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主任律师经办。入选《名案庭审及辩论纪实——唇枪舌剑》,众多媒体包括多家报纸、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进行了追踪报道〗
接上页
目 录
·出租正乙祠戏楼引发纠纷
·案外和解失败
·争议的焦点1:戏楼产权归属
·争议的焦点2:戏楼出租的合法性
·争议的焦点3:戏楼是否濒临倒塌
·争议的焦点4:经济纠纷还是文物保护
·一审被告败诉
·二审法庭辩论激烈
·二审维持原判
·王宇鸣现状
·本案启示
下文发表在《中国文娱网》“文化与法”专栏。
强制执行后聚焦正乙祠案
朱寿全主任律师
正乙祠戏楼距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是北京城内现存最古老的砖木结构的戏楼,为旅京浙江籍商人集资所建,用以“奉神明,立商约,联乡谊,助游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将其划拨给市教育局。从1954年开始,市教育局在此办了招待所。戏楼在1986年被列为宣武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出租正乙祠戏楼引发纠纷
1994年10月16日、1995年1月3日,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及其所属北京正乙商贸公司与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斯贝思公司)先后签订了《协议书》和《承租合同》(两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由斯贝思公司承租经营正乙祠,承租期间每年支付房租67万元人民币。合同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
斯贝思公司在承租期间多次拖欠租金。1996年1月23日,应斯贝思公司要求,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年租金一次付清改为按月支付。然而,斯贝思公司自1996年5月份起都未能足额交付,1996年后两个月至今,分文未付。招待所于1996年10月4日再次向斯贝思公司递交了《守约备忘录》,要求其严格履约。斯贝思公司却继续拖欠租金。
招待所鉴于斯贝思公司严重违约,其支付职工工资、报销医药费及其它支出极其困难,职工意见很大,遂委托笔者代理,于1997年1月2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斯贝思公司补交欠租,并终止双方所签合同。
案外和解失败
起诉后,在市政协原办公室主任骆伟华的主持下,双方即斯贝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宇呜、招待所所长、现北京市校办企业总公司总经理史卫东及笔者在市政协小会议室进行协商,于1997年2月28日签署了由笔者拟定的《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1. 斯贝思公司对招待所在两份《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承诺在四个月内付清欠招待所的全部房租。鉴于斯贝思公司的这一积极态度及经营中的困难,招待所撤回起诉。
2. 在斯贝思公司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继续履行于1994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和于1995年1月3日签订的《承租合同》。
3. 招待所撤诉后,自1997年3月1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斯贝思公司每月向招待所交付1.5万元人民币,用于招待所发放工资;上述期间招待所职工的住院费由斯贝思公司支付。1997年7月5日前,按原合同约定的房租金额计算,且扣除上述费用后,斯贝思公司应付清所欠全部房租。
4. 自1997年7月1日起,房租金额及其交付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5. 斯贝思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招待所有权依法重新起诉。重新起诉时,斯贝思公司以前的违约事实,招待所有权依据原合同予以追究。
双方法定代表人史卫东、王宇鸣签字后,斯贝思公司对《和解协议》既不盖章予以正式确认,也不实际履行。和解失败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一审期间,王宇鸣与其律师一起应诉,原告由笔者等代理出庭。
王宇鸣在本案审理中,始终围绕戏楼产权关系不顺及合同无效作文章。他的观点是,按照有关文物法,戏楼是文物,其产权应属国家,现戏楼的使用权已变更给斯贝思公司,而斯贝思公司投入了巨资,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斯贝思公司对戏楼的使用权不容置疑;至于房租,因为合同无效,不但不应该补交,还应该索回已交纳的租金。
王宇鸣的观点在法庭内外被广泛传播,其中包括电视台、报纸、书刊等传媒的报道。王宇鸣在法庭公开表示,他要让本案连同法官通过媒体扬名。当然,原告的态度也通过有关媒体传向社会。
争议的焦点之一:戏楼产权归属
王宇鸣以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给区教育局签发产权证是对国家文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由,宣传正乙祠戏楼产权关系不顺的观点。
对此,笔者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乙祠大戏楼房产问题的情况报告》作为证据认为,正乙祠戏楼产权归属,既有历史原因,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合法的,也是十分清楚的。解放初期,国家就将正乙祠划归教育部门。1982年全市统一对教育系统的房产办理产权证时,因该戏楼位于宣武区境内,当时市教育局就委托宣武区教育局代办有关手续,这样产权证就落到宣武区教育局名下。宣武区教育局是名义产权人,实际产权人仍是市教育局。笔者认为市、区教育局是市、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当然可以代表国家拥有正乙祠戏楼的产权。这是一个很清楚的常识,不存在产权不顺的问题。
争议的焦点之二:戏楼出租的合法性
