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京郊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目前产权证已办理完毕,我想用此房做抵押贷款买辆汽车,但听说经济适用住房不能用来做抵押,是这样吗?
答:根据2000年11月2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456号文《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按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你所提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事实,问题不在于房屋主管机关不允许做抵押登记,而是做为抵押当事人一方的银行不同意用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相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你所提问题会逐步解决的。
问:我是外地农业户口在京经商人员,我的亲属是港澳台人员,请问我们能否通过银行贷款购买商品房?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外地在京人士(包括通常在京居住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农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 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
- 借款人需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地人在京购房手续,开具《外地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 外地人贷款额度和期限等不受外地户口限制,与北京户口的借款人相同;
- 申请贷款的港、澳同胞,其工作地点既可以在北京,也可以在港、澳地区;
- 申请贷款的台胞、外籍人工作地点必须在北京。
问:去年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今年办理入住时开发商给了我一份房屋质量合格证书,但是我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据说,现在质监站已不再发放质量合格证书,请问这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那么如何来确定工程是否合格?
答:从2000年开始,北京市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了改革,停止发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改革的依据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委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完工后,一律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区县建委分别委托的市或区县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果备案机关认为工程建设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各区、县质量监督站不再对竣工工程评定质量等级,也不再发放质量合格证书。你所提及的问题,可能是开发商存在欺诈,请你核实。
问:开发商在交房时提供给我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屋面防水是3年,其它的保修范围及期限我认为也偏短,请问房屋保修方面有什么相应的明确规定?
答:按照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暖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问:我居住的六层老式楼房前盖起了一幢办公大楼,因我住在一层,所以一年到头几乎见不到阳光。我与大楼的建设方交涉,他们称这幢楼早已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不违法。我去规划部门核实,但他们不接待,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你要确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做出了具体的允许建设单位盖大楼的行为,然后再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规划部门的审批违法,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规划部门的审批行为不违法,那么根据北京市城规发字[1998]第225号文《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在建设单位得到合法审批的前提条件下,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建设单位要求适当的补偿。
刘桂林律师13611194798 曹岩律师1330108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