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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962河北省石家庄市铁路宿舍武民河 北 网友 法律咨询: 河北省石家庄市铁路宿舍武民
    死刑判决已30天为了拯救吴英生命请立刻将这封信转交中共中央中国政府人大最高检最高法与中纪委浙江省委人大政府与浙江省省人大代
表与各市人大代表,两会在召开拯救生命维护正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神圣职责, 知道的人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压是压不住的,这将是
全体中国人民争取生存权与确保生命安全人权安全的全民行动,与人民为敌必将失败,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尊敬的领导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举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徐建新院长与个别法官涉嫌违反法律滥用职权枉法
裁判的行为,并要求依法查清将结果依法通知武民。
        中国是法制社会希望您们联合起来为维护生命正义与法律的尊严做点工作,救人一命必有福缘。
        近日在网上看到浙江省吴英因非法集资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死刑,经济案件判死刑判重了,人命关天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
权。
       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您不伤害他人的生命他人也不会伤害您的生命。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会将保证人的生命作为第一任务。
       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与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罪不致死,刑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宪法的立法原则首先是
保证中国人的生命权与人权,这一点是肯定的更是必须遵守的,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与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罪不致死,不能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与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的最高刑是无期。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条款是一个补充规定,根据立法原则与执法原则一项罪名不能有两个最高刑期,既然第一百九十二条已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诈骗的最高刑期是无期,那么第一百九十九条所制定的条款已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最高刑期无期相抵触,
    宪法与刑法的立法原则首先是保证中国人的生命权与人权,为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制国家,保证中国人民的生命权与人权是第一
任务,根据立法与执法的公理能保生命的要保证生命安全,那么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理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才六十年,宪法与刑法的制定只不过几十年时间,凡是违反与践踏生命与人权的条款理应自动废止与终止。
    不过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提出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正在全面落实。
    比如为了尊重人权已将未经人民法院法庭公开依法审判定罪的人,叫做犯罪嫌疑人。
    为了尊重人权已将法院法官的制服改为西服,已允许被告人聘请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辩护,已有人民陪审员制
度,法官只是作为公正员在法庭上依法工作。
     根据《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追诉标准》理应遵守宪法与刑法,追诉标准的量刑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最高刑期。
    总上所述《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一条已违法,理应自动废止与取消。
    吴英不应该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
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
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袁爽 通讯员 胡冬阳)
(中国新闻网)这段内容来自东北新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规定,理应
立刻废除《刑法》关与非法集资等经济案件与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的最高期死刑。尊重生命最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
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
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
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
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
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追诉标准》理应遵守宪法与刑法,追诉标准与量刑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最高刑期。
    总上所述《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一条理应自动废止与取消。
    吴英不应该被判死刑。

      为了尊重与确保生命和人权更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的判决违法行为提起抗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保证吴英的生命安
全。
      此致       中共中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政府 国务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预防腐败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武民
                          身份证号码:130105196907191217
                          电话:015832112783
                                                 2009年12月26日
   

注明:以此信为准。
      此信已发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法制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检察日报法官网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并已
与2009年12月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多次以武民真实身份在最高法网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网上举报,26日28日29日30日31日向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与国家预防腐败局举报,并已发给香港政府特首与财政司政务司律政司和很多香港律师与北京律师。
    已发给各省市省委市委政府人大政协与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级法院科研院所大学企业等等,这将是全体中国人民
争取生存权与确保生命安全人权安全的全民行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已发给各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地两会在召开,3月全国两会要召开,影响越来越大后果非常严重。
   已与2009年12月31日寄给胡锦涛温家宝吴帮国贺国强王胜俊曹建明和齐奇陈云龙等领导,知道的人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压是压不住的,
这将是全体中国人民争取生存权与确保生命安全人权安全的全民行动,与人民为敌必将失败,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特别说明: 吴英是2009年12月18日宣判的现已过30天,为了拯救生命请好人们立刻将此信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有可能请将上报时间结果通知武民,谢谢。
    生命安全人权保障法律的公正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死,必将得到全体中国人民与全体几千万共产党员与公务员的全力支持。
      生命正义上天会祝福善人行大善积大德有天佑。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死刑发表自己的看法。死刑问题在中国一直是备受关注。我们一起来分享如下信息:
    (一)外国死刑的适用情况
    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 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72.]。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世界
人口大国的印度从1982年1985年这3年间,总共执行死刑35人,从1996—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45例。至于如今的日本,每年最多也就
执行一至二例死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 参见郑仁文:《死刑限制及其路径》,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2页。]。
    (二)中国死刑的适用情况
    我国有独创缓冲死刑适用的死缓制度,我国的死刑适用的数量是否很少或较少呢?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统计为例,1992年在35个国家
中有1708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在中国被执行的就有1079人,约占63%[ 参见陈泽宪:《刑事法制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载夏勇主编:
《走向权利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页。],达一半还多。这种现状亟待反思!

