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发商称已经作内外装修的商品房就是现房,有根据吗?那么什么是“现房”?
乙: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空着,这样可以吗?
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__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 。”
第一、这一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我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第二、根据京房地字[1996]第 317号文件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具备“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理由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刘桂林律师13611194798, 曹岩律师1330108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