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法律幽默集锦>>律师与法官的虚拟对话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律师》汇编

第七编 律师与法官的虚拟对话

摘自《中国律师网》丁金坤(上海星韵律师事务所)

  某日休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三十七、上篇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着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辨,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的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人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功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上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除了自由以外,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

  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

  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

三十八、下篇
  律师: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

  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

  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从法律。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眼光。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做事有余力则学问。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行有余力则立言。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说了一通,好像我做过律师似的。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当如何?

  律师:一个好法官应:其一,判断独立。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二是,知识渊博。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知识判断,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故法官须博而专,如此,认识事物方全面而深刻。然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以智慧串起知识,活化经验,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艺术。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自得其乐。

  法官: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有点才华,被人妒忌。有点正直,常遭排挤。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另类律师,也是少数。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超脱而同情。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钱不多,也不少。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同是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律师:是啊。尊重是彼此的。常听法官说,律师代理,不明法律,固执己见,有无律师,差别不大。

  法官:也常听律师说,法官我行我素,我辩我的,他判他的。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

  律师:一是制度问题。现在法官和律师,以学校出来为主,所受法律训练相差无几。而法官之选拔,也是法院内部之争,非从出色律师中选拔。故法官与律师的水准,整体上可说持平。但制度上,法官乃职权主义,权利甚大,超越辩论主义。辩论主义要求,法官之判决,限于两造辩论内容之间,而事实上,法官为达其目的,常突破之。故超职权主义制度,使法官权力膨胀,而忽略律师。

  二是沟通问题。此之沟通,乃指群体之沟通,沟通方能互相了解,相互接受。同是法律人:法官侧重判断,处中立地位,兼听则明。而律师侧重一面,偏向一方,扬长避短。法官发现事实,而律师揭露事实,或隐瞒事实。律师乃出题者,法官乃解题者,出题乃建议,解题乃结论。若解题者从高明之出题者中来,则知己知彼,从容有余,否则,则难以得心应手。今之法官,未有单方思维训练,则洞察敏锐不足难免。因此,沟通之要在于,法官之选拔机制,从律师中遴选。

  三是经验问题。律师对法官之尊重,乃对法律之尊重。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法官是法律的帝王,因此律师对法律的尊重,着重体现在对法官的尊重。一个老谋深算的老律师,很难对一个年纪轻轻的法官尊重,即便后者非常有才华。理由简单,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也。知识只是法律的一小部,或者说最基础的一部,经验则更为重要。而法官不尊重律师的原因,大都在于对律师意见的不认可。或者认为律师水平低下,或者认为律师肆意狡辩。固然,有的律师,不应获尊重。但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律师之意见许多乃策略之举,非不知,而是知之而不为之也。须知,在一个纠纷的解决中,法律起的作用是最主要的,但非全部,有时还需要考虑更多,譬如道德之影响,诉讼利益与社会效益等。其次,法律本身充满争议。律师乃一独立人格之法律人,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即可谓成熟意见,不以法官之是非为是非,而法官也不应先入为主,与己同者为有理,不合己意者为无理。而须细细甄别之,综合所有意见与资料后,谨慎断之。

  法官:你的意见太多,有理则听之,无理则斥之。我的最后意见是:法官与律师都是人,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

  律师:彼真乃同道中人也。与君一晤,爽也!


版权说明
  《法律幽默集锦》由《在线律师》汇编。此作品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经允许转载的,应当注明出处及作者(具体署名内容、方式由作者决定)。

  本汇编作品除已经注明的以外,独立篇章的作者均无从查找,若作者提出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主张,本作者将与其协商解决方式,必要时会及时删除有关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