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律师承办刑事典型案例
向某盗窃案
向某于2007、08年涉嫌盗窃价值一百余万的电器被通缉,2008年12月底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被逮捕,在同年11月1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后,次日又再次被捕。2011年1月7日,已经被羁押2年多的向某,被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法院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律师无罪辩护成功。
被告人从被逮捕到被第二次取保候审,总共被羁押2年多时间(中间被短暂取保候审了一天)。全案经过侦查阶段延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管辖权,审查起诉阶段延期、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判阶段退补两次、经上级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几乎是在现行司法体系内穷尽了所有延长、重新计算期限的手段。
本案中,长济律师所主任朱寿全、刘畅本来刚刚结束其他案件的出差。接到北京方面联系,经过简单沟通后,认为本案疑点较多,可能确属冤枉,于是决定立刻改变行程,直奔长沙。
到达长沙后,只有一天时间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第二天就要开庭。当天上午印卷、简单看卷;下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
被告坚称其所谓“盗窃”的财物,其实就是他本人所有。只不过抵偿了高利贷之后,他逃避其他债权人追债,所以财物的各类买入手续全都不存在了,其逃债期间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涉嫌盗窃,更无从向公安解释,才被人钻了空子。
下午回到旅馆即开始阅卷,向被告家属等深入了解案情。由于案卷较多、时间很紧、尤其是案卷笔录的字迹比较难以辨认(这主要拜个别办案警官的字体所赐),所以辩护人待在旅馆阅卷,由被告家属带回晚饭,整个阅卷持续到第二天凌晨5点多。阅卷结果是把所有主要疑点全都找出了。
第二天上午开庭,在质证证据阶段全力反击了公诉人的意见。特别是前一天所总结的疑点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当时的情况发展到了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同一证据上在各自的角度上针锋相对。
当天开庭中,人民陪审员明显由于我们的争执而对案件产生了兴趣,并一改多数情况下“陪而不审”的惯例,跟着双方的激辩而核对案卷,甚至通过主审法官之口询问问题。同时,第一次开庭也很好地让法官产生了怀疑。庭审之后我们又会见了被告人,解决庭审中出现的部分疑问。
之后,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法院允许,第二次开庭遂延后数月。
在此期间,通过进一步研读证据材料,辩护人又整理出了一些之前因太过匆忙而忽视的细节--这些细节可能指向被害人、部分证人伪造证据。但由于事关重大,为了防止节外生枝,案件过度拖延,辩护人决定相关情况暂不提,等到法院倾向于判有罪时,再作为杀手锏放出。
到得第二次开庭前阅卷,辩护人发现检察院虽然退补,但并未补充到实质性材料,唯一有用的是一份证言是反驳了辩护人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的一个疑问,但该反驳恰恰还是留有漏洞。
随后的庭审中,几乎又把第一次开庭争论过的疑点重新争论了一次。在最后,合议庭评议20分钟,决定择日再审。
如此简单的一个案子,可能开第三次庭,这让辩护人和被告人都非常有信心。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人犯罪的案件,只有在难以定罪的时候,才可能拖延如此之久。
随后就是漫长的等待,期间检察院第二次退补,法院还申请上级延长审限一次。既便如此,还是超过审限,甚至超期羁押。在电话、信函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辩护人再次赶往长沙,跑遍了长沙所有能有帮助的部门,最终在辩护人、家属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向某被取保候审。
被羁押超过2年的向某重获自由。2个月后,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允许。至此,辩护人的职责完成,在被告人和法院系统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评价。
由于辩护人的职责是对指控进行防御,所以我们没有抖出被害人和部分证人可能作伪证这个疑点。既便如此,也已经足以帮向某洗脱罪名。
本案法律文书
·辩护词
·补充辩护意见
·进行笔迹鉴定申请书
·进行墨迹鉴定申请书
·对向某某提供的材料的律师意见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