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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盗版书 网络平台责任引起争议

《中国消费者报》财富导刊 聂国春 2006-05-22

  售价8.5万港币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以60元的价格在易趣网上公开拍卖。研发这一电子版书籍的出版公司将易趣网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正版盗版价格相差百多倍
  原告香港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称,迪志文化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文化出版公司。公司主要采用先进的数码咨询科技和新型媒体存储技术,处理中华文化典籍,开展文献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工作,《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就是公司自主研究开发的优秀作品之一。2003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确认,“《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原文及全文/标题检索版软件V1.0”的著作权为该公司所有。

  2005年11月,迪志公司发现有商家在易趣网上公开拍卖《四库全书电子版》,拍卖方式为“一口价”,仅售60元人民币,而正版光盘的售价则为8.5万港元。 经查,该商家销售的17张《四库全书》电子光盘并非来自迪志公司授权的正常销售渠道,而是非法的盗版。

  迪志文化公司认为,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eBay易趣”网站,允许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个人低价出售盗版电子书,以牟取非法利润和广告收益,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迪志文化的代理律师杨广泽说,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易趣网,对其网上销售的盗版产品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为非法下载、盗版复制《四库全书电子版》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促使盗版复制及拍卖得以实施,实际上参与及帮助了盗版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故要求易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登报道歉,同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在10日的庭审中,法庭提出《四库全书电子版》著作权归原告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共同所有。迪志公司表示,将追加上海人民出版社为共同原告。

  上海人民出版社版权室的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将作为原告来打这个官司。他认为,现在网上的盗版现象很严重,网络提供平台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争论焦点应否承担责任
  易趣网的代理律师高俊表示,易趣网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求。他说,易趣网仅是网络交易的中立平台,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未直接实施侵权交易。买卖双方登录网站时,都要签订用户协议,明确交易规范合法化。面对众多的登录者,易趣网不可能一一进行核实。迄今为止,易趣网一直在进行搜索和监控工作,已尽到了合理义务。且网上设有知识产权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举报。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网络经济具有快速、广域等特点,卖家中有很多是出售二手货,与现实市场有很大的不同,网站没有能力对用户进行审查。它只能根据权利人的举报进行页面删除。”高俊说,“而且迪志文化公司事先并没有通知我们,事发后易趣网已经删除了销售盗版《四库全书》的网页。”

  对此,杨广泽并不认可。他认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就是侵权。他列举了易趣网的侵权事实:一是在互联网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拍卖版权作品;二是在互联网上非法发布虚假广告;三是在网页上抄袭原告产品宣传用的图片资料。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上交易操作流程应细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玉瑞就此案发表评论说,像秀水等这样的有形市场,对商户的监管可以严一些,而对网络服务商,法律规定比较宽泛。ISP、ICP等只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它不能和MP3下载相提并论。美国后来制定的千年数字版权法也降低了ISP、ICP在数字环境下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网络服务商的利益。 就本案而言,易趣网主观上并不知道店家的产品是否侵权,客观上也没有这个权利和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进行通知,那就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视为恶意诉讼。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梅告诉记者,关于网络著作权,《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表演和音像制品公约》最早提出了这个概念,它包括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这两个公约,但是随着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出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的新著作权法也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这些法规还缺乏可操作性。2003年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2005年两部委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两个法规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程序和方法规定得很具体,可操作性强。如通知与反通知制度,权利人在通知时须提供些什么证明等。

  舒律师指出,判断易趣网是否侵权,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网络媒介的特点,二是被告在拍卖交易中的行为性质,三是是否有主观故意。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只有注意义务,没有审查义务。

  根据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舒律师建议行政部门制定更加具体和操作性强的网络交易模式和流程,以此规范和适当约束服务商的商业行为,从而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实现网络著作权交易的安全和诚信。例如,本案中的被告这种拍卖性质的网上交易,网络平台可通过审查监管,如要求店家提供电子版的权利证明等。舒律师表示,希望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能够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据悉,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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