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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谁也无权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05/29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昨天有媒体报道称,公安部5月26日至27日在湖北武汉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强调安康医院要建立监督机制,坚决防止司法鉴定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在收治精神病人中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

  这条消息以《公安部: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为题见诸媒体和网站,立刻在坊间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将并非精神病患者的上访者、维权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恶性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以强制医疗之名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维稳机制”。鉴于此,人们读到公安部强调“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的新闻,不能不万分震惊。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安康医院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收治正常人呢?

  如果公安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真的强调了这样的规定,那么,今后地方政府要想收拾那些不听话的上访者、维权者,或者是要教训那些他们看不顺眼的人,就比以前省事多了——以前还要做一些必要的工作,先将上访者、维权者“精神病化”,然后才能以“强制医疗”为由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现在则无需考虑他们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只要在公安机关办一个“审核同意”的手续,就可以名正言顺将他们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这样的规定实在太荒唐了,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最基本的常识理性告诉我们,公安机关不可能出台如此荒唐的规定,这很可能是一篇不实报道。果然,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昨天晚上发布“答新华网记者问”,专门就这条新闻作出澄清。有关负责人表示,个别媒体对全国安康工作会议作了不准确的报道,对有关收治程序和对象产生了误解。实际的情况是,安康医院作为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的专门机构,决定强制医疗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强制医疗人员已经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员是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此可知,在这两个条件限定下,公安机关不应当也绝不能批准将正常人送进安康医院。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澄清,证实公安机关没有且不可能作出“经审核同意精神病院可以收治正常人”的规定。读后不禁释然。在此,不妨结合这次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澄清,大致梳理一下有关精神病患者监护、看管、治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以加强对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不“被精神病”的权利,保障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

  这方面最核心的一个原则就是:谁也无权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正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被送进精神病院。这个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细则:第一,对公民依法上访、维权的行为不能打击报复,公民如果违法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将非精神病患者送进精神病院;第二,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不能收治正常人,其他所有精神病院也不能收治正常人;第三,安康医院收治精神病人必须满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强调的两个条件,即便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人,只要没有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安康医院也不得收治。

  当务之急,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善、管控有力的精神病防治体制,做到既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的监护、治疗,避免发生肇事惹祸行为,将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险性降到最低,又有效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强制管束、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权力,严防这种权力异化为侵犯公民权利、恶意打压公民正当诉求的工具。只有各种形式的公民“被精神病”故事越来越少,人们才能对有关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抱以高度的信任,进而对良好的社会治安和常态的社会稳定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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