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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夜在瞭望塔

70码事件嫌犯的护盾到底是谁?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杭州文二西路附近,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超速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也就是网上热议的“70码事件(因为交警部门一次口误把时速说成70码而得名)”,近日已经一审宣判。最后定了胡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的判决特别说明了没有认定胡斌有自首情节;同时还强调其社会影响很大,本应从重,但因其行为与司法解释中交通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节并不相符,所以没有往3~7年量刑。
  换句话说,法院委婉的表示了,在法律范围内,它已经判了最重的刑了。
  另外,本案案外经济赔偿和解的结果是一百余万。
  一审宣判(截至2009年7月21日,尚未生效,仍然可以上诉、抗诉),被告家属和受害人家属都表示不满。
  被告家当然感觉判重了,受害人家属则表示对交通肇事这个罪名不满,言外之意是他们更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定罪量刑(因为这些罪名较重,交通肇事罪最严重7年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类,最高可以顶到死刑)。

  首先让我来说一下,车祸后一些据称是富二代的人去围观,无论这些人说了什么风凉话,肯定是不能迁怒到胡斌脑袋上。也有人表示肇事者本人也比较冷漠;在目前的一审判决中,也没有写“认罪态度良好”等措辞,这类措辞是刑事判决中经常被写上的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现在判决书没写,说明法院已经确认其认罪态度不够良好。
  从目前的一些报道来看(新浪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扬子晚报网等),胡斌在庭上否认了自己“飙车”,这才是我这次写文的重点。

  在事情刚刚发生时,一直就有声音表示胡斌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因为事发时间和附近并非人烟罕至,而且死者是死在人行道上),但最后检察院法院都没纠缠这个问题。
  为什么?
  检察院和法院的人员可以认定当时确实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我不知道事发时路面状况,也不可能跑到杭州那里测算一下什么什么时间有多少多少人路过。或者他们认为胡斌的行为够不上间接故意(知道可能发生,放任其发生),只能算在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里。
  该案审判长的看法是(来自中国普法网),胡斌没有违反之前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撞人后有刹车动作,并且报122、120、下车查看伤者伤情(当时被害人还未死亡)都及时。法院还查明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据此推断其不是放任伤人结果的发生,而是轻信可以避免。
  我的看法是忽视公寓门前的人行横道和前方行人,超速接近或超过100%,已经足够推断是放任态度了。另外我不是专业人士,对改装车的速度和刹车系统是否也应该进行论证我不清楚。
  实际上大家也能发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是很模糊的一种主观认识,想要严格区分很不容易。主要区别在于对危害后果是放任态度,还是不想其发生的态度。
  但既然法院这么认定了,那我保留自己的意见就是了。我能说的就是,法官们很专业,就算日后发现在认定“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方面有偏差,也是主观认识问题,没人会对法官进行责难。
  但我的重点根本不在此,而是更隐晦的事情。
  很多人都说,胡斌富裕的家庭和一百多万的赔偿是护盾(在北京很多死亡赔偿都是40万上下),保护他留在了交通肇事罪里。但我想得更多。
  记得我刚才说过的,胡斌当庭否认“飙车”吗?他不可能也没必要否认超速的问题,因为那是可以鉴定出来。这才是重点中的重点。

  请各位记住一件事儿,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罪,并不要求真的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只要有这种危险就足够了。比如一个人开车逆行上街撞人,结果行人全都身手敏捷,都跳将开来,逆行了2公里没人伤亡,最后还是能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胡斌超速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但他为何超速呢?他可以是自己就喜欢开快车,那就是他一个人的责任;但如果他承认飙车,那么必然牵扯一个他和谁飙车的问题。
  也就是在他之外,至少还有一辆车,和他有接近一个档次的速度,在相同路段高速驾驶。如果证人们说的没错,那么可能有2、3辆也在飙车。
  再结合之前关于胡斌家世,他的朋友圈和飙车圈的消息,可以想象,这几位其他的飙车同伴,多少也都有点儿实力。
  这里情况就很清晰了,为了避免自家孩子也卷入其中,其他飙车者的家庭也必须涉入本案。一旦胡斌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定罪,其所有一道飙车的同伴都可能面临类似的指控(当然他们没撞死人,情节方面会轻很多)。
  大家可以想象,当胡斌家属赔偿了百万时,很多人就已经预见到轻判的可能性了(当然,在交通肇事罪名下,他并没被轻判;我说的“轻判”,是罪名的轻定)。很少有人想一想,单凭一个中等商人家庭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但几个家庭捆在一起呢?这就是我说的胡斌的护盾了,他家的钱不是重点,目前来看他家也没多了不起的关系(就算有,对方是否愿意在媒体追报此事的情况下帮忙,也是问题)。但另外几个飙车同伴的家庭,足够让被告方的实力增加几倍,而且他们没有曝光,所以根本没在舆论的注视之下,行动完全是自由的。
  当然,虽然胡斌否认飙车(综上所述,他必须否认,否则将可能会失去其他的护盾),但法庭的判决中,对飙车相关的文字表示是“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实际上等于认定了飙车行为的存在(判决来源自法制网)。
  让我们看看吧,看看会不会有抗诉、有再审甚至提审,看看胡斌的结果到底是什么。但其实我个人并不关心这个人,甚至不关心死者。我更关心另外几个飙车人的命运。法庭的一审判决书实际上给这件事儿留了个尾巴,以后如果再有关于这几个飙车人的审判,这份判决(如果生效了的话)认定的飙车结论,可以直接被引用。现在让我等等看,看看会不会有人来收拾那几条漏网之鱼,至少也要给他们超速的行为开张罚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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