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我们都知道,我国各类案件,采取的是大量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只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这些不宜公开的案件,才不公开审理,而且即便如此,也要公开宣判。
不公开审理的是有特殊的利益权衡,我下面只说公开审理的部分。
我国之所以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就是为了对抗法庭/法律神秘主义,提供群众监督渠道,提供司法人员自律的外在动力。
然而,当旁听人员发现需要报告的不正常情况时,又能如何呢?
如果是在大街上碰到小偷,我们可以报警、死皮赖脸求两个证人留下。就算没有证人,警察叔叔吓唬一下,一般的小贼也就招了,毕竟是现行犯,想抵赖的还是需要一些勇气的。更不要说以北京的财力物力,满天都是摄像头不说(别管是小区的、公安的、单位的,还是公安交通的),还一保存就好几十个月。
一份监控+一份受害人证词,大概是铁板钉钉的案子,一般毛贼也就坦白争取宽大了。
然而在法院里呢?如果我们看到了需要报告的情况,又如何呢?
首先我估计报警肯定是行不通的,就算出警,到了地方也不好乱来。就好像有些地方想违规乱抓人,也要等人出了法院再说,真敢在法院动手,绝对是需要魄力的。
其次,书记员的记录也指望不上。无论是用普通输入法的、还是用录入器(速录机)的,实际上大都跟不上庭审速度,整个记录只能保证大致正确。更不用说,如果法庭里出现了不光彩的争论,情形肯定比较乱,书记员天大的本事,估计也记录不下来。
再次,有不少法院现在都有监控+录像。我负责任的说,北京法院的监控都很好,录像就不好说了。虽然监控室的设备都可以实时录像,但可以选择开不开。考虑到有时候硬盘或磁盘阵列,以及给所有监控录像需要的机器消耗,不开或者机器出故障都是可能的;或者有时候,纯粹是忘记录了(光开监控消耗小,录像的话消耗会变大,估计后勤维修部门很郁闷)。
那么,事后向法院的纪检部门举报如何呢?这个方法的问题在于,事后举报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或者只有本方当事人承认),口说无凭啊。当然我们还有其他证人比如法警、法官、书记员、陪审员。但是考虑到一般能在法庭上出的问题也不是太巨大的问题,批评教育检讨就足够了,不会剔出队伍;这样这些证人就会很尴尬的和被惩罚者一起共事了。这很明显是破坏法院内部的安定团结和运作效率(谁天天看着举报过自己或者自己协助举报过的人,也会影响心情进而影响效率);如果是希望检察院当庭人员的介入,那么又会破坏司法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律师一类的,那又是给人家找事儿……实际上,无论找以上谁,都是给别人找事儿,我觉得还是不做的好。
那么最后的最后,如果我们当庭表示反对和抗议,阻止某些法官的不当言行呢?
不用说刑事案件几乎都有法警在场,碰上嫌疑人稍微多点儿的,站七八个法警不在话下。就算是其他案件,法院才巴掌点儿地方(就算它办公楼再大,和大街比起来,也是巴掌块儿地儿),从监控室跑到法庭,估计2、3分钟都算慢了。监控室少说有2个值班的法警,盾牌、头盔也都一应俱全。
而且最糟糕的是,就算法警们宽宏大量客客气气请我们请出去,我们还是没任何证据,没办法对抗行事不端的法官。
以上所有这些解决方法,真用起来,都不顺手,这还是不考虑有人蓄意说谎包庇的情况。
什么东西不会说谎?机器;
什么东西不怕得罪人?还是机器;
什么机器不会忘记打开录音录像模式?自己的机器。
然而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表示,新闻记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需要得到审判长/独任制审判员的许可。这还是针对新闻记者的,其他旁听人员根本就不允许进行类似活动。
当然,这里只是规定了“旁听人员”的问题,倒还真没规定原告、被告、代理人这些诉讼参与人是否可以随意录音。但是司法实践(庭审前书记员宣读的东西)我们都知道,这些诉讼参与人的类似行为也是不允许的,至少也是需要征得法庭同意。然而,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做或者为什么不做,一般都是有个理由的(当然平常走路先迈左腿还是右腿确实没什么理由),没理由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也不可能出炉或通过。
就比如最近要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把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排除出工伤范畴。我不讨论这部分修改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但是至少人家真的给出了修改的道理。比如关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不均衡;交通强制保险方面和工伤保险方面可能双重赔偿;认定太宽泛,操作性不好等等。
这些理由你可以说充分或不充分,甚至可以说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的欲盖弥彰之措施,但是你必须承认,所有这些理由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人家没说“因为月球绕着地球转,所以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不算工伤了”这么有魄力的话。说句题外话,那个敢问记者“到底替谁说话”的家伙,魄力可真不低,或者智商真不高;篮球架子铐人那个也差不多。我能忍受狡猾的坏人,但是真的不能忍受白痴一样的坏人,他们太影响人类的基因进化。
好吧,不说这些了。我要说的说得很明白了,立法也好、内部规定也好,至少也要有个像模像样的理由。法庭规则这种东西会牵扯到公众的利益,订立过程自然不能藏着掖着。虽然现行的规则已经是94年的了,再追问当年为什么没有今天《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的意识,实在有些强人所难的意味。
但是深入一点儿想想,当年又是有什么理由不允许录音录像呢?
