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乔杰,女,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大专文化.原四川省川西监狱二级警督,中共党员, 曾任该监狱十三监区监区长,
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跃公寓5幢3单元1楼2号.电话:
028-84857521,手机: 13880081667.
申诉人2007年1月25日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雅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附件1,后简称<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判决
申诉人犯”徇私舞弊减刑罪”,2009年8月13日,接到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人不股,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申诉.理由如下:
1, <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在原川西监狱监狱长巫邦志只是口头打招呼的情况下, 徇私枉法,授意他人伪造不符合减刑条
件的罪犯的有关记功,减刑材料,导致罪犯杨素芬被减刑,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是不恰当的. 申诉人是监狱警察,其职责就是按规定并
执行监狱长的工作指令管理改造罪犯.2002年5月14日, 罪犯杨素芬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长李文华, 川西监狱监狱长巫邦志亲自护送下,来到申
诉人所在的监区入监改造, 申诉人按监狱的安排进行正常的管教工作.2002年5月23日, 罪犯杨素芬因病外出就医, 申诉人按正常程序进行了
报批手续(附件2).2002年7月8日,按照惯例罪犯半年授奖审定, 罪犯杨素芬入狱不到半年时间,按规定不能授奖记功,但监狱及职能部门硬行指
标给杨犯记功一次,并强调”单独给记功名额,不占监区押犯指标”(附件3).给罪犯杨素芬记功是监狱长巫邦志的命令,是监狱的决定, 申诉人
身为警察不得不执行.谁都知晓, 监狱长的命令就是工作,这是监狱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监狱法>和<警察法>所规定的,谁又敢不执行? 所以,
申诉人给罪犯杨素芬上报拟记功手续,是在执行<监狱法>和<警察法>,申诉人按监狱要求办了,就是伪造记功,减刑材料?就是徇私舞弊?
2, 罪犯杨素芬已于2009年2月3日刑满释放(附件4:< 刑满释放证书>),这一客观事实以及生效的两个减刑裁定书(附件5,附件6)充分说明杨犯
两次减刑依据的事实都是经过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属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所以<<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伪造记功,减刑材料就不能
成立. 申诉人何罪之有?
综: <<刑事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判处申诉人徇私舞弊减刑罪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此,
申诉人请求人民的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依法改判, 依法宣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申诉人: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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