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问题作出说明
日前,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代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代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已经将收费标准上报国家版权局。7月27日下午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记者座谈会,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卡拉OK经营行业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法定义务。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目前,我国有两家与此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因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国家版权局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都可以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但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至于两个协会是统一收还是按比例分别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二、确定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的程序是什么?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
作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三、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不是行政收费?
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的版权收费是行政收费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国家版权局与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备案,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以及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一些媒体所报道的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应该采取征求权利人和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四、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之巨?
据统计,我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有10万多家,按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拟订的收费标准,很多人把经营场所和收费标准简单相乘,得出了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使用费将会达到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巨额数字,并对这笔"巨资"的使用表示了关切。其实,这个数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项版权收费能够达到百亿之巨,那么,依照版权收费仅不到占经营总额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按照有关法规,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卡拉OK经营场所遍布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各卡拉OK经营场所规模各异,经营情况千差万别,这些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按照《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从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是否要由消费者支付?
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后,这笔开支是否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的问题。在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经营者应该明确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向权利人付酬,而不是把早就应该自己付的钱转嫁给消费者。
六、国家版权局如何加强对卡拉0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的监管?
即将开始的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关系到十几万家使用者和人数众多的权利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著作权虽然是一般由作者行使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实际,《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能。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国家版权局公告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就是要努力平衡作品权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音乐作品和MV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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