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中国文物报》2007年9月19日2版
记者 李艳 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居民郭静秋就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宣武区建委)向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宣武区市政管委)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事将对方告上法庭。9月11日上午,此案在宣武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因涉及“四合院”保护问题,此案受到京城媒体的关注。
案件焦点--
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违法?
去年5月8日,宣武区建委向“师大附中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执行人宣武区市政管委颁发了“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属文物建筑及保护范围内建筑的222号院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
宣武区建委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违法?法庭上,当事双方展开了辩论。被告诉讼代理人称,宣武区建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向宣武区市政管委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合法,依据确凿,不存在违法问题。原告诉讼代理人则指出,被告在将222号院划入拆迁范围时未考虑该院落为文物建筑及保护范围内建筑,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原告在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批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因此,被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违法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应予撤销。
经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后法庭宣布闭庭。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结果尚未可知。
原告诉讼代理人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均在重要部分确定了保护文物古迹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往往被某些政府部门“忽略”,而在决策过程中,文物部门常常得到“缺席”的待遇。关于本案,朱律师说,因拆迁文物建筑“民告官”的案件目前并不多见,因此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事件回放--
从被告到原告
位于北京二环以内的222号院与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仅一墙之隔。该院落为四进的四合院。每一进都由南房、北房和两侧厢房组成。据介绍,除第二进四合院两侧厢房是后来翻修的外,其他都是原建筑,整个院落结构保存完好。 郭静秋所住的2层木结构小楼位于第一进院子内。她指着从北京市文物局官方网站下载的《正乙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示意图告诉记者,她家所住的小楼被标示为文物建筑,而整个222号院都处于正乙祠保护范围内。
尽管在222号院已经住了30年,郭静秋很久以来并不明白此院落的文物价值。去年3月初,宣武区市政管委委托的拆迁公司进驻该片区,同住222号院的居民林培炎向有关部门查询此四合院的建筑价值。4月3日,林培炎收到北京市文物局的书面回复,称222号院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予原址保护、不得拆毁,并要求宣武区文委挂牌保护。4月25日,宣武区建委和宣武区市政管委举行了针对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听证会,林培炎在会上出示了北京市文物局的复函,要求保护222号院,重新划定拆迁范围。但是这一意见未获采纳。
5月20日,拆迁公告贴到了222号院门外。
当时院内住着20户人家,经协商,居民大都陆续迁走。郭静秋也于6月16日与宣武区市政管委签订了拆迁合同。“那时我并不想当钉子户”,郭静秋说。事情出现僵局是由于后来郭静秋对拆迁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产生怀疑,而且双方对于拆迁用途和目的存在误解。“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用地规划和用途都应该公示,但我们一直没看见公示”,郭静秋的儿子郭海鹏说。
基于以上原因,郭静秋和同院的另2户已签订拆迁合同的居民没有搬迁,未签订拆迁合同的林培炎也未搬迁。
今年8月,宣武区市政管委将郭静秋和同院的王姓居民告上法庭,请法庭以法律的力量督促其搬迁,并赔偿违约金约28000元。
出于无奈,郭静秋也拿起了法律武器,以222号院为应受保护的文物建筑为由,对宣武区建委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撤销。
日前,记者在222号院看到,院内到处是断砖碎瓦,院落后墙被拆迁人员砸开一个大洞,有的房间护墙板被拆除,不过,整个院落结构还未遭到破坏。院内居民反映,自从开始拆迁后,院内垃圾长期无人清除,自来水流也比过去小了很多,往往这家用水,那家就断水了。
《中国文物信息网》
注:此案最终原告胜诉。原告诉讼代理人系和谐中国2007年度十大杰出人物、创业中国2008年度十大风云人物、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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