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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鏖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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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立武诉修×、××文化音像出版社等四被告

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摘要
·诉辨主张
·审判结果
·案例评析
·媒体报道
·法律文书
(一)起诉状
(二)代理词
(三)判决书
(四)二审答辩状
(五)二审判决书

法律文书

(三)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钱立武,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镇子饭店厨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瓦盆村后贾家岗子屯。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先生,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无业,住**省**市**区**大街**委**组。
委托代理人朱文才,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利,男,汉族,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晏先生,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黑龙音乐工作室歌手,住**省**市**区**街**号**室。

被告某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省**市**路**省图书馆3楼。

被告北京某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先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艳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立武诉被告修先生、晏先生、被告某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徽出版社)、被告北京某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立武的委托代理人朱寿全、舒梅,被告修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朱文才、张志利,被告晏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梁斌,被告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陶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立武诉称,我于2005年9月创作完成文字作品《我爱你你却爱着他》(以下简称《我》文),并于2006年2月在吉林省版权局对《我》文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对《我》文享有著作权。我未曾发表过《我》文,但曾于2006年2月以短信形式将《我》文发送给此前与我有过歌曲方面合作关系的修先生。后修先生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文修改成为歌曲《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以下简称《我》歌)之歌词,并于2006年3月将其本人演唱的《我》歌上传于网址为www.show160.com的中华演出网,歌词作者署名为修先生的艺名"长春虫子"和我的笔名"小龙",修先生此举侵犯了我对《我》文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等著作权。 此后中华演出网又出现艺名为"黑龙"的晏先生演唱的《我》歌,此时修先生与晏先生演唱的《我》歌之歌词作者署名均仅为"长春虫子";且某出版社未经我许可, 即在其出版的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中收录《我》歌,而图书大厦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对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予以销售;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图书大厦之行为侵犯了我对《我》文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某出版社、图书大厦停止侵权,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在中华演出网和吉林省长春市的《新文化报》、《城市晚报》向我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修先生就其在中华演出网上传《我》歌和许可晏先生在中华演出网上传《我》歌之行为向我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晏先生对于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就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收录《我》歌之行为向我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向我赔偿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000元、交通食宿费1135元和购买唱片费用36元。

  被告修先生辩称,我确曾认识钱立武其人,但钱立武所述其曾以短信形式将《我》文发送给我并不属实,事实上我从未接触过《我》文。《我》歌歌词完全系我独立创作完成,该歌词与《我》文部分语句所存在的相似之处亦均系爱情主题歌曲的常用表达。我并无任何侵权行为,故不同意钱立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晏先生辩称,我已通过与《我》歌歌词作者修先生签订合同受让取得《我》歌歌词之著作权,故我对《我》歌歌词予以使用并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故不同意钱立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图书大厦辩称,我公司销售的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均系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我公司现已停止销售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

  被告某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6年2月5日,吉林省版权局向钱立武颁发作登字07-2006-A-36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和类型为《我》文,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钱立武,作品完成日期为2005年9月6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6年2月5日等。2006年11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镇子饭店出具证明,称"钱小龙"系钱立武之笔名以及钱立武自2001年3月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饭店工作等。2006年11月20日,吉林省版权局出具证明,称笔名为"钱小龙"的钱立武于2006年2月5日在该局进行《我》文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名称为《我爱你你却爱着他》,内容如下:我把心都交给了你 而你在梦中喊着他 就在你梦醒时分 眼里还含着泪花 为什么你爱上了他 难道他比我爱你吗 别再让我在情网中挣扎 精疲力尽的我已泪如雨下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我要的你都不会给 却在梦里都为他流泪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难道要玩追逐的游戏吗 这样的游戏你觉得公平吗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你是不是还在笑我太傻 你可曾考虑过我的感受吗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我累了 我玩够了 如果他真的能给你幸福 我情愿游戏中只有你和他。