王宇鸣称原告“出租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戏楼获取经济利益也属违法行为”,并就此提出租赁协议是无效合同的观点。
关于产权人出租文物的合法性问题,北京市文物局文物处负责人1997年5月5日在《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认为,“近年来,国家文物保护事业呈现可喜的发展势头,一方面国家投资在增加,另一方面社会各方以多种合作形式加入文物保护行列,取得了尝试性的成功经验。在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学保护,合理利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等一系列文物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如何引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解决国家投资有限的困难,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一直是文物部门所重视和关注的问题。面对市场经济的介入,文物管理部门在审批或监察时,不管那些有文物辖地产权的单位以什么样的合作方式共同经营开发项目,必须考察这些合作是否有利于文物修复,是否能够达到合理利用文物价值的效果。”“可以说,在不违背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来经营文物事业的人和事,是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的。”“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文物事业,是出于拓宽保护、修缮文物的投资渠道的考虑。”
笔者认为变更正乙祠戏楼的使用权是经过国家文物部门严格审批的,并在法庭上出示了北京市宣武区文化文物局的证明。该证明的全文为:“正乙祠戏楼系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属北京市教育局。1995年底,北京市教育局和斯贝思实业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在双方承租协议期间由教育局变更为斯贝思公司。我局根据国家文物法及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双方协议,批准关于变更正乙祠戏楼使用权的申请。如契约双方(市教育局和斯贝思实业公司)终止契约,该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将归还北京市教育局。”
争议的焦点之三:戏楼是否濒临倒塌
王宇鸣在1997年出版的《正乙祠大戏楼》一书卷首语中写道,“文化遗产岂能再生……1994年,正乙祠戏楼危在旦夕。知此情,观此景,我心急如焚,断然卖酒店,保戏楼。
此举,一时成了百姓人家街谈巷议的话题,新闻媒介热情关注的焦点。”其在1997年5月5日《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中写道:“1994年10月,我偶然来到正乙祠大戏楼,当时戏楼为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所用,年久失修,破败不堪。目睹这一珍贵文物面临的惨状,我当即决定把修复古戏楼作为企业文化事业去办。”文章引用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对戏楼修缮前的勘察报告,说戏楼结构的可靠性鉴定为:“现存的残缺点已经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个别残缺点已使该处结构处于危险状态,无法保证长期安全使用。”王宇鸣在给有关领导的报告中提及戏楼濒临倒塌时说,“岁月流逝,正乙祠大戏楼日渐凋残”。王宇鸣认定戏楼濒临倒塌,是要得出原告出租危房违法,以致合同无效的结论。
史卫东对此持有异议。1997年4月30日《北京青年报》以“中华第一古戏楼命运引人关注”为题发表记者采访报道,史卫东对记者说,王宇鸣说他接手时正乙祠是危房,这不是事实。自从1954年负责对正乙祠进行保护利用时起,该局历年都要对它进行零星修缮。从1989年开始的两年内,根据北京市古建研究所的设计,更是投资100余万元进行大规模修缮,这些都有文字、图纸、照片资料为证。正乙祠大戏楼之所以能保存完好至今,正是该局等部门爱护、保护文物的结果。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处负责人证实,“戏楼在此(指原告出租时)前后的修缮,我们市文物局的古建筑修缮处都参与了审核、审批的工作,并备有档案”。
戏楼修缮前勘察报告的起草人、北京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高级工程师吴保人不认为古戏楼濒临倒塌。他在1998年5月9日对电话采访其的《法制日报》记者说:“作为工程技术人员,我在勘察报告中的措辞是严谨的。凡是古建筑,都存在因年代久远而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木结构变形、砖墙酥裂等等。经过勘察,可以说正乙祠戏楼存在某些危险状况。但我特别要说明的是,‘危险’这个词汇在古建修缮专业里并不表示极端状态。报告中提到戏楼个别残损点已使该建筑结构处于危险状况,这里仅仅是指个别处,并不代表整个戏楼。我所作的报告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我是要负责任的,我不认为正乙祠木结构濒临倒塌,更何况1990年教育局拨款一百多万元维修过戏楼,对木结构做过支撑性加固,经我观察后发现, 5年来戏楼大梁没有出现继续倾斜的变化,有些报道说它濒临倒塌,这是夸大事实。我们是最了解真实情况的。尽管施工名称使用了‘抢险’一词,你可以问问负责施工的人,他们清楚自己干的活儿里面哪些是抢险维修,哪些是装璜修缮。据我所知,在整个工程款项中,用于抢险项目的资金总共不超过四分之一,绝大部分钱用在装修上。”负责正乙祠施工的北京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徐建成说,当年,他的建筑队在对正乙祠施工中,只对戏楼的戏台木柱进行了加固,没有另外更大项目的抢险施工,更多的是进行一般性装修。
争议的焦点之四:经济纠纷还是文物保护
