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
作者: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 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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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禹治水 堵不如疏 |
成立“维稳办”、“综治办”,设立专项“维稳基金”,强调“领导包案”、“属地管理”,推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标”等这些安排,难以从根本上治理社会矛盾和冲突。所以,破除传统的维稳思维,形成关于社会稳定的新思维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稳定已成当今社会的一个“结”。它既是现实,也是心理的。担心社会不稳定,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忧患情结。
今日的中国是世界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严重的国家吗?显然不是。今日的中国是世界上发生社会动荡可能性最大的国家吗?显然也不是。但中国是在维稳上投入力量最大的国家之一。
体制化矛盾调处模式和制度化矛盾调处模式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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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化(或运动式) |
制度化 |
社会背景 |
传统体制、利益分化程度低 |
转型体制、利益分化程度高 |
对矛盾基本看法 |
静态稳定 |
动态稳定 |
适用矛盾类型 |
突发冲突、遗留问题、危机管理 |
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常规治理 |
工作方式特点 |
行政主导、属地管理、刚性体制、行政命令、手段单一、强制性、不计成本、一刀切 |
公共治理、法制化、谈判协商、追踪问答、弹性体制、积极疏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政府角色 |
同包统揽、直接卷入、成为矛盾焦点 |
多元参与、搭建平台、作为调处中介人 |
社会角色 |
社会组织薄弱、缺乏自我调解能力、过度依靠政府 |
作为合作主体之一、凝聚利益、表达诉求 |
效果评估 |
弱化法律威信、助长投机心理、治标不治本、成本高昂、社会冲突呈现爆发式特点 |
培育法治精神与公民意识、降低成本、标本兼治、对社会冲突有较强可预期性与可控性、体制具有对矛盾冲突的容纳能力 |
我国目前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和抉择。如何判断目前的社会矛盾,判断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失序的可能性,从而对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正确抉择,已迫切需要解决。
急需降低的维稳成本
近年,各地维稳投入急剧上升,已成为地方政府一项占相当比重的常规支出。据统计,我国今年用于内部保安的预算达人民币5140亿元。据《2009年预算执法情况及今年预算草案报告》显示,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去年增加16%,今年将再增8.9%,增幅超过军费,实际金额与国防开支相差无几。
目前还要大量人力投入。由于“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不但要把维稳当作首要任务,扩大编制、增设“维稳办”、“综治办”等机构,而且往往大规模动员,力保辖区无事。对于部分可能制造“麻烦”的人员,采用“多跟一”,实施24小时监控。这给基层干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地方政府有时还会发动大量志愿者,配合相关部门。
在一些地方,维稳已经对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非常时期,基层政府许多工作人员都有“承包”的任务。
如果不改变现有的工作方式,维稳成本将成为日益沉重的负担。更不利的是,为完善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一些重要改革,可能因此被延迟。
要超越维稳与不稳定的循环
现有的一些做法,较难避免一个循环:越是要强调社会稳定,部分基层政府就越不能接受民众的利益表达,利益格局就越倾斜。由于正当的利益要求不被接受,一些群体或个人就只能采用体制外的方式表达不满,导致社会矛盾越加激烈,维稳只好被不断强化。
社会矛盾的解决原本是一种博弈的过程,一旦“是否影响稳定”成为官员解决问题时的选择标准,可能影响稳定的,就努力解决;不会影响稳定的,则尽量拖延。长此以往,民众或许会将所谓“闹”作为博弈的一种手段。“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就是由此而来。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正视。
不当维稳易变成维护强势群体利益的工具
目前我国社会结构高度分化,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开始出现明显差异。这些利益本身往往并无“对与错”的差别,只要是合法的,都是正当的。
问题是,不同群体或阶层追逐自己利益的能力明显不同。诸如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缺乏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谈判能力,不仅无法影响事关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也难以通过谈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占有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则已初步显示了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公共决策的能力。
如果以稳定为由不允许农民工集体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不允许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进行讨价还价时,维稳工作就容易变成维护不法企业和承包商利益的工具,成为维护开发商掠夺被拆迁户利益的工具。
这类结果,需要尽量避免。
正常利益表达可以遏制社会失范
正当利益不能顺畅表达,可能助长社会基础秩序的失范:腐败盛行;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有相当部分是以灰色甚至黑色的渠道进行,贫富悬殊的趋势难以遏制;潜规则盛行于社会;强势利益集团肆无忌惮;社会公平正义遭受侵蚀;人们对统计数据失去信任感;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力在流失;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疏
离,缺乏平等有效的沟通和互动……这些问题,才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真正的长期的祸患。
现代社会中,最根本的规则就是法律。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重大社会问题时,不能以行政方式替代司法方式。否则,某些 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虽然得到权宜性的解决,但却同时导致社会生活的无规则化。
运动式治理易陷入“治标不治本”困境
对某些基层政府的一些做法,需要认真反思。
目前,部分基层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方式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是一些地方政府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维稳工作方式。
