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张继峰“认输”的丰富意味
北京青年报 2010/05/26 潘洪其
今日社评
一边是经一审判决获得法律认可的1100万元分红,一边是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法官的公职身份,如果两者不能兼得,当事人将如何取舍?由于媒体曝光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已被领导找去谈话,他感到自己“可能公职不保”,于是“想退出不打官司”,“认输以求了结此事”。出现这样的转折,看似意外其实又在人们的意料之中。
张继峰身为法官、法院领导干部,2005年以隐名合伙的形式参股当地一家煤矿。此后不久,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限期撤股,否则“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然而,张继峰并未按规定撤股不说,在2005年、2006年共分得红利360万元后,还打官司索要2007年和2008年的红利共计1100万元(其中300万已支付)。一审法院以张继峰参股煤矿应受《合同法》保护,其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和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中央四部委通知,应当另受党纪政纪处分为由,判令煤矿向张支付上述红利。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如果严格从法理和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大体上是成立的。保护张继峰的违法所得的是《合同法》,依据的是《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还应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及中央四部委通知中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对张继峰进行处罚。如果张继峰坚持把官司打下去,最后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判令煤矿向他支付千万红利,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将他“就地免职”,“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其党籍和公职,贬为庶民。
在一些人看来,如果张继峰只是付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代价,而将1100万元红利索要到手,那就太便宜他了。中央电视台评论员认为,张继峰参股四年获红利1460万元,这笔钱堪称超级巨款,如果他仅仅被开除公职,处罚实在太轻,应当将他的1460万元“拿掉”才对。然而,“拿掉”之说固然解气,却多半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无从操作。
与2005年中央四部委通知下发后,一些入股煤矿的官员选择“撤股保官”一样,当张继峰感到自己“可能公职不保”时,他也主动提出“退出不打官司”,“认输以求了结”。在张继峰的权衡中,被一般人视为“超级巨款”的1100万(或1460万)元红利,其分量仍不及他的法官身份,他宁愿舍前者而保后者。据说,曾有煤矿老板劝官员“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因为入股煤矿“比抢银行来钱还快”。然而,2005年整顿煤矿之时,未见有多少官员“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现在,张继峰更是以“宁可认输决不丢官”的选择,为一些地方的“当官比入股煤矿更值当”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证。
张继峰们之所以选择“撤股保官”而不是“丢官保股”,是因为他们比别人更能感受到官员身份的分量——比“超级巨款”更加可观而不可多得的“超级分量”。无论是张继峰2005年顶风拒不撤股,还是他现在高调打官司索要分红,都说明他对自己的法官身份及其附带的权力充满了高度自信。以为凭借自己的权势,不但能够化解四部委通知于无形,而且能够将自己遇到的所有法律纠纷一举摆平。即便是这次他不慎“失手”选择认输,也说明他看重公职甚于看重“巨款”——或许他会这样认为,只要保留了公职,失去的“巨款”可以再挣回来,而如果失去了公职,拥有再多“巨款”也是得不偿失……
在如此“官股为大”与“官煤勾结”的氛围下,读到张继峰们自觉不自觉选择“撤股保官”的故事,不能不让人别有一番复杂的滋味。
原载: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6020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