诉,才能平反,才能昭雪。近来媒体广泛关注甘肃武威的裴树唐,面对强奸罪的错误判决,坚持申诉24年,终获无罪判决,并得到国家赔偿,其维权精神令人钦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坚持不懈申诉,从而使案件最终得以改判的事例,不胜枚举。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应该缺席。对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问题,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对那些企图利用申诉来破坏监管纪律、扰乱改造秩序、无理取闹的罪犯,监狱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对那些正当提出申诉的罪犯,监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及时转递有关申诉材料,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进行纠正。我们认为,应该相信法律,依法申诉!虽然目前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丑陋现象,但是,这些都是个别现象,社会主流是好的!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政府,相信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权,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们对此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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