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成吉,男,67岁,退休工人
原告:张成祥,男,65岁,退休工人
被告:王丽云,女,85岁,无业
被告:张成洁,女,62岁,退休教师
事情经过:被告王丽云与张长江系夫妇,生有张成吉、张成祥和张成洁。张长江于1977年购买私房一处,占地面积303.12平方米,房屋面积100.22平方米,与原告、被告共同生活。后因单位分房,张成吉和张戊祥分别于1992年和1995年搬出,与自己的子女自立门户,只剩张成洁与父母共同生活。1996年6月,张长江病世,无遗嘱。之后张成洁完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工作。张成吉、张成祥开始还来探望母亲王丽云,但近三年来,他们不顾王丽云年岁已大、身体不好、神志不清,根本不来,更没有给过王丽云或张成洁任何钱物。2000年3月,张成吉要求析产,主张由张成吉、张成祥和张成洁三人平分,遭到张成洁的反对。同时,王丽云主张该房屋是她的,谁也不能分。2000年5月,张成吉、张成祥将张成洁告上法庭。法院追加王丽云为被告。
83岁的老母亲成了“被告”,为什么不是第三人,法院的这种行为使王丽云本人和张成洁无法接受,百思不解。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何种第三人都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王丽云是被继承人张长江的妻子,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她与本案原告、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王丽云是本案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不是诉讼第三人。
人民法院将王丽云列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是正确的。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一致。
刘桂林律师13611194798, 曹岩律师1330108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