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来信当中并没有明确职工购房协议内容,故对几个问题作以下简单分析解答。 将有职工签名的合同全部交与公司,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在合同上签字,可随时使合同成立并生效。
如果合同生效:
问一答:这主要看购房协议当中对“办理购房手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生效后由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替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使职工拿到房屋产权证明,那么公司不给职工办购房手续是违约的。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要由双方持证件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购房)手续。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也可随时办理。
问二答:合同生效后,即使没有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也要受合同法调整,即无论职工是否调离,公司均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问三答:按房改政策购得单位房屋的职工,除与原售房单位有特殊约定的之外,享有房屋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问四答:有政策规定在有些情况下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可以收回已购公有住房,也就是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还可依据双方在购房合同(协议)中的约定处理。如《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约定,应当提供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如果合同没生效:
则房屋仍是产权单位的,已交款的职工处于不利地位。但职工可要求收款单位退还已交房款。
问五答:对于单位与职工之间基于具体的住房分配(房改)方案而产生的纠纷,即如何实现分配,应适用政策,人民法院无权处理。购房人只能通过与本单位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寻求解决。如果在些过程是产生了债权债务或履行合同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刘桂林律师13611194798, 曹岩律师1330108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