王宇鸣在1997年3月19日给市政府、市政协等有关领导的《关于正乙祠大戏楼的情况报告》中,提出了文物保护问题,认为原告“以索取房费为由,向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给戏楼的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在《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中“认为与教育局的经济纠纷不是个简单的欠账还钱的问题,而是个涉及了诸多有关文物管理、保护、使用、受益的事情。”
对此,笔者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案,不涉及文物保护问题。
第一,双方履约中,在文物保护问题上协调一致,没有出现矛盾。租赁协议书第七条规定:“乙方(指被告)在经营期间不得损坏建筑物和做重大结构改变,并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法规,如有损坏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在经营期间乙方负责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和保护。”此条款说明,在变更正乙祠戏楼使用权过程中,原告注意了文物保护问题。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也没有出现违反此条款的问题。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文物保护问题。在本案中,针对被告拖欠房租等违约行为,原告依法提出了自己的合理要求;因被告没有违反文物保护条款,故没有也不可能追究其在这方面的责任。
第三,正乙祠戏楼的租赁经营,与文物保护原则不相悖。原告出租正乙祠戏楼,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经过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达到了合理利用文物价值的效果。本案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与文物保护问题无关。因此,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民法通则》等,而不是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
一审被告败诉
1997年11月24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被告履行了部分协议,后因缺乏资金,导致违约,责任在己。鉴于目前情况,双方协议已无法维持,应予解除。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协议;2.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将戏楼腾退给原告。3.自判决生效3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1995年欠租12.6万元;1996年欠租35.8万元及1997年元月至腾房时止的欠款每月5.5833万元;给付电话、水费、电费、煤款、环卫运费共39512.84元;案件受理费21696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庭辩论激烈
斯贝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宇鸣、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即笔者参加了二审庭审。双方再次就戏楼产权问题等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审理全过程进行了录相。
王宇鸣引用《文物法》第4条的规定,指责被上诉人招待所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正乙祠据为己有,重新提出正乙祠产权归属不顺,双方所签协议是无效合同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招待所返还租金的要求。
笔者认为,正乙祠的国家所有权,由市(区)教育局代表行使,从来没有出现争议,只有一个与正乙祠权属毫无关系的民营企业在纠缠不清,这就说明不存在正乙祠产权归属不顺的问题。笔者认为,正乙祠产权的确认是政府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无“据为己有”之嫌。事实是,1990年4月3日,由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属实,将正乙祠的《房屋所有权证》发给了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局,所有权性质为全民。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局(实际是北京市教育局)将正乙祠交被上诉人使用或出租,并允许据此获得收益(见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局的证明)。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古建文物,且经过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及市公证处公证,是合法的有效合同。因此,本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应根据其约定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王宇鸣认为,被上诉人让腾房就是其不保护文物也不让我们保护。针对这一责难,笔者代表被上诉人表示,王宇鸣在新闻媒体上散布戏楼在解放后至其租赁前濒临倒塌、破败不堪的行为,是对被上诉人的诋毁,被上诉人对此保留起诉权。
王宇鸣认为,被上诉人收取租金却不上交国家文物部门,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笔者反驳道,租金的使用方法与本案无关,若上诉人关心,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倒是上诉人拖欠租金至今,实际上等于长期无偿使用戏楼,真正是国有资产流失到民营企业了。
王宇鸣认为,本案只谈经济纠纷,不谈文物保护,毫无意义。笔者认为,文物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一个法院,更不是一个民营企业所能解决的。上诉人口口声声文物法、文物权属、文物保护,正是企图将简单的民事纠纷问题与复杂的文物保护问题搅在一起,干扰本案的正常审理。