实践证明,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可化解一些各种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成功完成诸如“平安奥运”、“国庆大典”这样的任务,也可以有效应对SARS等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事件。在可预见的未来,运动式的方式也不能一概否定,比如对某些“历史遗留问题”,采取集中精力、各部门联合办公解决,仍属必要。
但同时要看到,运动式治理往往追求一时功效,更多地依靠权力或权宜措施,工作轰轰烈烈,但很难形成制度化的积累。在面对复杂而琐碎的以利益冲突为主的常规化社会矛盾时,易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这种方式还可能忽视法律的作用,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表达上升为政治问题和刑事问题。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时,防卫过当。“严防死守”、“消灭在萌芽状态”等,成为维稳工作中经常而普遍使用的语言。有时,这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 反使政府成为矛盾焦点。
之所以出现体制性防卫过当,一是由于对社会冲突严重性的判断出现偏误,另一方面则是某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时缺乏自信,担心小冲突导致社会动荡。
地方官员也往往两难:要积极推动经济,难免引发新的利益纠纷;又必须保持地方稳定,杜绝任何尖锐的社会冲突和恶性事件。上级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然而,条块分割造成的矛盾或者国家不同政策法规之间的冲突等,基层政府又不具备解决这些矛盾的资源和权力。
这样,当面临可能“威胁”地方稳定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时,地方领导人往往缺乏周旋的空间,进退失据。他们只能自上而下“层层加码”,只求尽快平息事端,尽量在任期内不出事。
“花钱买平安”也可能带来后患
近年,在面对那些基于具体利益冲突,同时又不具有扩散性的社会矛盾时,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使用经济方式来解决问题,即“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普遍设立。
用经济手段解决利益问题,比用高压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前进了一步。但“花钱买平安”也可能带来后患。因为它往往无法可依,有时是政府用公共财政来为一些企业或相关方面埋单,缺乏规范。这会助长民众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的预期。如果只求息事宁人,不仅会严重增加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不能真正促进社会
公平,而且会破坏全社会的包括是非观、公正观在内的价值理念。
维稳理想目标是做到“案结事了”
任何社会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都需要一个“到此为止”的机制,在司法程序中,就是终审判决。维稳工作的理想目标是做到“案结事了”,形成一个矛盾基本化解、各方都能接受并遵守执行的方案。
目前,由于缺乏程序性和法律效力,信访制度难以有效地终止矛盾和纠纷。我国已建立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仍是社会的中枢。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政府的权威仍远远大于司法的权威。一旦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正对待,人们总是习惯于通过上访等渠道向政府求助。
然而,进入信访渠道的案例,只有千分之一左右得到解决。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上访人员,可能寄望于“青天大老爷”而一访再访。地方官员迫于对上负责的政绩压力,采取截访、销号、拘留、劳教等手段阻挡上访。这会产生更多新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影响全局。
与此同时,一些矛盾和纠纷并未能进入司法渠道。那些即使进入了司法渠道的矛盾和冲突,也可能由于相关各方对司法裁决和判决缺乏足够的尊重,而出现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再审难”。现实中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例的大量出现,正表明许多案件是在司法渠道和信访渠道中并行甚至不断往返的。
这种情况下,破除传统的维稳思维,形成关于社会稳定的新思维至关重要。
维稳不是要消除利益冲突,而是要设立规则近年的冲突,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是主要起因。基本是利益之争,属人民内部矛盾。其实,多数矛盾并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因素,只是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一个多元现代社会,这些冲突是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
基于利益的冲突,是理性冲突。利益矛盾不同于政治矛盾,也不同于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意识形态矛盾。它可以用谈判、讨价还价等理性方式解决。因此,维稳不是要消除利益冲突,而是要为其设立规则。良性的体制不是要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冲突。一定要避免将一般社会矛盾与威胁稳
定的政治危机混为一谈。
准确评估社会形势才能从容应对
因此,需要对目前社会形势有一个基本判断。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经济快速发展;第二,政治基本稳定;第三,社会矛盾突出。
总体而言,某些矛盾的表象虽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并不足以构成对社会基本稳定的威胁,更不致影响人心思治、民意向稳的基本趋势。
要准确判断,还要破除一种“不稳定幻象”。它是指一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看起来在不断激化,社会稳定面临严重现实威胁的感觉。这种幻象似是而非。它之所以产生:首先,有地方不加区别地将许多社会矛盾加总为不稳定因素。有的中学,甚至将学生对伙食的意见也列为不稳定因素;即使所谓群体事件,也包含了极
为不同的内容,许多与社会稳定并没有直接关系;相当一部分幻象,仅仅源于缺少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造成的“棘手感”。
如果将完全可以避免的“不稳定”排除在外,“不稳定幻象”就会大量减少。
综上,只有正确定义矛盾冲突的性质,准确判断社会动荡的现实可能性,我们才能走出认识误区,以一种从容自信的心态应对,解决真问题,达到长治久安。
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社会的稳定
最值得注意的是,不要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不要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
当前,已经形成了以失地农民、进城民工、城市下岗职工、拆迁户等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在利益遭受侵害时,这些群体的资源相当稀缺,无法有效整合利益,无力通过利益表达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在与强势群体发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时,往往处于一盘散沙、失语失声的境地,有时不得不寻求用体制外的方式抗争。而这些 方式所带来的不稳定威胁,又使其受到进一步阻遏。
