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您好!
我家现计划购买一套商品房。据我所知北京市房管部门要求,从今年开始签订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而新合同文本中有很多空白。虽然媒体上宣传说这个合同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约束力,但是,对于众多的选项和空白,怎么选择和填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利呢?望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
某公司职员 李先生
李先生您好!
结合您的情况,我们计划在今后的专栏里,逐条就签订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加以说明。希望我们的观点,能对您及其他读者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签约起到帮助作用。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受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受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受权委托书”外,该“受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国用( )字第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规建字� 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 ]第 号”。
请继续关注签订其他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刘桂林律师13611194798, 曹岩1330108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