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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夜在瞭望塔
我国刑罚多样化的建议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刑事惩罚的手段有如下这些: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死刑、驱逐出境。
简单来说就4种: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政治权利刑。其中用的最多的,当然还是自由刑了。
我认为把大部分惩罚都归入徒刑,其针对性太差,比如强奸和盗窃都可以使用自由刑,但两种犯罪侵犯的是不同客体,只有采取比较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才更能体现“罪有应得”的社会价值。同样的,不同的刑事惩罚,也可能对不同的犯罪,有更好的教化、预防作用。比统统归入徒刑要好。
然而怎么判断一种刑罚对某个犯罪行为是否合适呢?
我相信应该从犯罪的客体入手,因为刑法主要就是保护这些客体的,用有针对性的刑罚予以保护,合情合理。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么对我来说,自由刑最最适合用来惩罚的,无疑是如下犯罪:
“绑架”、“非法拘禁”和其他任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当体验了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窘迫后,罪犯才更容易产生自省。但如果对“诈骗”之类的行为,也以自由刑为主,那么无非也就是让其一段时间无法作案,能起到一定惩戒、强迫反省作用,但说实话,针对性不强,印象不会深刻。
所以我相信,应该让我们的刑罚更多样化、更具针对性。下面,简单来谈谈我的想法。
一、针对政治犯
所有主要针对国家安全、国家政权、区域政权、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犯罪,都可以归入政治犯范畴。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依靠徒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对非本国国民驱逐出境来惩罚,少数严重罪名或可能数罪并罚的罪名(比如武装叛乱时的故意杀人),可能处死。
但我们都知道,处理政治犯,经常涉及外事领域。虽然我们总说司法主权不可侵犯,但我国的外交部门不可能不承受相关压力,而且外交上并不讲求非黑即白的原则。所以不如引入下面两个刑罚,有助于增加我国外交上的回旋余地。
1、剥夺中国国籍
也就是我国和罪犯断绝公民、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再承担对其的保护义务,反之罪犯以后也不需要对国家承担忠诚义务。诸如身份证、户口、中国护照这些东西都要收回。当然应该给对方一个临时身份,以便这名“无国籍人士”可以逗留中国或去其他国家。
2、流放
可以分为国内流放和流放出国。还可以演变成禁止进入国内某个区域。“政治犯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处决”是一些外交上经常产生冲突的领域。为了减轻外界政治压力,不妨以流放(特别是流放国外)来解决。
流放在古代,也被认为是政权仁慈、宽容、自信、对敌人无所畏惧、蔑视敌人的一种表现。给予敌人机会去外国发展,让他们真正客观清醒地认识这个世界,无疑是政权文明、强大的最好表现。当然,将这些人留在身边,还是太别扭了,所以还需要“流放”。
而流放所带来的外交上的回旋余地,更不必多说。
3、关于接收国
无论是剥夺罪犯的国籍、还是流放出国,就必然涉及一个接收国的问题。但是根据现在的现实,欧美一些国家很希望接收这些政治犯,那就让他们接收吧。如“李老师”等人,出去以后其实一直也没啥作为,当年春夏之交的风波中离开的一群人,大部分也是默默无名,甚至包括那个“柴女士”也已经平息,竟然回国做生意了。所以担心放走政治犯,给予敌对势力把柄,根本是多此一举。实际上,那些蹲监狱了的政治犯,出狱后还是经常出国,还会带着蹲监狱几年的满腔怨恨,还不如直接流放呢。
同样的,流放等判决也可以被当做政治交易筹码,就好像我们通过保外就医,默许了不少已决政治犯离开本国。
二、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
针对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犯罪,在经济上进行处罚是最有针对性的。但是目前我国罚金落实情况并不好。普通的盗抢诈骗罪犯,经济状况普遍不好,违法所得大都用来挥霍,真判处了罚金,根本落实不了。
而贪污、金融这类的犯罪,罪犯大都有一定才智,很可能会有一定计划,隐藏、转移、分流财产,出狱后仍然可以生活得不错。
所以,我相信采取一种出狱后的长期罚金,会更好地“时常”提醒这些人,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或者对那些隐藏了犯罪所得的人进行一些遏制。当然我知道,这种措施落实起来难度很大。那么退而求其次,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时,多采取长期罚金。毕竟追究单位还是比较方便的,长期罚金也有助于提醒新的管理层(如果旧管理层被判刑了的话),自己单位曾经背负的罪恶。
而且我还建议,增加一种限制开户的刑罚。也就是限制某人或某单位开新账户
三、徒刑(包括死缓)
之所以把死缓也纳入徒刑考虑,主要是因为绝大部分死缓犯人,2年后都减刑到徒刑。
众所周知,我国监狱目前超押严重,警卫人员和相关设施不足,关押成本也较高,给社会带来了负担。而我国在社区矫正、狱外监管体系、民众情感方面都还不能承受大量轻刑、非监禁刑的使用。
所以我建议,使用如下这些方法:
1、“逃城”