  钱立武称其未曾发表过《我》文,但曾于2006年2月以短信形式将《我》文发送给此前与其有过歌曲方面合作关系的修先生。修先生则称其虽认识钱立武其人,但钱立武并未以短信形式向其发送《我》文,其亦从未接触过《我》文。

  2006年8月14日,钱立武在吉林省长春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网址为www.show160.com的中华演出网所载《我》歌以及歌曲《你还拿什么爱我》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其实中华演出网载有艺名为"长春虫子"的修先生演唱的《我》歌和歌曲《你还拿什么爱我》供网络用户在线视听或下载,其中《我》歌的作词署名为"长春虫子"和"小龙",作曲署名为"长春虫子",上传时间为2006年3月23日;且歌曲《你还拿什么爱我》的作词署名为"小龙",作曲署名为"长春虫子",上传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我》歌歌词内容如下:我把心都交给了你 而你在梦中却喊着他 就在你梦醒的时分 眼里还在含着泪花 是什么让你爱上了他 难道他比我对你好吗 如果真的会是这样 我也会把你放心里啊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我的为你的心都碎啦 是不是只有忘记我自己 我的泪才不会如雨下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这场游戏我真的累啦 你可曾想过我的感受 这样的对我公平吗 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如果他能给你幸福啊 我情愿忍心伤了我自己 默默的祝福你和他。

  2006年11月7日,钱立武在吉林省国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网址为www.show160.com的中华演出网所载《我》歌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其时中华演出网载有艺名为"长春虫子"的修先生和艺名为"黑龙"的晏先生分别演唱的《我》歌版本供网络用户在线视听或下载,该2个版本的《我》歌的作词和作曲署名均?quot;长春虫子",上传时间均为2006年7月21日。

  修先生称《我》歌歌词完全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并称其于2006年3月将《我》歌首次发表于网络,但修先生同时称钱立武分别于2006年8月14日和11月7日进行证据保全的中华演出网所载《我》歌版本均非其上传,故2006年8月14日证据保全的《我》歌作词署名为"长春虫子"和"小龙"已非其提交陈明演唱的歌曲《枕着你的名字入眠》歌词、陈淑桦演唱的歌曲《梦醒时分》歌词以及网络下载的文字作品《我爱你你却爱着他》、《为你关机》、《女人的心》、《感人爱情故事》等证据,并称《我》歌歌词与《我》文所存在的相同或近似表达均分别来源于其提交的歌词或文字作品,故此部分相同或近似之处亦均系爱情主题歌曲的常用表达。 另查,修先生与晏先生曾于2006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修先生将《我》歌的词曲著作权转让晏先生,晏先生则于当日向修先生支付转让费6000元。

  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均内装3张CD并均共计收录54首歌曲,且其中均包括《我》歌,上述唱片外包装背面与内装CD盘面均注明安徽出版社名称。图书大厦销售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的价格均为12元,其系以9.1元的价格从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唱片。

  钱立武为对中华演出网涉案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曾向吉林省长春市公证处和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分别支付公证费500元,并曾向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万元。钱立武另向本院提交共计1171元的购买唱片费、交通费、食宿费、快递费等票据,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吉林省版权局作登字07-2006-A-36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镇子饭店证明、吉林省版权局证明、吉林省长春市公证处(2006)长证民字第4095号公证书、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06)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738号公证书、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买唱片费、交通费、食宿费、快递费等票据, 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销售单、修先生与晏先生所签合同、修先生收条、陈明演唱的歌曲《枕着你的名字入眠》歌词、陈淑桦演唱的歌曲《梦醒时分》歌词、网络下载的文字作品《我爱你你却爱着他》、《为你关机》、《女人的心》、《感人爱情故事》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作证。

  因娱乐新闻报导内容并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或有效公证文书等所确认的事实,其真实性无法考证,故本院对钱立武、修先生分别提交的《新文化报》、《城市晚报》报道以及修先生提交的百度帖吧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均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钱立武已在吉林省版权局对《我》文进行著作权登记,在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图书大厦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钱立武系《我》文之作者,其对《我》文依法享有著作权。

