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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992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龙跃公寓   乔杰四 川 网友 法律咨询: 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龙跃公寓   乔杰
  刑事申诉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乔杰,女,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大专文化.原四川省川西监狱二级警督,中共党员, 曾任该监狱十三监区监区长,
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跃公寓5幢3单元1楼2号.电话:
028-84857521,手机: 13880081667.
申诉人2007年1月25日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雅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附件1,后简称<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判决
申诉人犯”徇私舞弊减刑罪”,2009年8月13日,接到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人不股,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申诉.理由如下:
1, <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在原川西监狱监狱长巫邦志只是口头打招呼的情况下, 徇私枉法,授意他人伪造不符合减刑条
件的罪犯的有关记功,减刑材料,导致罪犯杨素芬被减刑,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是不恰当的. 申诉人是监狱警察,其职责就是按规定并
执行监狱长的工作指令管理改造罪犯.2002年5月14日, 罪犯杨素芬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长李文华, 川西监狱监狱长巫邦志亲自护送下,来到申
诉人所在的监区入监改造, 申诉人按监狱的安排进行正常的管教工作.2002年5月23日, 罪犯杨素芬因病外出就医, 申诉人按正常程序进行了
报批手续(附件2).2002年7月8日,按照惯例罪犯半年授奖审定, 罪犯杨素芬入狱不到半年时间,按规定不能授奖记功,但监狱及职能部门硬行指
标给杨犯记功一次,并强调”单独给记功名额,不占监区押犯指标”(附件3).给罪犯杨素芬记功是监狱长巫邦志的命令,是监狱的决定, 申诉人
身为警察不得不执行.谁都知晓, 监狱长的命令就是工作,这是监狱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监狱法>和<警察法>所规定的,谁又敢不执行? 所以,
申诉人给罪犯杨素芬上报拟记功手续,是在执行<监狱法>和<警察法>,申诉人按监狱要求办了,就是伪造记功,减刑材料?就是徇私舞弊?
2, 罪犯杨素芬已于2009年2月3日刑满释放(附件4:< 刑满释放证书>),这一客观事实以及生效的两个减刑裁定书(附件5,附件6)充分说明杨犯
两次减刑依据的事实都是经过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属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所以<<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伪造记功,减刑材料就不能
成立. 申诉人何罪之有?
综: <<刑事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判处申诉人徇私舞弊减刑罪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此,
申诉人请求人民的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依法改判, 依法宣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申诉人:乔杰

长济律师回复:
好人会有好报!
相信法律会给无辜的人一个清白。
[2010-4-20 11:18:12]

NO.1991上海巨鹿路1号305楼mdf上 海 网友 法律咨询: 上海巨鹿路1号305楼mdf
  农村水沟上造的房子能自己用吗?填了很小部分水沟。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如果您的留言翔实、详细点,我们可以更好帮您!
   通常情况下,1、违规盖房子是不对的;2、如果由于盖房子而填了公共水沟,会构成对公共或者集体利益的侵害。
[2010-4-17 21:48:05]

NO.1990浙江省 嘉兴市 洪合镇 长木桥12号 蒋伟凤浙 江 网友 法律咨询: 浙江省 嘉兴市 洪合镇 长木桥12号 蒋伟凤
  请问我去年在嘉兴桐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帮我女儿买了一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目前我不知道我的这份保险是不是在正规保险公司买
的,我想请问怎样识别这份保险的真假,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您可以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柜台去咨询鉴别真假;
2、您可以通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电话咨询,或请教其他保险业内人士。
[2010-4-16 21:56:21]

NO.1989北京昌平区兴寿镇门女士北 京 网友 法律咨询: 北京昌平区兴寿镇门女士
  请问残疾申请书怎样写,以什么法律条文确认赔偿,您能给我发一个残疾申请书样本吗我的案子详细如下:我父亲在2008年在乡镇卫生院做
了白内障手术,后拆线后出现眼压升高,流泪不止,经父母找院方,院方给免费做了二次手术(青光眼),后我在复印病历时院方提供一次
病历,说二次没有病历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已受理,现我要写一份残疾鉴定申请书不知道以什么法律条款解定赔偿金对我有利请教您给我一个
好的建议,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
    1、申请书的写法一般包括申请书标题、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最后写上送交的法院并写上署名和日期。有关样本,网络
资源可以帮您。
    2、有关赔偿,您可以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中选择。根据您父亲的情况建议追究对方人身损害赔
偿责任会对您方会更有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您会有帮助。
[2010-4-14 12:12:16]

