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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品牌 2007年11月26日
“判决结果是我们一审已经胜诉,但尚未发布公告。”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周先生对记者表示。至发稿时止,一审胜诉的公告并未发布,专家认为,一审虽然是不小的胜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公告未明很难说不会出现二审、三审的状况。
“王致和”在华人圈可谓家喻户晓,然而历风历雨百年的老字号却陷入商标危机达一年多之久。日前,有消息传来,“王致和”在德国进行的商标维权案获得了一审胜诉,一时间重新点燃了我国有类似遭遇的各类产品品牌在海外维权的信心。
细数我国知名品牌,近些年来被人在海外抢注者不在少数,然而却“同病不同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产品外销的商标权益问题就愈来愈不能熟视无睹。
欧洲登陆遇阻
“‘王致和’的案例在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的海外维权上具有典型意义。”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表示。 2006年7月,“王致和”有意进军欧洲市场,然而在德国却遭遇了尴尬。因为一个德籍华裔竟然“明知故犯”,在德国当地注册了“王致和”商标,其中包括中英图文及形象Logo。也就在同一年,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了“王致和WANGZHIHE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于是,“王致和”就开始了长达一年的海外“夺标之战”。
“‘王致和’在德国被抢注,意味着将失去这个国家的市场,而重新注册商标,重新塑造一个品牌再进入德国,将花费极大的代价,从而造成王致和国际经营成本的上升,同样将削弱王致和的竞争力。”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及律师刘雪梅对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抢先在德国注册“王致和”的是一位德籍华裔开办的欧凯公司,这是一家专门经营中国小商品的连锁超市。
这起案件的关键之一便是德国欧凯公司是否是“恶意抢注”。关于“恶意”与“非恶意”,国内及国际上早有明文注解。长济律师刘雪梅表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将恶意抢注商标表述为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商标。而在我国国内,据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的王树凯律师介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能是我国判断注册是否属于“恶意”的主要依据了。
王树凯律师表示:“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一个比较有名气的商标使用了很长时间,但是怠于到商标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其他人将该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商标也无可厚非。”
但“王致和”不同,它是在我国有着百年声誉的老牌子。长济律师事务所表示,本案中欧凯的做法就是恶意抢注的一例,欧凯公司长年在德国代销王致和的产品,而且其老板本人是德籍华人,在明知王致和在中国属于家喻户晓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故意在德国抢注,就是一种恶意注册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因祸得福
长济律师朱寿全及刘雪梅分析认为,欧凯抢注国内驰名商标“王致和”是为了在德国市场中削弱王致和的竞争力。可以这么说:王致和被抢注后面临着两种选择:不夺商标专用权,可能面临被诉侵权或退出德国市场的命运;而要夺回商标专用权,则因到国外诉讼花费大需付出巨大的代价。 尽管会有点代价,但有时候上公堂也并不全然是坏事。就如此次“王致和”商标案,“王致和”虽然已饮誉海内外百年,却是细水流深,但经此一案“王致和”反而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这无形中既提升了“王致和”尤其是在海外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在公众面前“王致和”树立了一个海外维权的榜样角色。
一审定案,判决“王致和”胜诉,那么另一方欧凯公司当然是以“恶意抢注”的不正当行为败诉。既然是一种不正当行为,为什么当初德国欧凯公司可以注册成功呢?长济律师分析认为,德国欧凯公司注册“王致和”图文商标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中国和德国同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两部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应当共同遵守公约和协议的规定。
而上述国际公约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均作出特殊规定,其中《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TRIPS协议》进一步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
东友律师王树凯表示,欧凯公司注册成功的依据是德国的《商标法》,因此从某一方面说,该商标注册行为是符合德国法律规定的。
据了解,目前的胜利只是未经公证的一审,而很多国外消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准确及时地传达,因此是否还会有新一轮的对簿公堂,能否取得海外维权案的最终胜利,就要看“王致和”如何保住自己的阵地。
商标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对于经过一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本案中,王致和作为一家有着300多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其认知度和美誉度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因此应当在德国受到同样的保护。
文/张莉
■记者观察
品牌国际化需留意商标注册地域性
“王致和”的情况让笔者联想起了另一宗商标抢注案件,这两起案例似乎有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商标持有人主体国不同。 前些日子,在香格里拉饭店,“Prometheus”(普罗米修斯)在中国的商标所有人山西人晋万青带着海淀工商人员名正言顺地将正宗的美国“Prometheus”打火机清出了香格里拉的柜台。
据了解,进口商品在进驻中国市场前,一般会在中国注册商标,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耐克、阿迪达斯),但Prometheus打火机却没有。执法人员表示,“Prometheus”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权属于中国人晋万青,美国的这家公司并非商标所有人。
对于这两件案例,东友律师事务所王树凯发表了一下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晋万青先生是按照我国的《商标法》获得“Prometheus”(普罗米修斯)这个注册商标的。如果美国这家公司没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且没有获得晋万青先生的许可使用,执法机关有权根据权利人的举报,对侵权产品采取相应的处分。
笔者认为,如果美国这家打火机公司也要寻求在中国的品牌利益和商标权益,那么一场类似于“王致和”在德国上演的“夺标之战”,将会在中国继续重复。
实际上,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已经为世界各地很多企业或产品的发展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我国的很多驰名商标便深受其苦,虽然也有些通过法律或私下妥协的方式争取了一些权利,但很多类似的情况不是为人所用,就是不了了之。
我国驰名商标有屡屡被国外抢注的现象,如“同仁堂”、“一得阁”、“杜康”在日本被抢注;“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六必居”、“桂发祥十八街”在加拿大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等等。这一现象说明,商标权利的国际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因此商标权的地域性应该引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的警惕。世界各国和地区都会在商标方面订立自己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依照当地法律注册商标,以便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而国际上也有关于商标注册的相关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相信当我国品牌如果遇到类似的海外侵权情况,只要积极应诉并依靠当地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便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首先要做好的就是自我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意识,规避矛盾于前,而不是补牢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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