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包头市的一名近70岁的普通农民,88年我与另外三人签订联办煤矿合同,期限十年.在这期
间有两人解除合约退出,90年又有三人以两股参加到我们的联办煤矿,签约期限仍为十年.由于
这十年期间煤矿经营不善,一直没有赚钱.但煤矿经营仍在继续,98年我因家人病重暂且将自己
在煤矿的经营权委托给另外一个煤矿经营人管理,因我并未有解除合同,退出经营煤矿之意,所
以并未办理任何书面委托手续,只是我暂时不参加管理,但这个被委托的经营人在未经我同意的
情况下擅自将煤矿承包给其他人经营.并在2003年时这个被委托的经营人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此煤矿擅自出让给其他人.2004年,我向我的被委托人提出结清款项,被委托人声称煤矿承
包给其他人了,要我找现在的经营人索取费用.因我还未解除联办合同,我认为在我不知情的情
况下,被委托人无权将煤矿擅自转让给他人.我经多方查证,经公证处证实我的被委托人在未经
我同意的情况下,伪造手续将煤矿擅自转让给他人了.因此我2004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
一系列证据齐全,且证明有力,但法院仍判我败诉,原因是我所签订的合同期满,一切证据无效.
就此,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再证明我所签订的联办煤矿合同是有效的,我该怎样争取
到煤矿转让我所应得的费用.我现在不知道我该向哪个部门咨询这件事的解决方法,我是否可以
在北京找到解决这件事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