  将《我》文与《我》歌歌词进行必对,二者标题完全相同,段落首句基本相同,第一段文字表达基本相同,其余段落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且后者所用文字表达亦多出于前者,仅文字表达之顺序有所调整。在《我》文与《我》歌歌词相似程度如此之高情况下,修先生欲证明《我》歌歌词完全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必须提交充足的证明其本人创作过程的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明《我》歌歌词来源的其他歌词或文字作品仅零散地出现过一句或者二句与《我》歌歌词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表达,本院仅依据修先生所提交的证据实难采信修先生将这些文字表达予以摘录并整合成为《我》歌歌词,故本院认为修先生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

  钱立武于2006年8月14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中华演出网所载《我》歌进行证据保全之时,艺名为"长春虫子"的修先生演唱的《我》歌作词署名为"长春虫子"和"小龙",同时注明上传时间为2006年3月23日;修先生称其确于2006年3月将《我》歌首次发表于网络,但并不认可中华演出网所载《我》歌版本系其上传。本院综合考虑修先生认可其认识钱立武、 吉林省版权局和钱立武所在工作单位均出具证明称"钱小龙"系钱立武之笔名、修先生演唱的歌曲《你还拿什么爱我》作词署名亦系"小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龙"系钱立武之外的他人、《我》文著作权登记时间先于《我》歌发表时间、《我》文与《我》歌歌词必对结果、修先生举证情况等因素,依据优势证据原则确认钱立武与修先生之间曾经存在歌曲方面的合作关系,修先生曾经接触《我》文以及中华演出网所载《我》歌版本系修先生上传之事实。修先生未经《我》文著作权人钱立武许可,即将《我》文修改成为《我》歌歌词,并将其演唱的《我》歌发表于网络,修先生此举侵犯了钱立武对《我》文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晏先生与修先生签订关于《我》歌词取得著作权转让合同之时,修先生演唱的《我》歌版本在网络上的歌词署名为"长春虫子"和"小龙",晏先生虽因《我》文未曾发表而无从注意《我》歌歌词之权利瑕疵,但其欲受让《我》歌歌词曲著作权亦必须与《我》歌歌词的全部"合作作者"签订合同,故本院认为晏先生作为职业歌手在于修先生签订合同之时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后晏先生将其演唱的《我》歌版本上传网络亦属侵权,修先生对此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所收录的歌曲中均包括《我》歌,上述唱片外包装背面与内装CD盘面均注明某出版社名称。某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某出版社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某出版社系上述唱片之出版者。鉴于《我》歌歌词侵犯《我》文之著作权,《我》歌并非已经合法地由他人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故本院认为某出版社使用《我》歌制作录音制品应取得相关著作权人之许可,而钱立武并未对安徽出版社做出此种许可,故某出版社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应向钱立武承担侵权责任,修先生对此则应承担连带责任。钱立武并未举证证明《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所收录的《我》歌版本系晏先生演唱,故其要求晏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某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权,其在取得合法授权之前若再行出版《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不得含有《我》歌。钱立武要求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应向钱立武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钱立武的诉讼请求。修先生、晏先生、某出版社对于钱立武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图书大厦作为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零售商,要求其审查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否应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未免过苛,其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同意停止销售上述唱片,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某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其在取得合法授权之前若再行出版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不得含有歌曲《我爱你你却爱着他》;

  二、被告北京某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歌曲《我爱你你却爱着他》的唱片《心情真空管》、《LOVE情歌特辑》、《老婆我爱你老公我爱你》;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修先生、被告晏先生、被告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新文化报》刊登声明向原告钱立武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被告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修先生赔偿原告钱立武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二千五百元,被告晏先生对其中四千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修先生、被告某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钱立武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九千五百三十六元;

  六、驳回原告钱立武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修先生负担二千五百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晏先生负担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某文化音像出版社负担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陈玉娥
人民陪审员 任晓卉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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