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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

第三部分 商标使用

一、商标的规范使用
二、商标使用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三、注册商标标记的标明方式
四、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范围
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六、商标转让
七、商标许可使用、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八、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九、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十、在商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有关商标使用的学术文章
  (具体见本指南第七部分《专家观点》之五、关于商标独占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六、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七、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问题;八、论商标在先使用权;九、注册商标排他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诉权;十、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


四、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使用注册标记。此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在为注册商标标明注册标记时,应当谨慎掌握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范围:
 (一)对核定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核准注册商标适当部位标明注册标记;
 (二)对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注册商标不应标明注册标记。但如果该商品在当前分类表中没有列出,并且与已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明显的种属关系时,应该可以标明注册标记;
 (三)对与核定使用商品不相类似的商品,若他人在该商品上未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可以使用原商标,但当原商标若不具有专用权时,是不能为该商标标明注册标记的;
 (四)当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共同构成(即通常所说的组合商标),如果将该商标整体进行使用且不改变各要素的组成状态,可以标明注册标记;若单独使用该商标的某一构成要素,则不能标明注册标记。
 (五)当注册商标为指定颜色的,若将该商标的指定颜色变换为其他颜色,则不能标明注册标记。
 (六)若需要在未被核准的商品上使用标明注册标记的商标,使用人应当就该商品连同商标一起申请新商标注册,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表示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五)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制度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商标许可备案需提交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外文合同书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七)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中的违法行为的追究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未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人对商标被许可人其它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但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许可人的职责。如合同未作约定的,许可人从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可以监督被许可人承担依法正确使用责任。如被许可人拒不服从许可人的监督,造成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许可人一方面可报请当地工商局和商标局解除许可合同,另一方面根据对商标专用权损害情节追究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六、商标转让

(一)商标转让概念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义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商标专用权转移日期的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五)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须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改制、合并或兼并、分立、破产后,注册商标发生移转的须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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