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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02北京海淀区苏州街55号名商大厦三层(人民大学西门北行150米对面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北京海淀区苏州街55号名商大厦三层(人民大学西门北行150米对面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首先对您父亲的境遇深表同情。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先对您的父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标准获得一次性赔偿金;
    2、依照2011年1月1日刚刚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
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您可以认真查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上面有详细规定。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
《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有困难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会一直支持您!竭诚为您服务!
[2011-2-22 23:34:26]

NO.2101湖北省宜昌市 刘小姐湖 北 网友 法律咨询: 湖北省宜昌市 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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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您哥的老板每月给您哥发工资,可知您哥和其老板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社会保险条款;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给您哥哥买社保。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
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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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0 13:42:36]

NO.2100毕节金沙   任红花贵 州 网友 法律咨询: 毕节金沙   任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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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首先需要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只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故意伤害案件,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依照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
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会构成虐待罪。您的丈夫有构成虐待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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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4 22:57:00]

NO.2099江苏泰兴   吴晓春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江苏泰兴   吴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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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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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欠条作为协议的一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应认定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协议(包括欠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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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0 10:36:26]

NO.2098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东风村四组陕 西 网友 法律咨询: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东风村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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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依照我国民事法律及有关解释的规定,民间借高利贷若利率高于两倍以上的银行利率,则不受法院的支持;过高的高利贷是不合
法的;
    2、软禁、体罚、侮辱、殴打借贷者是违法的,严重者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法成立的公司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
    4、“没按时还可随便加罚和强行低价售卖对方的固定资产吗?”答案是:不可以。
    5、“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还可报警;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
    6、“关押借贷人何其弟一月之久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这是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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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9 0:22:50]

NO.2097呼和浩特市光明路13号刘先生内 蒙 网友 法律咨询: 呼和浩特市光明路13号刘先生
  上亿资产被侵占,公安机关三年不立案,如何维权?
本人与他人注册成一公司,占40%股份经营利润2.亿多未分红。后要求分红,说我不股东,工商局经查证被偷转让属实,责令公司纠正。法院
已认定了我股东身份。我的被侵占的财产未收回来。现委托有能力在内蒙古公安厅或公安部立案的人事风险代理此案。目前,我们需要中央
媒体支持。
QQ1308306168.
相关资料在http://www.9ask.cn/blog/user/ka696969/archives/2011/184510.html

长济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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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法院已经认定了您的公司股东身份,如果公司不纠正,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2、此案涉及标的较大,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
页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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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7 12:21:07]

NO.2096四川攀枝花东区李成林四 川 网友 法律咨询: 四川攀枝花东区李成林
  您好律师我是名汽车教练,我遇上一位老赖,欠我一万四千多元,2007年至今每次打电话都说马上还,可就是不还。有欠条。怎么办?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br>
&#160;&#160;&#160;&#160;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br>
&#160;&#160;&#160;&#160;1、要求归还欠款一定要及时。依照法律规定,法律保护欠款归还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因此,您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债<br>
权。
&#160;&#160;&#160;&#160;2、您可以留存好相应的证据,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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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5 14:10:24]

NO.2095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镇派出所对面,周桥四 川 网友 法律咨询: 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镇派出所对面,周桥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看,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如果对方非法干扰您们的合法施工,您们可以告发对方敲诈勒索,必要时可以第一时间报警;
    2、如果您们的施工手续尚未办全,或者侵犯了对方的相邻权(如影响了邻居的采光、通风等),则对方有权依法提起侵权赔偿的请
求权。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2011-1-30 11:26:22]

NO.2094江苏省海门市   沈飞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江苏省海门市   沈飞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退伍的伤残军人,我现在想创办一家企业,不知道在政策上有哪些优惠?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br>
&nbsp;&nbsp;&nbsp;&nbsp;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br>
&nbsp;&nbsp;&nbsp;&nbsp;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经
国务院批准,财<br>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br><br>
[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该通知的<br>
详细内容——<br>
&nbsp;&nbsp;&nbsp;<br>
&#160;&#160;&#160;&#16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br>
&#160;&#160;&#160;&#160;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br>
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br>
&#160;&#160;&#160;&#160;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br>
&#160;&#160;&#160;&#16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br>
&#160;&#160;(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br>
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br>
3.5万元。<br>
&#160;&#160;(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br>
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br>
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br>
&#160;&#160;(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br>
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br>
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br>
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br>
&#160;&#160;&#160;&#160;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
<br>
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br>
&#160;&#160;(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br>
得变更。<br>
&#160;&#160;(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br>
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br>
&#160;&#160;(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br>
非企业单位。<br>
&#160;&#160;&#160;&#160;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br>
&#160;&#160;(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br>
&#160;&#160;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br>
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br>
&#160;&#160;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br>
&#160;&#160;(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br>
&#160;&#160;(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br>
办非企业单位。<br>
&#160;&#160;&#160;&#160;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br>
&#160;&#16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br>
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br>
&#160;&#160;(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br>
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br>
&#160;&#160;&#160;&#160;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br>
&#160;&#1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br>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br>
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br>
用费所得。<br>
&#160;&#160;&#160;&#160;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br>
&#160;&#16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br>
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br>
&#160;&#160;(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br>
&#160;&#160;(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br>
&#160;&#160;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br>
(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br>
政策。<br>
&#160;&#160;(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br>
保险等社会保险。 <br>
&#160;&#160;(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br>
&#160;&#160;(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br>
&#160;&#160;&#160;&#160;六、其他有关规定<br>
&#160;&#160;(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br>
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br>
&#160;&#160;(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br>
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br>
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br>
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br>
&#160;&#160;(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br>
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br>
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br>
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br>
&#160;&#160;(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br>
制定。<br>
&#160;&#160;&#160;&#160;七、有关定义<br>
&#160;&#160;(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br>
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br>
&#160;&#160;(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br>
&#160;&#160;(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br>
&#160;&#160;(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br>
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br>
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br>
&#160;&#160;&#160;&#160;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br>
&#160;&#160;(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br>
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br>
&#160;&#160;(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br>
(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br>
&#160;&#160;&#160;&#160;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
<br>
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br>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br>
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br>
&#160;&#160;&#160;&#160;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
<br>
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br>
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br>
&#160;&#160;&#160;&#160;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br>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br>
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br>
[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r>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br>
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br>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br>
&#160;&#160;&#160;&#160;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
<br>
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br>
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br>
级财政部门。<br>
&#160;&#160;&#160;&#160;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br><br>&nbsp;——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2011-1-27 8:32:56]

NO.2093云南省昆明市      李贤云 南 网友 法律咨询: 云南省昆明市      李贤
  大股东怎么样才能把小股东的股份收回!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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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9 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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