NO.1988兰州商学院 08法学三班李斌伍甘 肃 网友 法律咨询: 兰州商学院 08法学三班李斌伍
   李根海死亡及赔偿一案
李根海,男,45左右。家住新疆某连,是连队职工。2009年9月3日晚,李根海被同村指导员张士诚叫去砍伐树木,在砍伐树木归来吃完饭后
送树木的途中出现了死亡,死亡原因到现在还不明确。
具体是这样的:2009年9月3日晚,它被指导员张石城叫去给别人砍树,走的时候开的是自己家的车,晚七点出发。他和指导员砍完树木用自
己家的车运送到家,那时已经十点。,李根海感觉有些困,就上床睡觉。这时来了一个电话,经查证,是本连连长张勇打的,连长问他们是
否把木头送走,说等会有人找你,李根海确实困,就上床睡觉。正在他熟睡的时候,有一个人敲门,这个敲门人是张士诚。进门之后,张士
诚把熟睡中的李跟海叫醒。张士诚当时说,如果晚上不送去,白天人看到不好说。无奈之下,他们两个就出去了。张士诚骑摩托车,李根海
开自己家的四轮车,他们两个都被邻居张新福看到。还问了“这么晚出去干嘛”这样的话。经查实,他们要去给本村十对养鹿厂送木头搭建
棚。那为什么是当事人给他们送木头呢?经查实,张军是养鹿厂职工,他托厂长的关系找到连长,简单的砍树为什么要经过这么复杂的程序
呢?原来在那个村子不能随便砍树,必须得有砍伐证,但是,连长是本村官员,可以一手遮天,什么证也不需要,就能才发到树木。连长就
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让张士诚找到李根海,并让李根海送树木给养鹿厂。结果,在途中,当事人李根海就一命归天了,好端端的车为什么说翻
就翻了呢?据说张士诚亲眼看见车翻,他的摩托车就跟在后面。这时有一个叫做白峰的人,看见张士诚和张军站在车头前面一动不动,他就
把躺在车下面的李根海脱了出来。当事人死亡到埋葬,都是张士诚一手操办的,就连当事人的家人看到当事人时已经是在殡仪馆,张士诚最
后解释说事发后,他没有报警,送到医院时就死亡,并且就连现场也没有让当事人的家人看。但是,车为什么自己翻了呢?家人连现场没有
被看呢?所以死者死亡原因不明,没有权威鉴定。
死者妻子向张要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张不给,结果在张答应一些条件的情况下,死者妻子害怕连一分都讨不到的心理作用下,就和张达成
一致,接受8万元的赔偿,很显然,这和法律的规定不同。张士诚答应陪一辆车,还要给一定的金钱,但是他们反悔了,不给陪车了。
讨论题目:1死者家属还能要回部分金钱还有那辆新车吗
          2死亡赔偿合理吗?
          3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寻求救济?
          4拟写一份以死者妻子黎某为原告的诉讼状,被告是张士诚和连长张勇
          5拟写一份被告的答辩状。
          6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抓住的证据环节是那些?
          7要替原告打赢这场官司,还需要些什么?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很感谢您的留言。
刑事案件是很严肃的事情,特别是涉及命案,如果您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您提供详细的案情介绍和资料;您也可以致电给我们您的留言
过于草率和散乱,我们不好据此给予您提供负责任的答复。
在这里衷心祝愿您反映的案件能有好的进展。
[2010-4-11 21:51:04]

