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才能杜绝刑讯逼供
教育中国-中国网 2010-06-01 责任编辑: 未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定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时代商报》5月31日)
这两个规定,从人权角度来说,可以说是一大进步,是对佘祥林、赵连海等案的迟到的回应。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则并不能仅靠几个文件。只有我们全社会都认识到,要制约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能改变这种刑讯逼供频频出现的现实。实现杜绝刑讯逼供的前提,是要把“疑罪从无”这一刑法最基本原则落实到每个环节。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是诉讼案中的主体,并没有地位高低之分,都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这三方的主体地位却有强烈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往往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就难以享受到充分的法律权利,如及时通知家属,及时与代理律师沟通,获得及时审判,免于刑讯逼供等。而这些权利是保障公民不被司法机关迫害的基本保障,并不能因为是嫌疑人而失去合法权利。
从赵连海案就可以看出,正是由于赵连海没有享受到这些基本权利,本来漏洞百出的证据,甚至连被害人身份都未证明,却可以由政法委开会拍板决定审判。此前的佘祥林案也有相似的情况,最终因证据实在不足,而被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来应该给予被告人以清白的证据不足,却仅能给他们暂时免死,等待“被害人”重新出现才能给他们洗去冤屈。
我国不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检、法的条例、规定,对刑讯逼供都是严格禁止的,刑事罪名中甚至还有刑讯逼供罪。但在没有外部制约和疑罪从有思维的惯性下,刑讯逼供却不绝于耳。地方对大案要案必破的硬性要求,往往会让公安机关选择刑讯逼供这个最迅速、成本最低的侦讯方式。
刑讯逼供确实可以提高破案率,但是,它也会造成更多的冤案,放过真正的罪犯,使公民权利被随时随地侵害。不论对于公、检、法来说,还是对于全社会的公民来说,取消刑讯逼供其实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承担刑事案破案率下降的后果,而愿意承担提高破案率但却容易被司法机关错误的侦破、审判这种后果,那么刑讯逼供就很难杜绝。
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机关权力的重任,不仅需要公、检、法和政法委来承担,还需要全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来承担。只有全社会包括司法机关,都把公民权利当成最不可或缺的权利,最不能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权利,才能够把每一个赵连海当成自己来看待,让“疑罪从无”深入到每一个人的认识中,才能够杜绝刑讯逼供的存在。
◎本报首席评论员 韩雷
文章来源: 时代商报
原载:http://www.china.com.cn/education/2010-06/01/content_201588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