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造的两难不能靠两起悬案分担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因一起命案而被捕入狱,经三年多的审理后,被判死缓服刑。一年多后,一名自称真凶的人自首认罪,王子发案遂被认定为冤案。但时至今日,又是三年多时光已过,王子发仍身系牢狱,不得自由。
与此前的佘祥林、赵作海案不同,王子发案并非由于“被害人”的戏剧性现身,其“犯罪事实”被证明子虚乌有而出现转机,因此,王子发也不能像佘祥林、赵作海那样,随着转机的出现而自动地被洗清嫌疑。从理论上说,面对一个已经切实死亡的被害人,王子发和后来自首的覃汉宝,都有理由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而接受法律的追究,问题仅仅在于谁有充分的证据被最终认定为真正的罪犯。
从媒体披露的细节分析,随着自称真凶的覃汉宝自首,此前据以对王子发定罪的若干证据,都被逐一推翻,且证明此前整个证据链的形成,充满各种主观臆测、偏听偏信和逼供、诱供。譬如面对王子发同样身中20多刀,且造成肠子外露、嘴唇豁裂的重伤,原审法院依然置上级法院的鉴定意见于不顾,坚持认定王子发的刀伤乃为了隐瞒杀人事实而“自伤”,明显于常理不合。而只要对这一关键情节稍加追究,在两名同案受害者之外,存在另外凶手的可能便昭然若揭。
或许对于当时的公安机关而言,追查一个已经逃匿的“第三人”,远不如把已经抓在手里的王子发认定为凶手来得方便、快捷,于是,王子发抢劫杀人案便被办成了“死案”。至于一审之后,又经近3年的艰难二审,死刑立即执行被改判为死缓,期间的委曲,外人难以窥破,却也不难揣度。
随着覃汉宝的自首,王子发确实等来了生命的转机,当地公安机关对王家的登门“道贺”,也证明当初对王子发的错判已经没有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王子发迟迟未能等到理当马上得到的自由,与另外一个案件的审理恰好保持着同步关系。从2007年2月覃汉宝自首,到2007年5月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继而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再到2009年5月和7月覃汉宝杀人案终于在法院两次开庭,法院始终无法获得覃汉宝杀人案的充分证据,以致此案至今不能宣判。王子发案似乎变成了覃汉宝杀人案的一个“子案”,覃汉宝能够定案获罪,王子发便能够以清白之身重获自由,否则便只好继续在狱中无望地等待。
此时,似乎也不难揣度当地司法机关的“两难”:如果马上释放王子发,而又迟迟不能以足够的证据为覃汉宝定罪,则由此可能造成9年前的命案无法结案的窘境;而如果继续羁押王子发,则又可能造成同时羁押两名无法定案的嫌疑人。无论哪种结果,对当地司法机关而言都是棘手的难题。而大约是本着在做不到“不枉不纵”的情况下,便“宁枉不纵”的原则,把两人都继续关着,也不肯把王子发放了。
然而,至今王子发案与覃汉宝案已经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案件,如果已经证明当年为王子发定罪的证据不能成立,则王子发理当马上获得自由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却和覃汉宝能否定罪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今,当地司法机关本着重证据的原则,不以覃汉宝的口供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固然值得肯定,但这种进步,却不能以延续另外一个错案、继续剥夺一个无辜者的自由为代价。
眼下的两难局面乃是当地司法机关当年一手造成,而且已经导致王子发为此而付出了9年自由。如今决不能再以两个不明不白的悬案,为司法机关的错误买单。如果确如当地检察机关所言,由于“当时没有注意到是覃汉宝作案,针对覃汉宝的证据没有搜集,现在搜集就更加困难,物证方面比较单薄。”而无法给覃汉宝定罪,则宁肯“错放”一个无法定罪的覃汉宝,也比继续“错关”无辜的王子发,更符合法律的正义。
原载:http://blog.qq.com/qzone/622007936/12755794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