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文物经营性活动有新规
律师称刘老根会馆的经营合法性应重新审定
检察日报·正义网 2011-09-14 作者:吴平
刘老根会馆。资料图
7月29日,刘老根会馆内的晋翼会馆,四合院屋顶上出现3个尖顶罩棚。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吴平)日前,赵本山的刘老根会馆继遭“破坏文物晋翼会馆”举报后,文物保护人士曾一智又指其将不可移动文物乾泰寺和柳祖祠改造成会馆就餐包厢。使用文物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有法可依?文物经营性活动应如何规范?记者采访了国家文物局法规处有关人士以及法律专家。
晋翼会馆系已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国家文物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按照自身属性,可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产权性质区分,可分为国有文物、集体所有文物和私人所有文物。目前的文物保护采用的是登记保护制度,即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登记后,对应的文物就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以上所说的五种类型文物都是《文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记者调查发现,根据国家文物局主编的《中国文物地图集(北京分册)》中的介绍。山西晋翼会馆【小江胡同30号?清代】清雍正十一年(1733)建,解放初期被收归国有,至今有278年历史。作为原崇文区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项目单位,“晋翼会馆”被收入其中。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晋翼会馆属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被以“物业”名义销售
那么刘老根会馆又是如何取得晋翼会馆的经营权的呢?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刘老根会馆招商单位,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街置业”)董事长田耘称,刘老根会馆的确是从天街置业手中承租晋翼会馆的,公司拥有会馆出租权。
据北京市工商局公开的登记资料显示,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79411.764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等。
2009年,在接受媒体公开采访被问及小江胡同四合院(编者注:晋翼会馆在其区域中)招商问题时,田耘曾说到:“在今天我们的整个发布里没有提到小江胡同的21个院落,因为这21个院落都属于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挂牌保护院落,另外它的规模也没有达到1万米,所以我们今天所做的这两块最大的不同,这四个地块可以采取销售的方式,销售的是什么,大家一定要把握住,企业无权销售土地,企业只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企业只能销售物业。”(http://bj.lanfw.com/v1/hn/40/39152-4.html)
刘老根会馆的经营权应重新审定
上述国家文物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8月2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从事经营性活动进行了规范,是对文物保护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次明确。
在《规定》第五条明确表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采取以下方式:(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曾代理北京四合院“林家大院”行政拆迁案公益诉讼代理律师的朱寿全告诉记者,不排除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以这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权作为注资条件,使得天街置业取得晋翼会馆实际经营权的可能性。
朱寿全认为,针对刚刚颁布的《规定》,刘老根会馆所获得的经营权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重新审定。
一方面,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若直接将文物保护单位租赁、承包、转让、抵押给天街置业进行商业开发,则是违规的;即使是非《规定》第五条明确禁止的、与天街置业的合作,也要考虑该合作是否有利于文物的保护?是否符合规定中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
“这些问题都需要重新审定,不能简单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混为一谈。”朱寿全表示。
另一方面,由天街置业将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取得的经营权转移给刘老根会馆是否合规也需要重新审定。
至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在文物经营活动中的收益如何处理?朱寿全认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行为应与一般单位的经营性行为应该有所区别,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文物的保护,而不是商业利益。另外,对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经营性行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除应加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做好备案工作,公众对这些行为享有知情权。”
原载: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109/t20110914_718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