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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第一部分 商标知识一、注册商标的基本概念
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三、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四、注册商标的种类
五、商标禁用标志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序,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三、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一)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就是说,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销售外,是否需要使用商标,使用商标是否需要取得专用权,完全由使用人自己决定。但使用未注册商标,则不能享有商标法所赋予的专用权,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的商标。如果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还可能造成商标侵权。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烟草制品。
(二)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注册原则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对确认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相对于使用在先原则而言的,在无法确认申请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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