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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第二届创业中国年度人物颁奖典礼暨第四届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新闻发布会》上的演讲仗义援手 打赢文物保护第一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我是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民盟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作为专家律师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律师年鉴》等,并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和谐中国度十大杰出人物、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等称号。创办的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影响力人物》2009年第6期以《朱寿全:“实力、学者、公益”三位一体的当代律师》为题,分别从“实力派律师业绩卓著”,坚持走路实力办案之路;“学者型律师笔耕不辍”,始终从律师的独特视野出发,感受法律,宣传法治;“公益型律师奉献社会”,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服务等方面,介绍了我的主要事迹。 下面这个具体案例,说明作为公益型律师,我是如何肩负神圣使命,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提起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个案诉讼,督促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弥补行政机关执法的不足和疏漏,推动政府、立法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法规保护公共利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推土机和老院子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曾经是我们城市象征的四合院的命运逐渐被大家关注,拆迁中保护历史风貌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里讲述的就是一个保护一座将被拆迁的四合院的故事。这也是北京乃至全国,文化遗产通过诉讼挽回被拆迁命运的第一个成功案例。 北京的胡同多,提到胡同,就不能不提到四合院。它们的存在,可以说是北京优秀古老传统文化的见证。前门一带是老北京四合院最多的地方之一,但随着旧城的改造,这里的四合院也在日渐减少,一些该拆的和不该拆的都被拆除了,对此老百姓颇有微词。2006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委一纸拆迁公告贴在了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林家大院门外,称“师大附中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建设,已取得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222号郭女士与院内其他20户居民同宣武区市政管委签订了拆迁协议:管委为居民办理了拆迁费等,约定居民6月23日前搬离,如延迟搬离,每日支付其100元违约金。之后十几户居民都陆续迁往它地。本已开始收拾行李准备般走的郭女士和此院已签订拆迁合同的另一户居民后来却拒绝搬迁,理由是市文物局称:该院保护状况较好,要求建设单位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 2007年7月4日,宣武区市政管委把林家大院郭女士和同院另一户居民告上法庭,称他们签订了拆迁协议,现在却没按约定时间搬走,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搬迁,并赔偿违约金28000元。 林家大院位于有着300多年历史的正乙祠大戏楼隔壁,面积比戏楼还大,院子的东墙就是戏楼的西墙,可见该院和戏楼当初是一起建造的。现在院内基本上还保持着原有风貌,每一进都是由南房、北房、东西厢房组成。院子第一进是2层楼,该院曾为林家私宅,“文革”时被房管局没收后分给20多户人家。现在,只第四进院子为林家居住,这里墙壁上有雕刻的竹影,院里有水池、喷泉、假山,是北京现存较为罕见的、保存较好的四进四合院。面对拆迁告示,房子的主人林先生眼看着自己祖祖辈辈居住的四合院即将被拆除,于是便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该院的建筑价值。北京市文物局立即给了林先生书面答复。在宣武区建委、区市政管委举行的拆迁听证会上,林先生出示了市文物局的复函,称该院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予原址保护、不得拆毁,要求宣武区文委挂牌予以保护。但林先生要求保护该院,重新划定拆迁范围这一意见在听证会后却未被采纳。 为捍卫自己的居住权利,保护具有文物价值的四合院,2007年7月30日,郭女士起诉宣武区建委,称其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是一起民告官并涉及到文保四合院将如何被保护的案件,所以立即引起新闻媒体和百姓的关注,《中国文物报》以《北京居民状告政府部门违法拆迁四合院》为题予以报道,随后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公益行政诉讼案,我无偿代理了郭女士的诉讼。在开庭时的代理词中,我从5个方面阐述了被告——宣武区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及文物保护等多个禁止性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违法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对于该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我说:“为了正确处理危改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以规范、减少破坏性拆迁”,“涉案院落西河沿街222号院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依法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予原址保护,不得拆毁”,该院“属于罕见的四进式四合院,适用针对保护北京传统四合院建筑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四合院的保护范围”。而“被告在明知该院被列为文物保护范围和四合院保护范围、不应被拆除毁损的情况下,仍旧将其列入拆迁范围,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被告在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拆迁行政许可,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而被告宣武区建委辩称:发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代理意见被宣武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涉及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的拆迁许可内容无效”。但宣武建委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案依据不足”,所提供的市文物局作出的《关于给林先生的回信》并不足以认定诉争222号院系法定意义上之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为理由,上诉至市一中院,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武建委不服判决而上诉的做法,引起记者们的关注,有记者就关于“上诉书称‘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上拆除’是公理,不需要法律规定”的说法,请我谈谈看法。我说,上诉人的这个理由,显然是强词夺理。因为若“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是公理,则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诉郭××等拆迁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就不应当在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出现“请依法判决被告郭××、×××履行宣武区师大附中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告郭××、×××将被拆迁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北房二间,交给原告拆除”的字样。这就是说,不要说常人,就连一个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这样的政府职能部门,都不把“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当作公理,而是抱定“允许拆迁就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作为起诉的理由。宣武区建委起码对涉案建筑是否为文物,或是否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举行过听证会,清楚了解市文物局对此建筑的保护态度。为保护文物或有价值建筑,应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其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仍然对222号院颁布了拆迁许可证,而实际上222号院特别是郭××所居住的小楼的确是正乙祠连同保护的重要文物建筑。“若果真发生了对文物的破坏作用,宣武区建委难咎其责。”这篇答记者问,刊登在2008年3月16日的《新京报》上。 最终市一中院驳回宣武区建委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随即《北京青年报》以《四合院被列拆迁 住户告赢区建委》、《北京晨报》以《文保大院划入拆迁房 建委输官司保住四合院》、《人民法院报网》以《北京四合院 依法来保护》为题,纷纷报道了该案件。《北京晚报》记者周明杰2009年1月7日以“当拆字写上四合院 律师仗义援手打赢文物保护第一案 从推土机下抢回222号院”为题,《中国文物报》记者李艳、孙漪娜2009年1月9日以《北京西河沿街222号四合院拆迁引发“民告官”》 为题,更是整版报道了此案。
(本组图片前9张由中国文物报李让摄影)
这个已经写着大大的“拆”字的林家大院,终于依靠法律的力量,依靠律师提供的公益行政诉讼无偿代理支持,而被保护了下来。 案后,我提出“无权一票否决,文物保护本身缺少程序保护”、“缺乏明确规定,破坏文物者难担责任”、“不能提起公诉,公益行政诉讼缺少国家授权”等现实问题,建议从立法上给予解决,特别是从诉讼受理程序上要给予解决。 2009年1月9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来到222号院现场调研,对陪同的宣武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说:“宣武区是北京五朝古都的核心地区,辽金都城的核心区就在宣武。在这样一个地区进行建设有比别的地区更多的难题,也更有机会进行文化创作。宣武区的历史文化遗存都是老百姓创造、民间创造的,要焕发和延续民间的这种创造精神。我们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扼杀了老百姓的积极性,‘危改’也给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住户过多是给建筑不公正的待遇,所以要通过疏散人口重还文化遗产的尊严,然后鼓励老百姓去修。让文化遗产保护惠及民众,让老百姓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不但是保护文化的根脉,还是保护现实的生活。” 关于本案详情,请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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