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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指南

购买期房应注意什么?

(原载《北京晨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信息资料显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产销两旺的好形势,在市场趋势及利润的趋动下,一些投资者也加入到房地产开发中来,与原有的开发企业分庭抗礼,本来就不很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由于竞争的加剧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出现问题似乎是顺理成章。对房地产市场的最终消费者来说,他们是房地产行业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与评判者,也是整个房地产开发环节中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护,那么整个房地产市场这种产销两旺的势头就不会持久。除了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之外,我们消费者个人如何在商品房消费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尤其是在购买期房的过程中,如何识别信息来源的真伪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审查房地开发产企业开发资质及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是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认定的,资质越高,说明其开发能力越强,承担风险及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反之亦然。如果某一个开发企业没有开发资质,多半情况是这个企业第一次涉足房地产领域,资金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经验欠缺,可能因为方方面面的关系或施工组织设计等原因导致延期交房,最严重的后果是没有后续资金跟上,在预售不理想的情况,不能及时回款,建筑承包商,材料设备商拒绝与开发商继续合作,最终导致楼盘烂尾。在购买期房时,一定要看其营业执照是否有允许销售楼房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销售楼房的经营范围,那么消费者与其签订的售房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 提防商品房使用面积"缩水"
    新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3%做为一个"分水岭",在双方对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没有其它约定的情况下,按法定原则即第二十条来处理,但这个原则并没有明确在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公摊面积增加及增加幅度的处理方式,只是把公摊面积含在建筑面积中笼统地加以规定。实际上商品房"缩水",主要体现在公摊面积的扩大上,纠纷也往往出现在这里。建议购房者在处理面积误差时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在建筑面积不变或在3%误差以内时,公摊面积的增长比例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约定公摊面积不能增加,这样就能防止"缩水"问题的出现。
  3. 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购房者从开发商那里了解楼盘情况,听到的往往都是对此项目的溢美之词,如果您看到开发商的广告、楼书、沙盘、样板间的情况,就认为将来房屋交付时就像你所见所想的那样,那您就大错特错了。楼书、沙盘、样板间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属于要约引诱,它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除非购房者将广告、楼书、沙盘、样板间已明示的部分做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将来出现与宣传不符的地方,开发商才会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提醒您,不能让一些美好的设想误导您,使您做出不客观的、不全面的评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有关房产广告、样板间问题做出了有利于购房者的规定,但实际上执行起来非常难,开发商很容易规避。
  4. 慎交定金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定金问题的争议很多,主要表现在购房者在正式签约前要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做为定金。但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破裂,开发商都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金。购房者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但购房者一般都举证不能,即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平等状态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如果您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明确了所交款项为定金,且在规定的日期内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成协议,那您将面临定金不能退回的损失,虽然您在交这笔钱时真的不知道会有这样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民事行为的后果只能由您自己来承担,除非您能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交的这笔钱。如果开发商所售项目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或双方约定所交款项为预付款性质费用的,那么您的所谓"定金"在合同签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购买期房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房产证的办理,设计变更,交付条件,质量问题,房产抵押等问题都很重要,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陆续介绍。

刘桂林律师13611194798, 曹岩律师1330108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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