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治 理
一、公司治理概念和内涵
二、公司治理主体
三、公司治理客体
四、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
五、监事会及其监督
六、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
七、利益相关者的制衡
八、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公司治理
九、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八.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公司治理
借鉴国际经验,商讨中国公司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资委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见。
(一)从规范控股股东行为角度,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股东平等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少数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缺乏独立性,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方面,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问题;在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机制不到位,"内部人控制"等。
在股权相对集中、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占大多数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致力于约束国有控股股东不规范的行为,并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明确了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要求: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实行整体改制,不再留存续部分;如果暂时不得不留存续部分,要探索将剥离部分与新公司彻底分开的方式,以保证新公司不受存续部分的制约与拖累,能够独立、规范运作。
(二)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健全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目前,一些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司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一,权力高度集中,决策缺乏制衡。二是国务院派出的监事会对国有独资企业经理人员履行职务的合法性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的监督比较有效,但监事会不能通过直接参与重大决策来防止"内部人控制"。三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果公司不设董事会,监管机构直接面对经理层,这样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越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的不良后果。
为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并确保责任可以追究的机制,保证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下一步计划重点加强和改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主要内容包括:将董事会的职能具体化,并强化董事的责任;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健全董事会工作规则。另外,还考虑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为与上述改革措施相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股东,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就体现为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职权,这是一项重大变革性转变。
为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一套内部运作制度,把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董事会的工作结果相衔接,并对该结果进行评价或审议批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选聘、评价、考核、奖惩制度。同时对具备条件的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九、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一)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二)长济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4、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5、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三)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司治理理念,使控股股东(大股东)行为规范并依法履行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 通过治理结构框架保证董事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的义务,加强对职工、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强化公司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社会责任。
(四)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制订或修改好公司章程。律师应当协助改制企业制订公司章程,区分哪些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不得随意变动;哪些是任意性条款,可以自由约定。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监事会履责、规范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行为,核心是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经营者激励约束特别是中长期的激励约束。
(五)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完善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权利包括出席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报酬享有权、请求赔偿权、监督权、参加行使董事会职权的权利等等。
(六)律师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评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忠实义务:
1、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资金;
2、是否存在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是否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是否存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
7、是否存在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情况;
8、是否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七)谨慎行事是勤勉义务的核心,律师应当通过治理结构框架的设计使受信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依据受信者个人的知识、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规定,应当承担的一般理性的谨慎人在同等情况下行为一样的义务,从而避免损害的发生。
(八)律师应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框架,帮助改制后的公司积极介入产品服务竞争市场、经理人才市场、董事市场、债权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市场,实现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市场的良性互动,通过市场约束帮助公司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九)律师应通过业务实践发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的空白、缺陷,从理论上不断总结公司治利业务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不断完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