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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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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闻记者就一些法律问题采访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等长济律师后发表的报道文章,以及对朱寿全等长济律师代理的案件的通讯文章。

(接第3页)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世纪难题 精神赔偿该赔多少钱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精神赔偿”登陆中国,也就短短数年的工夫,不过索赔者屡屡开出的天价和法院频频开出的大额罚单,让人感觉像是一件没谱儿的事。精神损害花多少钱,才能赔得起,这道难题的破解肯定要留给下个世纪了。

☆ 临近20世纪结尾,中国人最感兴趣,又觉得最没谱的事情之一就是“精神赔偿”。
☆ 遗憾的是,精神赔偿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
☆ 精神赔偿能否立个标准?法律专家说:“很难。”
  不过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向记者谈到,精神赔偿还是要有一个标准为好,否则律师在打这类官司的时候,很难为当事人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索赔金额。他认为起码可以划出一些大的范围和框框。

☆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认为精神赔偿的索赔额肯定还会增加,法院的判决也会相应提高。

文/王进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第五版“体坛焦点”上,朱寿全律师作为咨询解答者。

中国司法何时介入足球丑闻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隋波事件”引起的争论已不囿于足球范围,它在道德、法制、经济等层面上已为众人关注,目前,在事件牵涉到的人员各执一词、是非莫辨的时候,人们讨论的焦点在于:在中国,司法机关何时能介入“足球丑闻”?

  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向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进行了咨询。

☆ 有人举报,司法机关就必须介入。
△ 司法机关可不可以介入“足球丑闻”?
△ 司法机关何时、怎样才能介入“足球丑闻”?
△ 若构成商业行贿、受贿罪将受到什么处罚?

☆ 隋波可以告贾秀全。

文/ 陈峻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主要的被采访者。

法院能否抢到人才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最高法院宣布,公开在北京地区的一级律师、法律专家和司法学院中招聘10名高级法官。法律界人士一片惊呼,法院开始抢人才了。

  然而,出乎招聘者预料的场面是,真正报名者,多为司法系统人士,律师和法律专家寥寥无几。有关人士分析,在平衡了法官和律师、学者之间权利、待遇、自由度等问题后,许多律师和法律家收回了报名的念头。

☆ 此举有益改善法官形象
☆ 律师一生中最荣耀的事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深有感触地说,他在办案中深刻体会到法官地位的重要性和神圣性,能够成为一名高级法官,体验一下当法官的尊严,那是多年的心愿。

  朱律师说,在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能够当上法官,是律师一生中最荣耀的事情,意味着职业达到了顶峰。我国法官地位虽然没有国外那么高,但无疑仍是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的最集中体现,这是用钱难以换到的,因此对于有法律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来说,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 应聘者多为司法系统人员
☆ 人才如何才能抢到手

姜明安教授和朱寿全律师一致肯定地说,法官的工资待遇不高,会对教授、律师报考法官的积极性有影响。

文/ 苏德栋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打击卖淫嫖娼 法律独木难撑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在石景山玉泉餐厅网罗小姐拉客嫖娼的马玉兰,被京城法院首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

  此案一经披露,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如何打击卖淫、嫖娼者的极大关注。

  京城有关人士达成的共识之处是,单凭法律恐怕难以抵挡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这股“黄”风,因为这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 行政处罚轻还是重
☆ 单纯卖淫嫖娼为何不定罪

  另据介绍,在国外许多国家,一般也不把卖淫嫖娼行为定为犯罪。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也认为,打击卖淫嫖娼,要根除滋生的土壤。而给组织、容留、引诱者定罪判刑,就是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卖淫嫖娼土壤的举动。

☆ 给卖淫嫖娼者曝光如何

  朱寿全律师谈到这一问题时认为,曝光应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一般人和国家公务人员。他说如果某人已被判定有罪,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已构成对社会一定程度的危害,应该公开曝光。对国家公务人员,他们不同于普通公民,他们的行为、品德都应受到社会的监督,即使是违法行为,也因与公共利益相关,可以曝光。

☆ 医治社会病态需要仔细权衡

文/贾朝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制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主要的被采访者。

