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
【实施时间】1992/06/26【颁布单位】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例》“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或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拆迁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的,拆迁人持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拆迁人申办暂停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办理程序如下:
1.拆迁人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抄录函》,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后,到当地派出所按《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抄录,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
2.拆迁人将抄录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整理成《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经核准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向本区(县)公安局发出《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以下简称《暂停办理户口函》),一式三份,并附两份《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明细表》(另一份明细表存房地产管理局)。
3.区(县)公安局应在接到《暂停办理户口函》后签署意见并盖章,在三日内通知当地派出所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区(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各一份
4.当地派出所按照区(县)公安局通知,暂停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暂停办理户口期间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或户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经市、区(县)公安局或当地派出所审批,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新生的婴儿;
2.与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的;
3.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5.回国、退职、退休、退学、退托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6.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区(县)公安局批准必须在此入户的。
四、除特殊情况,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外,一般不予分户。
五、按以上第三、四条规定,经市、区(县)公安局批准入户和分户的人员,需增加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持批准入户和分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增加安置用房。
六、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行,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