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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警示日要警示的是“有罪推定”

新京报 2010年06月04日

社论

  6月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召开会议,决定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可戏剧性的是,就在河南版的赵作海案将以“错案警示日”画上句号的当天,媒体又爆出“广西版赵作海案”:广西河池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命案被两级法院判处死缓,失去自由4年后,真凶覃汉宝自首,可他至今仍在蹲大牢,理由是“杀人真凶一案迟迟未下判”。

  赵作海虽受了11年牢狱之苦,可他比王子发幸运多了。随着“被杀者”赵振晌的归来,赵作海的冤情当即被洗清,重获自由并得到赔偿;而王子发并没这么“幸运”,真凶虽然现身,证据也被推翻,可真凶现身,冤情却迟迟得不到昭雪,自由近在咫尺,却无法获得,这样的煎熬和折磨可想而知。

  当初法院对王子发的定案,也充满赵式判决的荒唐和糊涂。首先是刀伤,法医鉴定王身上的伤为杀人后混淆视线的自伤,可公安局后来另一份鉴定显示是他伤。然后死者临终前有“王是凶手”的指认,可后来死者的儿子推翻了这一证言,是公安局笔录的误记。再就是证人的检举,可后来证人承认“管教干部找过他,让他争取机会立功”,于是他就编造了谎言。

  可以看出,河池在办案和判案上与赵作海案如出一辙:先入为主地推定王为凶手,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逻辑中组织证据,最终冤案和错案不可避免。现在,真凶的自首,加上三个关键证据被推翻,已足以证明这是冤案,为什么当地法院仍知错不纠?

  拒绝纠错的理由似乎很正当:考虑到牵扯两条人命,我们很慎重,不断要求补充证据———似乎是想以严密的证据链条,证明真凶后再放人。这样的逻辑站不住脚。

  为什么到现在才这么“慎重”,当时牵扯的也是两条人命,为什么就带着那么多疑点结案了?然后,“慎重”地判罪覃汉宝,不因其“自首”就判定其肯定杀了人,核定其杀人的证据,这是对的,但这并不影响王子发冤案的平反,王的平反并不以覃的定罪为前提条件。

  从法理角度看,推翻一个判决与支撑一个判决所需要的证据完全不同。支撑一个判决,判一个人有罪,需要无数证据的支撑;而要推翻一个判决,只要证明原先提出的证据站不住脚就可以了。因此,河池的法院非常荒唐,判一个人有罪时,采用“有罪推定”的错误逻辑,证据疑点重重下就轻率判罪。

  可真凶现身了,证据被推翻了,却以“慎重”为由拒绝平反,这完全悖离法律的理性。坚持认定覃是真凶后再放王,这仍然是“有罪推定”的逻辑:不是以证据判罪,而是以另一个人的有罪判断王的无罪。

  设立赵作海“错案警示日”当天爆出新的赵式错案,这不是偶然的时间巧合,而暗藏着可怕的隐喻:一旦背离法律的理性,“有罪推定”逻辑就会立即启动,进而冤假错案就会被制造出来。

  从这个意义上说,河南省因赵作海案而设立的“错案警示日”极有必要,更重要的,是这种警示不能仅仅针对河南,有必要警示全国;而且这种警示,也不是仅仅对个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而是借此深刻反思错案产生背后的体制和机制因素,铲除刑讯逼供等造成错案的土壤。

原载: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6-04/2322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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