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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 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涉及农转用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投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计划、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招投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与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

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

5、工程监理及验收;

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7、合同各方认为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建设、市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中心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等进行。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负责筹集。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组织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得受理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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