    国外有学者考察了整个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后指出:“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
1989年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是一步到位,而不象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
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 参见[英]Roger
Hood, The Penalty: A Wor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2.]
    截至2004年3月,全球195个国家中,已有78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平时的死刑(这些国家废除了平时的所有罪行的
死刑罪,仅仅保留战时叛国和前线脱逃之死刑罪),还有24个国家虽保留死刑但过去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
策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起来共有117个国家[ 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 The Abolitionigt and
Retentionist Countries, Http: \\web. amnesty, org\pages].

    最后,我想引用两句话来与大家一起分享——
    伟大的法官William J.Brennan:“再没有其他法律制度比死刑更严重地玷污宪法保障人类尊严的原则了……死刑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是
一个不把人当人对待的制度……我深信有一天,我们的法庭终将为死刑制度宣判死刑!”[ See W.Brennan, What the Constitution
Requites, N. Y. Times, April 28, 1996.]
    “人类应该有这样的信心:我们最终可以不必通过屠杀自己的同类来管理好自己的。”[ 韩友谊:《论死刑的废除》,载《江苏公安
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2期。]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陈国飞
                                                                                             2010年1月18日
[2010-1-17 12:55:39]

NO.1961张春亮 现住广州市东风东路108号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张春亮 现住广州市东风东路108号
  律师们你们好/我想咨询下;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长济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些担保的方式都是法
定的,当事人不可以创设其他的担保方式。
    不同种类和类别的担保,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
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2010-1-15 13:16:44]

NO.1960广东东莞市利通电器二厂 殷胜强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东东莞市利通电器二厂 殷胜强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全国各省都规定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但这些标准是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发放的。例如广东省规
定: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
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
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情况构不成伤残等级(这是件好事),已经按工伤处理,如果您对此还有不太满意之处,可以和工厂协商或者找
当地的劳动部门来为自己维权。

[2010-1-14 18:03:05]

NO.1959天津大港     李琦天 津 网友 法律咨询: 天津大港     李琦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岳父”留下遗产时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
有,则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后共同财产来分配。
[2010-1-11 15:55:17]

NO.1958重庆巫山铜鼓镇竹园村4组  范久平重 庆 网友 法律咨询: 重庆巫山铜鼓镇竹园村4组  范久平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遭遇一场交通事故,他是肇事方,由于受害人是75高龄的老人,医院治疗谨慎,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观察后,双方协
商找了一个老中医治疗,(被害人大腿骨折)。老中医用的是传统的夹板固定法,过了50多天,腿没有接好,我们也因此错过了最佳治疗时
机。我们能要求老中医赔偿吗?要哪些证据呢?谢谢你!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任何的医疗手段都存在着风险,在您反映情况中,关键是要看老中医是够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老中医庸
医误人,不负责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医疗行为或者懈怠欺骗等,这些情况下您们可以收集证据要求老中医赔偿。
    如果老中医,根据目前的医疗手段,虽然很遗憾没有将腿接好,但他已经尽职尽责尽力了,且不存在故意、过失或欺骗懈怠等情况,
则不能要求老中医给予赔偿。
[2010-1-11 10:55:18]

NO.1957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陈荣民福 建 网友 法律咨询: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陈荣民
  2009由于我姐姐与我姐夫两人的婚姻不和,我姐姐离家走至今未归。我到派出所报案我 姐姐失踪,而派出所称人不是这里失踪,不给报案,
东桥政府计生办来了5,6个强行把我妈抓走拘留一天一夜、2010年1月09又计生办又将我妈带走,至今不已放出来,搞得全家都无心出去务工
了。由于我 读得书少,法律意识浅薄了。想求好心人能帮我一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并给我们留言。
    1、您姐姐在哪里失踪,您就在哪儿报案,以便获得那的公安派出所协助寻找。(此处的“失踪”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
踪”)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拘留的职权是公安机关等法定机关才有权行使,计生办无权拘留;
    3、您姐姐和您妈妈分别是独立的个体;即便是您的姐姐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您姐姐本人承担,与您母
亲无关,当地政府计生办抓您母亲的行为,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构成了违法。您方可以依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计生
办交涉;您们也有权保留好相关证据,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
    4、有什么困难欢迎您随时再和我们联系,我们会真心实意帮您。
[2010-1-10 9:53:56]