NO.1987广州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
  引进外资合作改建危房协议书
甲方:连平县供销合作社
乙方:黄新华
根据上级有关危房改建精神,为改善县社的办公条件,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经甲方领导班子讨论。甲、乙
双方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改建。现就双方合作事宜特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 合作项目
  连平县供销合作社大院危房改建工程。
二、 合作方式
1、 甲方负责提供县社大院土地资源,占地面积约为1860平方米(详细按地产权证),负责房地产权证及项目的落实,包括危房鉴
定,国资评估,政府审批。
2、 乙方负责提供危房改建的资金、技术及有关建筑事宜,包括图纸设计、报建。
3、 危房改建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筑施工及相关手续。施工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监督,改建项目
施工后,乙方所有房产由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手续。
三、 合作条件
1、 乙方补偿给甲方地价100万元。乙方分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付35万元正,第二期本年十二月三十日付25万元正,第
三期在工程完工后付清。
2、 按甲、乙双方意见进行设计改建。改建后乙方无偿补回建筑面积700M2给甲方,其中包括图纸A栋底层约120M2,二层办公约
250M2,离电影角处约140M2。B栋底层门市约200M2,不足部分在该栋楼上二层或三层给予补足,若有超出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格补价给乙
方。
3、 改建后除上面条款的经济补偿和建筑面积补偿给甲方,其余所有建筑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定价向社会发售。
4、 原旧房的拆除、改建后的商场门面装修、四周水沟和街道、铺设水泥路面的工程由甲方出资(其中拆除费叁万元正,其他附属工
程款按结算为准),由乙方按要求施工。
四、 改建工程期限
1、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完成办公楼和住户的搬迁工作。
2、 乙方在拆迁工程完成后,即日计起一年半内保质完工,并交付补偿给甲方的建筑面积给甲方使用,如超期未完工按有关《合同
法》的相应条款处理。
3、 如甲方在改建工程过程中,有任何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 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的,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条款处理。



甲方:连平县供销合作社(盖公章)                    乙方:黄新华

代表人:叶友强                                      代表人:黄新华
附件:河源市法院判决书
引进外资合作改建危房协议书
甲方:连平县供销合作社
乙方:黄新华
根据上级有关危房改建精神,为改善县社的办公条件,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经甲方领导班子讨论。甲、乙
双方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改建。现就双方合作事宜特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 合作项目
  连平县供销合作社大院危房改建工程。
二、 合作方式
1、 甲方负责提供县社大院土地资源,占地面积约为1860平方米(详细按地产权证),负责房地产权证及项目的落实,包括危房鉴
定,国资评估,政府审批。
2、 乙方负责提供危房改建的资金、技术及有关建筑事宜,包括图纸设计、报建。
3、 危房改建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筑施工及相关手续。施工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监督,改建项目
施工后,乙方所有房产由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手续。
三、 合作条件
1、 乙方补偿给甲方地价100万元。乙方分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付35万元正,第二期本年十二月三十日付25万元正,第
三期在工程完工后付清。
2、 按甲、乙双方意见进行设计改建。改建后乙方无偿补回建筑面积700M2给甲方,其中包括图纸A栋底层约120M2,二层办公约
250M2,离电影角处约140M2。B栋底层门市约200M2,不足部分在该栋楼上二层或三层给予补足,若有超出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格补价给乙
方。
3、 改建后除上面条款的经济补偿和建筑面积补偿给甲方,其余所有建筑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定价向社会发售。
4、 原旧房的拆除、改建后的商场门面装修、四周水沟和街道、铺设水泥路面的工程由甲方出资(其中拆除费叁万元正,其他附属工
程款按结算为准),由乙方按要求施工。
四、 改建工程期限
1、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完成办公楼和住户的搬迁工作。
2、 乙方在拆迁工程完成后,即日计起一年半内保质完工,并交付补偿给甲方的建筑面积给甲方使用,如超期未完工按有关《合同
法》的相应条款处理。
3、 如甲方在改建工程过程中,有任何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 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的,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条款处理。



甲方:连平县供销合作社(盖公章)                    乙方:黄新华

代表人:叶友强                                      代表人:黄新华
请律师看到我此资料,请给宝贵意见该如何走法律秩序,受法律保护好,请你们这此精英律师给我指点和指导,谢谢你们。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给我们的留言。
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仅凭您所提供的不全的资料我们很难给予您全面、充分的答复和帮助。您可以联系我们向我们提供
详实的资料,以便更好帮您。
[2010-4-3 17:44:16]

NO.1986泰州市口岸镇   桃子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泰州市口岸镇   桃子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
民、法人的名誉。
    2、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仅涉及日常批评的轻微行为,一般受道德规范调整。
[2010-3-31 12:58:29]