二审维持原判
1998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正乙祠戏楼属北京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产权人为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局,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经产权人准许后将正乙祠戏楼出租给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出租变更使用权的行为,亦经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故双方所签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虽取得了正乙祠戏楼的使用权,但并未改变正乙祠戏楼的权属性质,其自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现其以正乙祠戏楼系国家文物为由,拒绝向权利人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交纳租金,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协议,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并判令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向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按约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
终审判决后,王宇鸣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生效判决,经多次通知后,王宇鸣仍不腾退戏楼, 宣武区法院已于1998年10月8日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将正乙祠戏楼收归所有人。
王宇鸣现状
据《法制日报》报道,王宇鸣承认,到1996年底,正乙祠共亏损一百万元,1996年底到1997年底,亏损四五十万元。今年亏损可控制在十万元左右。但从斯贝思公司的账面上看,已经资不抵债。
王宇鸣说,要想指望正乙祠大戏楼在短期内盈利是不可能的,当初他之所以接手正乙祠大戏楼,是想以商养文。据王宇鸣说,1994年元月,他承租斯贝思酒楼,每年利润四百多万元。从酒楼的利润里拿出一部分钱作为经营戏楼的开销是没有问题的。但令其始料不及的是,出租方于1995年5月与他解除了协议,戏楼赖以生存的经济支柱不存在了。双方解除协议时,出租方支付326万元作为补偿斯贝思公司改建酒楼时的投入,这就是王宇鸣多次对传媒说的“卖酒楼的钱”。王宇鸣说这笔钱除去还债,只剩三四十万元。
有关人士认为,由于斯贝思酒楼被出租方收回,正乙祠大戏楼从开业之初就失去了经济后盾,王宇鸣以商养文的初衷不可能实现。
更糟糕的是,从1996年底起,王宇鸣就疲于奔命在多起官司之间。一是拖欠北京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官司,现已一审败诉;二是拖欠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和正乙公司房租官司即本案,现已终审败诉并被强制执行;三是拖欠武扬家具厂家具款官司败诉;四是拖欠银行贷款官司败诉。除上述官司外,据说还有不少笔小额债务。
现在,不管王宇鸣对本案终审判决及被强制执行的态度如何,正乙祠戏楼已被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收回。人们对正乙祠戏楼今后的命运,正拭目以待。
本案启示
笔者对本案有四点看法:一是本案最终体现了司法公正,特别是体现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王宇鸣以上书报告的形式,谋求行政干预本案,但目的没有达到。我们为此感到欣慰。二是若本案被告的观点成立,实际就是正乙祠戏楼被斯贝思公司长期无偿使用,这将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有关方面应该考虑到这一点。三是有关媒体在本案报道中应该反思其失误的地方。举个例子,王宇鸣一再宣传的“卖酒店,保戏楼”义举是不成立的。不要说投资五百万元于戏楼已被证明不是事实,就是对于这个“卖”字,只要稍有一些法律知识,不难作出这样的判断: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原因很简单,王宇鸣对酒楼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相应的处分权,不能将其卖掉。可是这样一个失实报道,却在报端频频出现,这是值得深思的。即使是为王宇鸣打抱不平,也要不离谱才能说得过去。四是本案虽与文物保护无关,但我们由此引发联想,对某些确实保护不力的国家文物,有关部门是否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抢救?对于本案原告及有关方面来说,戏楼收回之后能否进一步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关于对正乙祠戏楼被强制执行归属其实际产权人北京市教委的司法程序,笔者有两个认识。一是强制执行体现了法不容情的原则。王宇呜承租后对戏楼的修缮及经营,客观上对文物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有利,特别是在国家对文物保护事业不能投入更多资金的情况下。但王宇呜选择面临萧条的京剧作为经营项目,亏损是肯定的。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王宇呜长期拖欠房租,导致戏楼产权人要求偿还欠租及解除合同,得到法院的支持及强制执行,这是合法的。二是体现了坚决执行生效判决的正面示范作用。执行难是中国司法程序中长期难以解决的顽症。本案影响大,法院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显示了司法系统为改变执行难局面所下的决心,无疑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浏览其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