大量研究表明,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若不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失衡与社会公正的机制问题,一味以稳定为名阻止合法的利益表达,则只会积聚矛盾,使社会更不稳定。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就此而言,新的稳定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这才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治本之道,就此意义而言,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
这种新思维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政府扮演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使法治成为解决冲突的长效手段;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管道;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冲突的社会机制。
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是形成解决冲突新模式的核心步骤。这涉及到一系列互为条件的制度创新。以下机制的建立应进入决策视野:
1.信息获取机制。要求各方面对相关信息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只有信息公开、透明、充分、真实,公众才能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才能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权益。信息的不公开及暗箱操作,是致使一些利益矛盾和冲突产生并激化的重要原因。
2.利益凝聚机制。要有效地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有一个利益要求凝聚和提炼的机制。分散的、散射的要求,很难在决策层面上处理。不同群体掌握的 资源和表达能力差异很大,集体表达、沟通与协商对于弱势群体就尤为必要。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
3.诉求表达机制。需要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以听证、表意、监督、举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同时,也要设置相关制 度,使利益各方均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等方式充分表达各自诉求。
4.施加压力机制。强势群体拥有的资源多,争取利益的手段也多;弱势群体要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必须得有特殊的施加压力机制。当然,施加压力的机制需要法治规范,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5.利益协商机制。在利益诉求明确表达的基础上,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谈判协商,自主解决其利益矛盾。当社会群体在一定规则下,通过协商谈判公平有效地自行解决利益纠纷时,社会就初步实现了自我管理。这时,政府无需事事介入,既减轻了行政负担,也降低了社会成本。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机制。
6.调解与仲裁机制。它是一种矛盾终止机制。若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就是政府和司法机构。政府尽管不必直接包办一切,但可以规范整个协商谈判体制,既是谈判平台的提供者,也是谈判规则的制定者,更是谈判结果的保障者。
这六个方面,在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中相互配合,层层递进,缺一不可。其中,利益凝聚机制和施加压力机制特别重要。建立利益凝聚机制,关键在于形成利益诉求凝聚和表达的载体。
体制化难以根治社会矛盾和冲突
似乎存在一种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方式体制化的趋势:一方面成立“维稳办”、“综治办”等专门机构,各级政府设立专项“维稳基金”,从组织结构和资源安排上强化政府的维稳能力;另一方面强调“领导包案”、“属地管理”,推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标”,从激励机制上提高干部的维稳动力。上述做法,是一种体
制化。实践表明,这些安排,难以从根本上治理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可能与强调法治、规则、程序的制度化建设,并不一致。
我们认为,制度化的核心是法治,要求法律在权力之上,关键是权力的适当分散与制衡,渠道是司法建设和社会建设。在制度化的维稳机制下,稳定和表达缺 一不可,相信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容纳冲突,用制度解决问题
社会矛盾处置工作中制度化建设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强体制容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二是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
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因此首先要能够容纳矛盾、容纳冲突。
增强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容纳能力,首先政府要用动态的稳定观来替代静态的稳定观。虽然利益高度分化,但相当部分是正常的利益博弈。将这些利益博弈消灭在萌芽状态,正常的博弈过程就中断了,能够及早暴露社会问题的机制被消灭了。试想,如果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时有和资方的正常博弈,有表达利益要求的
制度化途径,如果农民工的抗议不是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何至于出现“跳楼讨薪”、“持刀讨薪”的冲突事件?又何至于要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薪?
有了规则和规范,社会冲突就犹如水渠中的水流,尽管有时看上去汹涌激荡,但是知道它流向哪里,流到什么地方就能恢复平静。如果缺少这样的渠,水来了,不知道有多大,也不知道会往什么地方流,于是就只能严防死守、顾此失彼。
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首先要将矛盾正确分类。一般所说的不稳定因素,包涵了小规模常规性的社会抗议、局部的社会抗议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等几种相当不同的类型。如果将小规模的、正常的社会冲突放大为不稳定因素,就可能防卫过当。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矛盾,才能对症下药,有效治理冲突。
提高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要以法治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强调基础制度和基础秩序的建设与落实。例如,对公民权利,特别是群体利益表达要切实保证。显而易见,规范化的表达给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远远小于不受控制的方式。承认这些利益表达方式的合法性,才能进一步确认其程序、规则和边界,使之成为其变化可以预期,其影响可以控制的体制化过程。再如,对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腐败现象,如果缺少有据可查、有凭可证的基础秩序的管束,就会呈现为不可治理的状态;仅仅靠“二奶造反”、“小偷行窃”、“内部互掐”等偶然因素,贪污腐败无从监督、难以曝光更无法杜绝。
归根到底,唯有依靠基础秩序的建设,依靠作为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的体制改革,社会才可治理。
(本课题初稿撰写者为晋军、应星、毕向阳,统稿者为孙立平、郭于华、沈原。版面篇幅所限,南方周末刊登的为缩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