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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

第一部分 商标知识

一、注册商标的基本概念
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三、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四、注册商标的种类
五、商标禁用标志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一、注册商标的基本概念

(一)商标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二)商标的特征
  1、显著性。商标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5、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6、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三)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四)商标专用权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五)注册商标的作用
  1、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作用。
  (1)注册商标是取得专用权的前提,只有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任何个人、组织、团体不得非法使用该商标。
  (2)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资产,凝聚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智慧和劳动,体现着企业的经营成果。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品牌战略的有效实施,商标的价值会不断提升, 其增长速度可能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的增长。
  (3)注册商标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依据。一个设计精美、独具魅力,且能够保证长期反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起到推销商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消费的广告宣传效应, 会在相关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当中形成一种信任,代表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质量水平,成为产品质量的象征,直接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量。
  2、注册商标对消费者的作用。
  商标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核准注册,其生产经营者也比较注意产品质量,消费者可以通过核实注册商标的相关资料来核实商标权人。因此长济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权益保障性稍大。 当然识别商品质量仅仅看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了解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制造或经营厂家的信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消费者识别商标是否已注册主要是看商标旁边有无注册标记。
(六)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长济律师认为,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七)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的区别
  1、商品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与商品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  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长济律师认为,商号和商品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区别功能不同。
  商品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登记注册取得专用权适用的法律、地域、时效不同。
  商品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权益保护适用的法律不同。
  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商品境外销售时注册与否不同。
  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品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品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品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2、服务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商号只能用文字构成;
  (3)商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份,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该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3、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
  (1)两者组成内容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是用来区别与其他服务者的标示,其内容具有显著性。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者;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使用的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管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法定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两者在适用法律上既有区别又有交叉,服务商标适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司法》。
  (7)服务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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