也就是把过失犯都送往某些特定的城镇,限制其在那里生活、工作。因为过失犯本身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所以相信那些穷乡僻壤、劳动力大量外出的地区,会很愿意接收有劳动能力的过失犯。而过失犯如果离开了其犯罪地,也可以弱化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愤怒。
将过失犯集中放入逃城,还可以避免故意犯对过失犯的感染,也让过失犯不至于太脱离外部社会,并能依靠其劳动能力,减轻社会对监狱的负担。
当然,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惩罚那些逃跑的过失犯。当安稳的生活和严酷的惩罚摆在面前时,相信大部分过失犯都可以作出适当选择——毕竟他们只是过失犯而已,大都没有故意犯罪的勇气。
另外我想,某些“故意犯”也完全可以放入逃城,比如金融类、腐败类、诈骗类的罪犯。
首先他们不是暴力犯,不用太担心社会危害;第二他们一般都比较有脑子,可以让逃城更具经济效益;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这些家伙一般都藏了些钱,刑事侦查中很难都追查出来,特别是他们的家属可能保留了不少。但如果这些人能够半软禁在逃城,但由能比较自由的生活,这部分赃款自然会流入逃城,减轻国家负担不说,还能给当地提供发展资本。
2、变监狱为地区
我们国家有很多地方都是自然条件优越,但生存、交通条件恶劣。虽然我们的监狱也经常会组织服刑人员到附近进行劳动,但考虑到安全问题,大都不会过分远离监狱。
那么我们不妨选择地理条件符合的地区,将其完全开辟为监狱。比如海岛、半岛、山区环绕地区。这些地方虽然通常面积不大,但与监狱相比却要大很多。而且利用地形来控制服刑人员,相对来说布置的警戒力量可以降低。而且地区级别的大监狱,拥有更多的自然资源,也可以更好地让监狱地区自给自足,降低国家负担。
在监狱地区内部,也可以考虑采取自治策略,降低行政成本。如果不小心引发了大规模暴乱、越狱,那么正好用子弹解决问题,可以节省很多空间和金钱。
当然,自治型的区域监狱,一个最糟糕的情况,就是会形成自己的上层阶级,进而在监狱内作威作福。所以我建议首先只放重刑暴力犯进去,死不足惜;其次最好给重刑犯一个选择的权利:进普通监狱还是自治监狱。无论如何,自治监狱完全可以当做一个大的课题来研究,不是本文需要继续探讨的了。
但我仍然相信,把广大的地区直接划为监狱区域,将会很好地减轻国家负担,甚至可能开发出一些新的市镇。
3、卖身为奴
当然我并不是在鼓吹奴隶制,但是我们国家有很多出于偏远地区的国企、单位,总是需要一些事务性人员——厨子、清洁工等等。对于轻犯,特别是那些惯偷、诈骗犯或有一些特殊能力的人,完全可以发配到这些单位。
甚至可以发给一些工资——当然要等刑满才能发放。当然,仍然需要配合严酷的逃跑惩罚,才能确保轻犯不逃跑。
4、张飞穿针
一般来说,我们都是采取搬砖、切割钢管、放牧这类体力劳动来改造罪犯。但是我认为,针对暴力犯、暴躁的罪犯,反而应该用一些“精细活儿”来改造他们。
比如针线活儿——裁缝、纺织一直以来都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又需要耐心和精细,这对改造暴力犯太重要了。当然,考虑到犯人们的技术,缝制的衣物大概也不会太出色,所以用来充当救灾、人防、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可能比较合适。或者让犯人们进行半成品加工,然后再把半成品运到更专业的制衣厂。
四、死刑
众所周知,我国在推行注射死刑时,引起过不小的争议。注射的成本和人道性,都受到了质疑。
我想,既然民众接受程度还不到,那么与其半遮半掩地“试点”“推广”,不如大大方方地同时保留几种死刑方式。需知,死亡的方式本身也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警示。
当然,其实说道注射死刑成本问题,我是不知道那些“药品”“维护”“专业人员”需要多少钱。但是我知道,在死刑犯“最后的晚餐”里放入一些安眠药并不昂贵,在犯人迷迷糊糊时进行枪决,对行刑者和犯人,也都是一种仁慈。
五、有醉驾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奇思妙想,读者不必对本条当真)
交通肇事的案子,近几年的判决引发的争论很多。杀人、抢劫、强奸毕竟是少发、偶发案件,而交通肇事却是平常人很容易碰到的,对民众危害更普遍,民众也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判得太轻。
特别是醉驾的情况。很多人甚至认为醉驾者如果肇事,则根本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应该定“危害公共安全”而非“交通肇事”。
老实说要从技术层面区分“过失”“间接故意”还是挺不容易的,所以我建议引入一种最原始也最有效的方法,让有醉驾情节的交通肇事判决能“定纷止争”,不要引发那么多争议和不满。
这原始的方法,就是引入“神明裁判”,当然我们国家执政党是无神论者,这也不要紧,共产党员至少也会承认“运气”“随机”成分。而普通民众愿意把最后的结果归入神明或运气,那就全看他们自己了。
我的方法就是:“让醉驾的交通肇事者,继续醉驾”。
找一块空旷场地,放上一些障碍物,弄一辆接近报废但还能行驶的车,把罪犯(当然必须先经过法庭调查,确认他醉驾肇事)绑在座椅上,灌醉这个罪犯(就和交警确认的肇事后血液酒精浓度差不多就行)。让刹车失效,固定好油门,也许还要在排挡上做些机械调整。
总之就是要模拟出醉驾的状态,让醉驾者上路跑几圈。撞死了活该;撞伤了政府救治、医疗费自理;完好无损的活下来了,随便蹲几个月就行了。
当然,我知道这很不人道,但却很公平——残忍的公平,不是吗?相信经过这种惩罚还能活下来的人,绝对会对醉驾产生抵触情绪——这对罪犯个人的效果,绝对是永久吊销驾照达不到的,跟不用提这种惩罚带来的震慑效果和平复民众情绪的作用了。
即便他完好的活下来,民众也大都会产生“他命不该绝”的想法,不会过分指责立法不公。
至于场地、押解、车辆改装等等的费用,我建议让彩票公司介入。允许民众对惩罚结果作出选择,这样绝对不愁执行费用的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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