NO.1985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刘刚辽 宁 网友 法律咨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刘刚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的补偿要根
据您的工伤等级情况,补偿内容可参见该法第五章的详细规定。
[2010-3-29 15:39:16]

NO.1984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新华
  您好,律师这是我一位朋友离职案件,请律师指教:
事实和理由: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是再婚,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与亲戚的劝说下,媒人之言的摄合下,
于同年11月20日到周口市川汇区婚姻登记处托人代办领取结婚证。婚前我已经有一个儿子名叫张凯已有7岁,2003年5月18日与被告所生一女
名叫张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不履行一个做妻的责任,不洗衣服,不做饭,不照顾家庭,不
关心老人,对待自己的女儿也是漠不关心,至于我儿子更是不管不问;严重的伤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让子女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更
让我想不明白的是,有几次因我劳累过度,身体不适。生病生床,被告却对我不理不采,靠几个姐姐轮流照顾,这样让我精神上和心理上惩
受了严重的打击,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我在家中没有固定工作,仅靠在外干点零活来支撑家用,我一人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子女,照顾老
人,承担着家中的种种负担,心中之苦无以言表,然而常常面对是被告的冷言冷语,而被告从不体会我的感受,彼此积怨,难以沟通,因此
被告于2005年中旬出外打工,从此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被告外出打工之收入原告不知,打工期间从没有主动补贴家用,也没问过家中生
活,我是如何支撑家庭的,我深深知道,作为一个男人要承担的责任,苦了累了都是作为一个男人应该做的,本人也诚恳的多次好言相劝被
告,“好好的把生活继续下去”被告曾一次又一次口头承诺要悔过自新,但一次又一次食言,就在8月25日又一次书面保证悔过自新(见附
件),但是都没有付诸于实际行动,这种精神上的创伤让我实在无法承受。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生活,我曾于2009年初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职。而事
实证明,原告与被告经常分居多年,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
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均为二婚,缺少感情分居多
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也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
贵院依法处理。
附件:保证书
本人自结婚六年来,对老公、儿子一直没有真心关爱,照顾,生活起居也从不过问。对家庭没有尽到一丝责任义务,让自己的家庭缺少一伤
温暖,促使老公儿女心灵受到深深伤害,自己现在深感惭愧,即日起诚人悔过用真心来为家庭付一生。一、以前所做所为绝不再加。二、与
老公之间发生的一切不愉快从此不再提起。三、对儿女的关爱不存在任何私心,一视同仁。以上所述本人诚心改过,如有再现给家庭造成伤
害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决无异议。保人人。
请问律师关于我朋友离婚状,因现在朋友当地法院一直都没有判决给他,按照婚姻法一年没有回去就会自动离婚是吗?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没有“一年没有回去就会自动离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要求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依法做出
判决。
[2010-3-29 15:16:49]

NO.1983苏虹    福建省漳州市福 建 网友 法律咨询: 苏虹    福建省漳州市
  您好,我今年21岁,我在20岁的时候也就是2009年2月18日.和男友生下了宝宝,现在宝宝刚一岁多,但孩子出生后,我们就开始感情不和,他和很
多的女人搞暧昧,后来,我就搬出他家了..宝宝留在了他家,当时,他威胁我说,要是把宝宝带走,就对我父母下手.我还是把宝宝留在他家了,
都是他妈妈和保姆带,他也时常不回去的.他没照顾过小孩的,挺多就是回去抱抱而已.但是,现在他连孩子都不让我看,.甚至,把孩子抱出去藏
了起来,我现在都不知道宝宝在哪里.我也不是要跟他争抚养权,就只想带孩子,看孩子.难道,做为母亲连探视权都没有吗?当时他还一味的威
胁我,要是我去看孩子,就对我怎么样,我没理他,我还是照常去看孩子,可他就把孩子抱出去了,我现在都不知道孩子在哪里.我该怎么办???
请您帮我,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目前对探望权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的
规定仅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规定,而对于像您这种情况下是否享有探望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我
国婚姻法的精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也享有“探望权”。因此我们的观点是:您有权去看您的小孩,您的男朋友有协助的
义务。
[2010-3-28 22: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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