非法拘禁 界河不明

时间多长触犯刑律是关键点

  近来,北京城内因债务纠纷引发非法拘禁公民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尽管法律已设定了“非法拘禁罪”,但时间多长,什么情况下才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并未明言。如何遏制非法拘禁的势头,已引起各方关注。
  债务纠纷频频引发非法拘禁
  就在1999年初,京城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男一女两公民先后被非法拘禁3至6天后被警方解救,非法拘禁他们的涉嫌人已被警方拘留。据当事人和证人讲,事发当初有人拿出公安局的证件,声称是“公安人员”,他们相信了。事后得知那人不是公安人员。整个过程中,一男一女两名公民称他们曾被人殴打,被迫脱光衣服发生性关系。但涉嫌非法拘禁一方的有关人士对他们的这一说法坚决否认。目前,此案警方正在进一步审理。

  据警方介绍,此案源于两公民拖欠租金未还,引起企业不满,最终引发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警方说,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公民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的势头。有些债务纠纷甚至发展为绑架公民的案件。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告诉记者:不久前,因一起债务纠纷,协商不成,纠纷一方派人进京把另一方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带到了河北某地,然后通知某公司交钱赎人。另外一在京开饭馆的外地人,同一个在饭馆喝醉酒的客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动手打了起来。目击者说这个外地人还曾用开水烫并捆绑这个客人。后来这个外地人因涉嫌非法拘禁受到警方的处理。

  他说,近年来这类案件多有发生,他自己就受理了多起这类案件。他认为从现象上看,此类案件大量是因债务纠纷引起的。其他情况也有,但因债务纠纷引起的比例比较大。朱律师多少带有感慨的语气说,现在骗子太多。大骗子,小骗子。被骗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方面出了问题,发展为经济纠纷,打官司最后执行不了。有些当事人就找人或找“黑道”,上门去讨债。这种情况下弄不好一越过“界”就出问题了。

  非法拘禁“界河”不明
  依据我国《刑法》,非法拘禁公民属犯罪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拘禁公民多长时间,采取了什么行为才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相关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法律并未具体说明非法拘禁他人时间多长,行为人实施了怎样的行为才构成非法拘禁罪。换句话说,软禁公民或使用暴力是否都构成非法拘禁?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说,法律上没有很明确地说明这个问题,明确界定的司法解释没有过,实践当中就看怎么掌握了。

  高教授认为,依照法律,除了执法机关在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后实施的拘留、逮捕行为外,其他的人或单位实施扣押、拘留公民的行为都属非法拘禁。在认定非法拘禁上,高教授谈到,时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是普通公民之间,无故地关人,时间不是几个小时而是几天,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几个小时,就不一定了。时间短的就算一般违法行为,还是要按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同样是非法拘禁公民,但手段上、情节上的不同,也要具体分析。如果没有暴力行为,就是软禁;如果有暴力行为的存在,问题就严重。

  高教授提到,国外根本不许可非法拘禁公民,在这方面规定更严格。虽然国外也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只要把人非法关起来就不行。软禁或暴力拘禁都不许可,都属于犯罪行为。

  朱律师也认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拘禁行为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确是一个问题。他说,在非法拘禁的度上、量上如何掌握,没有具体的规定。时间上是半个小时还是一个小时,司法解释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只要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就犯了非法拘禁罪。他个人认为,只要剥夺了别 人的人身自由的,无论是软禁还是采用暴力,时间或长或短都不行。无论情节轻重,执法机关都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非法拘禁属公诉案件。

  据了解,目前警方掌握的一般标准是,非法拘禁公民达8小时以上的,或手段恶劣的就认定为涉嫌非法拘禁。

  另外,高教授和朱律师都提到,由于法律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往往受害人在举证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遏制非法拘禁该从两方面入手
  在采访新近发生的这起非法拘禁案中,记者发现,被非法拘禁的一方,因为确实欠钱未还,心中有短。因此尽管遭到非法拘禁,但对伸张自己的权利却心存顾虑。

  一个被非法拘禁的当事人就说,谁让我欠人家的钱呢。另外,涉嫌非法拘禁的一方还振振有词地强调,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以来天经地义的道理。

  涉嫌非法拘禁一方的一位人士还提出另一个问题,他说,现在在一些经济债务纠纷中,法律缺少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往往使得被欠债款长期不能追回。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朱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分析认为,之所以债务纠纷会引发非法拘禁,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民的人权意识淡漠。他说,这就如同商场保安搜查顾客身体一样,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不受重视。许多人不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认为这是侵权,更不认为这是犯罪。这个问题积重难返,根深蒂固。

  另外是司法方面的原因,司法不尽如人意。一般的人索债无门,求助司法,而法院一个案子一拖就是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这就使当事人可能采取别的方法,甚至于使用违法的手段。