NO.1956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张明山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张明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建议供你参考:首先应当查核村民占用道路的行为是否办理有合法手续;依照你的描述,如果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
《土地承包法》第53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他们的行为,您可以依法进行举
报,或寻求有权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010-1-9 19:32:43]

NO.1955广西马山县双联杨树向阳广 西 网友 法律咨询: 广西马山县双联杨树向阳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如果您放映的情况再清楚一些(如政府分配给您爸爸两间门面和一间宿舍,该房子的产权是否登记在您爸爸的名下?您爸爸是
否和政府签订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协议等等),我们可以更好帮您。
    依据您所反映的情况,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政府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利,厉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可以有法有据地找相关部门交涉协商;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控告政府(“民
告官”)。民告官不是与政府斗,而是维护自己的正当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做出一个公平的判决。
[2010-1-9 0:55:15]

NO.1954北京市密云县果园中区15号3——501赵小勇北 京 网友 法律咨询: 北京市密云县果园中区15号3——501赵小勇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
1、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
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您所反映的案例中,如果是家庭承包的情况则承包方必须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010-1-4 17:36:58]

NO.1953广州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
  含冤草根求助报告

     在改革大潮的成就推动下,我有机会当时进城搞建设,心花怒放。带领子女欢欢喜喜在县城创业。结果被骗得一个精光,负债几百
万。带几百万进城,造成现在负债几百万,为什么会这样惨呢?因我是老实巴交的农民。
事由过程:我在2001年8月1日同连平县供销合作联社签订出资改建供销联社的危房(有意向书为凭),按意向书约定,双方进行准备工程
改造实际工作。双方合作向政府请求批准合作改造危房工程报告。报告提出计划是我与供销联社协商议定的,报告条件内容,我出资100
万,无偿提供改建好后的门店或办公楼700平方(有政府批复件为凭)。
在得到政府批准后,双方就正式签订协议,有协议书为凭,双方合作向城建请求改造城市规划,供销联社提供地产权属范围图纸(有图纸
为凭),经城建规划批准,双方得到规划改建新改造图纸(有新规划图为凭),双方就实际进行改造工程的工作,拆迁土地补偿金,按协
议规定任务顺利进行。
在工程进行顺利的时候,新楼有部分封顶了,供销代表人叶友强,提出要50万元,当时我资金实在紧张,当时我付出的改建工程建费,市政工程
配套费,土地补偿金和其它杂项费就达300多万,因资金太紧张未能答应叶友强的要钱要求(后来叶被举报下后).
后来的事情我的灾难时期到来了,改造工程的主工程,即合作改造建工程最有前途的地方,即按供销联社老图纸,老主产,经规划出向大街,座
落县城南街旺市的地方,也是我与之合作改造最好的地方,对我来说,我参与合作为的就是这块地方,结果被叶友强分割出来另同外面开发,
供销联社分割这块建筑用地是秘密进行的,在外面有人入场施工时,我才知道,我和供销联社的合作项目被侵吞分割.我当时求助法院,结果
法院因我未有将改造的原旧危房的旧产权改造前的证,转为我名下而败诉.后来有人提出讲和,结果后来联社代表人叶友强下台后,投诉都无
人理了,我一申诉,人家就说人都被你们搞下台了,还要说什么呀,真是的,是看我上门就烦.
我今天的状况:有时会想一了百了.废去那些使我倾家荡产的商品楼.我又想自己有子女后代,过激行为会伤及大多无辜人命.
事实我与供销联社合作改建危房工程项目,我就被县供销合作联社骗,诈骗我将全部合作项目所须的费用,土地补偿金,并无偿提供700平方
米门店,达到目的后将最重要的工程地段分割出来,是违背双方合作初衷,本案就是欺诈案,是非黑白非常了然.
但我就为本案申诉上访了几年,得不到解决.
现我仍相信:党和人民政府和有良知的人,仍相信政府会出来救平民百姓,救我一家老小.
帮助我以事实为依据,将被欺诈损失,和真理得以伸张.
此致

含冤救助人:黄新华
联系电话:1390263645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请求律师帮我指点该如何走法律秩序,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提出诉讼,法院两方都不理睬,我又该如何办,请
求律师帮帮我好吧?难道就没有一个正义官府吗?

长济律师回复:
作为律师,帮助弱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光荣使命。
对于您的情况,我们深表同情。
如果决定要聘请律师,您可以选择好的律师,电话或者面谈,深入进展此案。
同时您也可以一边再发展您的新事业,失去了物质只是失去了一小部分,只要生命还在,希望就在!
——祝愿您们一家早日不断走向更好的明天!
[2009-12-31 11: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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