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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律师 侵犯网络著作权——法院受理本站站长诉北京xx律师所剽窃本网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文章: 律师状告律师侵犯网络著作权本网北京8月9日讯 记者李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朱寿全律师状告北京xx律师事务所侵犯网络著作权一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是原告。他在诉状中称,自2004年12月22日至2006年3月17日甚至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被告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采取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其网站(www.xxxxxx.com) 页面“法律在线”项下的“公司法在线”、“婚姻法在线”、“合同法在线”、“劳动法在线”和“知识产权在线”等栏目中,从结构设置到栏目具体文章内容,以及有关材料的选择、编排等方面,完全复制、抄袭、剽窃了原告个人网站(www.148-law.com)中的相关内容。朱寿全认为这侵犯了他因网络著作权所享有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扰乱了律师市场管理的正常秩序,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在原告和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人民币等。 据朱寿全律师介绍,起诉前他的代理律师曾向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发过律师函,考虑到都是律师界同行,希望能息事宁人协商解决此问题,但未果。 据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陈菊梅) 《竞报》文章: 网站涉嫌抄袭 律师状告律师http://www.thefirst.cn 2006-8-9 本报讯(记者 朱燕)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认为,xx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涉嫌复制抄袭自己个人网站的相关内容,近日将该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4万余元。 朱律师称,自2004年12月22日至2006年3月17日,甚至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xx律师事务所的网站(www.xxxxxxxx.com)页面“法律在线”项下的“公司法在线”、“婚姻法在线”、“合同法在线”、“劳动法在线”和“知识产权在线”等栏目,从结构设置到栏目内具体文章的内容以及有关材料的选择、编排等方面,完全复制、抄袭、剽窃了原告个人网站(www.148-law.com),对原告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持续侵犯。既侵犯了原告因网络著作权所享有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扰乱了律师市场管理的正常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朱律师还提供了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三份公证书佐证。他认为,其个人网站(www.148-law.com)经合法登记注册,栏目的设置、安排、文章撰写,无不体现其独创性,是自己为此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心力的体现,理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 昨天,记者登录了xx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发现仍能正常浏览,但该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中国消费者报》文章: 涉嫌抄袭网页 律师状告律师网页布局著作权亟待保护中国消费者报 聂国春 【2006-08-14】 网页栏目设计、页面布局是否具有著作权?网页内容不同,但布局风格基本一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以xx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涉嫌复制抄袭自己网站的相关内容为由,将xx律师事务所起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据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律所网站被指涉嫌抄袭 朱律师在起诉书中称,自2004年12月22日至2006年3月17日,甚至3月17日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xx律师事务所的网站(www.xxxx.com)页面“法律在线”项下的“公司法在线”、“婚姻法在线”、“合同法在线”、“劳动法在线”和“知识产权在线”等栏目,从结构设置到具体文章的内容以及有关材料的选择、编排等,完全复制、抄袭、剽窃了原告个人网站(www.148-law.com),对原告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持续侵犯。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因网络著作权所享有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又扰乱了律师市场管理的正常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4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舒梅律师认为,www.148-law.com网站经合法登记注册,栏目的设置、安排、文章撰写,无不体现其独创性,是原告为此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心力的体现,理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 舒梅说,针对该案,原告分别于2004年12月22日、2006年3月17日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结果证明:在长达近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网站上述子栏目的有关内容全盘抄袭、照搬原告网站www.148-law.com上的相关内容,且抄袭部分已构成被告网站内容的核心和实质,侵权痕迹明显。鉴于原、被告双方都是律师界同行,原告曾发出律师函,力争与被告协商结案,但被告缺乏诚意,在侵权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被告没有向原告表达任何歉意。 随后,记者登录了xx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发现仍能正常浏览。该律师事务所负责此事的xx律师说,他们还没收到法院的通知,既然进入诉讼程序,目前不便发表意见。 网页布局也有著作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玉瑞认为,网页的栏目设置、页面布局就像报纸、期刊、图书、影视的编排设置一样,体现了一定的智力成果,应该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张玉瑞指出:“网页著作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页面的结构布局、栏目设置分类、形状、字体、颜色、图画等方面的结构设计构成美术作品,享有版式设计权。二是栏目和内容的编排构成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这点在我国版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而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瑞看来,网页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他说,如果一个律师的网站上编排的都是些诸如“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等通用栏目,内容没有新意,无法体现其独创性,也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当然,网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等方面一般会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这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尤其是在文字内容方面,是明确受到法律保护的。”孙国瑞说。 是否侵权需要具体分析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页抄袭、侵权现象屡有发生,网页著作权亟待保护。可喜的是,一些著作权人开始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重庆印加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土豆先生快餐公司、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 那么怎么来判断网页是否构成抄袭呢?网页内容不同、布局相似又是否构成侵权? 孙国瑞认为,是否侵权需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分析,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首先是网页的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方面的判断主观性较强,一般要看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是否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了特定的组合,体现了一定的智力成果。其次要看抄袭内容的比例,孙国瑞认为,如果涉嫌抄袭的网页中的文字内容有60%以上与原告方的网页相同或相似,应该认定为侵权,而如果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认定侵权就比较困难。最后要看抄袭的方式,如果一个网站在网页背景、字体设置、栏目组合、色彩图画方面和其他网页相似,应视为抄袭。 专家认为,由于网页易于删除,如果发现别人侵犯了自己的网页著作权,可以通过公证方式来进行证据保全。不过,由于我国对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赔偿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网页侵权的损失也难于界定,所以具体赔偿金额还难以确定。 本站说明:根据xx律师事务所的最终表现及态度,本站转载以上文章时,已将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网址等均用“xx”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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