  他向记者提到他办过的一个案子。女婿向岳父借了两万元钱后不还,老头为此起诉到法院。判决后,法院说找不到老头的女婿,案件搁置了。朱律师对法院说,找不到人法院可以留置送达,还可以公告送达。但法院说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有规定的。同样的案件,有的法院就是这么办的。最后没办法,这个案子已经拖了一年多。

  朱律师认为,要根本解决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一方面是普通公民要提高尊重公民人身权利的意识。执法机关发现了非法拘禁案件,就要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另一方面,作为法院来说,要能够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使公民能够不致通过非法拘禁的方法索债。

  法律上能够逐步解决一些已经发现的问题。如在执行当中,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仍然不还债怎么办?根本上说,如果公安机关、法院严格执行法律,老百姓就不会走非法拘禁这条路了。

  警方也认为,警方首要的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其次才是保护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下,公民与公民之间或公民与企业之间发生了债务纠纷,应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而不能借口法律的缺陷,采用违法的手段去解决经济纠纷。

文/王进 http://www.bjyouth.com.cn/Bqb/19990115/GB/3765^D0115B2010.htm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主要的被采访者。

未成年人犯罪捉放要有度

拘留逮捕如何拿捏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标志京城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的突破,《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近日出台。《通知》中再次强调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控制使用强制措施的要求,立即引起京城法律界的极大关注。

☆ 未成年人犯罪抓放要有度
☆ 标准若明若暗如何拿捏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认为我国现在法律规定还只是原则性指导,并没有具体操作标准,司法办案人员有很大有司法裁量权,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保护未成年人也要外“引”内“联”

  朱寿全律师认为应制定一个具体标准,应该把实施拘留逮捕与未成年人犯的可能判处的刑罚结合起来┄┄朱律师还认为,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犯不被误拘误捕,法律应该规定律师可以在未成年人被拘留时,就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比成年人犯在批捕时才能申请提前。

☆ 别让机构经费难住手脚

文/苏德栋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制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

欠债不还 花钱你就悠着点

湖南出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引来一片喝彩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在湖南长沙欠债不还的人,再不能随随便便出入高级宾馆、饭店,大手大脚地花钱了。长沙市中级法院为突破“执行难”,首次在国内出台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新举措。

☆ 湖南限制被执行人“花钱”
☆“执行难”难就难在有钱不还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深有感触地说,欠债人高消费的问题是怪现象,扭曲了人们对打官司的正确认识,人们现在考虑最多的是能否收到钱,而不是官司的输赢了。应该加大力度打击。

☆ 限制“花钱”合理合法
☆ 一个地方限制还不够

   朱寿全律师说,造成消费隐蔽性与我国现在大量存在现金交易是有关的,无法通过银行结算进行控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设立管理并不很规范,一些人往往借用公司的牌子,欠了债不还, 把钱大量转移出去搞其他投资或消费。而这些钱根据法律规定都是在强制执行范围内的,容易为法院和当事人忽视。

文/东方木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法院说话真得绷根弦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近来,多家媒体报道了“打假英雄”王海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庭长推上被告席的消息。起因是南京某法院法官李春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的言论。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诸多看法,在这里,我们暂且抛开李春海言论的正确与否不说,单是李春海以一名法官的身份对王海现象向媒体表态的行为本身又是否恰当呢?

☆ 祸起“嘴巴”
☆ 法官是否该说话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对社会现象发表看法,应该慎重,特别是对一些有争议的社会现象更应如此。

☆ 赞成者:法官也有表达的权利
☆ 反对者:法官就该谨言慎行

  朱寿全律师说,具体到此案,王海本来争议就大,这样表态不适当。

☆ 法官到底该如何“说话”

  朱寿全律师说,国外的法官都是出言谨慎的,因为法官处于裁判员的特殊地位,他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他们这样做。对于法院来说,应考虑制定此方面的纪律,特别是接受媒体的采访,说话应有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一个什么样的尺度?法院不应由个人表态,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文/吴玉龙

下文发表在《法制日报》第六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法律文书上网引发侵权案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中北高科机电公司将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与该公司的起诉书在网页上登载,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为此状告其不正当竞争。

☆ 法官:审理网络案存在难度
☆ 专家:应当从源头上加以规范

  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告诉笔者,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定。然而面对互联网上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立法已势在必行。

文/程伟 杜斌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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