这又回到了本文最早关于“公开审理”的问题上了。为什么要公开审理?就是允许民众现场监督,让法官不敢太胡来(我不仅仅指枉法、渎职、铐人这么严重的事情,还指打瞌睡之类的小事儿)。就算那些最胆大包天的暴力犯,也大都希望看到自己犯罪的人越少越好(恐怖分子和少数心理变态者不算),更不要说法官的素质比他们高多了,就算只有一个打瞌睡的旁听者,也断不可能乱来。说到这里我突然发现本文一个大漏洞,我前面说,如果法官在法庭上胡来,没有自己的录音录像的话,很难说清楚问题。但是写到这里我发现,原来我们还有旁听人员可以作为客观的、不用顾忌情面的证人。
哦,我们还有旁听人员。可是我们的人民大概还是比较喜欢过自己的生活、记者们也是朝着“蜂蜜”蜂拥而去、法学的学生们有很多这样那样的事情要做、当事人家属的证言又没多少可信度……所以,根本说不好哪场庭审有旁听人员,所以不一定靠得上……老天保佑,大部分庭审也用不着他们作证,就好像大部分警察一辈子都碰不上需要开枪的情况一样。
漏洞说完了,其实也没多大,这就算堵上了。下面继续说录音。
公开审理,不就是为了公众现场监督吗?这样既能促进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也方便追究任何已然发生的不适当现象。就像我之前所说的,就算是一个打瞌睡的旁听者,都可能遏制法官的不当行为,毕竟法官的自我廉耻远远好过普通人。
那么任意的录音录像又如何呢?为什么能让别人听的东西,就不允许录下来呢?每个人都应该为了自己说的、做的事儿负责不是吗?这样,就能让舌头和手在脑袋后面行动。
曾经,偷录是难以作为证据的。直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了新规定,算是开了口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窃听),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专门调解人员介入的调解、双方许诺不记录等)的,才是需要加以排除的。过去诸如“谈判、协商时是否可以偷录”基本上解决了。在一般的道理上来说,所谓“谈判”,肯定对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就不涉及隐私、保密、知情了。除非是调解组织的介入(因为可能为了调解而做出妥协)或双方同意不录音(基于诚实信用、信任和善意),否则录音不应该有问题,因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说的话负责,能让别人听的东西,就不要怕录。
更何况在法庭,本来就有录像设备,按照规定也应该使用(要不然投那么多钱干啥)。既然法院自己可以录,那么又怕别人录什么呢?连让辩护律师看案卷、复印、摘抄材料都不怕,怕这个做什么?
公开审判却又不让私自录制,就好像播放新闻却不让录制一样,没有任何逻辑可言。
实际上如果早早地就允许甚至鼓励双方当事人、旁听人员庭上录音,还可能节省不少的监控投入费用。
考虑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这玩意儿到目前也15年了,连“投机倒把”都快要没了(虽然刑法里早就没了吧),不如就手一起与时俱进一下,也同时配合一下反腐、反渎、舆论监督的形势。另外没准儿还能促进录音笔的销售,拉动我国的内需,为GDP提供贡献,促进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共建和谐社会。
古代讲求“三尺之上有神明”,我国以无神论为主,但我们的主审席之上也有国徽,所以我建议如果有录音设备的,都放在国徽下面或后面,就是不知道是不是影响录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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