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大会招标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国土房管物〔2004〕21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大会:
为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招标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授权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业主大会应将续聘或者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
三、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以下事项: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四)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四、招投标活动中,应保障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提高业主参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性。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投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六、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3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招标工作。
七、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它事宜,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