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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夜在瞭望塔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倾向并不合适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正常人18周岁以上犯罪的,应该负担完全刑事责任;如果不满16周岁,但满14周岁,则只对8种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有不满18岁的,判刑时必须从轻、减轻处罚,并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包括缓期和立即执行)。任何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犯下何种罪行,事后一概不进行刑事追究(至多工读)。
所以可以看到,我们的刑事法律,给予了不满18周岁人士普遍的特权。这在法律和道理上很容易理解——几乎全世界的刑事处罚,都对少年和老者网开一面。
还有一个笑话,是这么说的:
“15岁的孩子是最可怕的,他们有热情、有精力、有好奇心,最重要的是,他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不反对对年少无知者的宽容,但我认为所谓的“年少无知”,早已今非昔比了。而我们对其进行特别保护,不再是“宽容”,而是“纵容”。
因为经济发展,青少年的饮食普遍较好,即便是比较困难的家庭,也比历史上的情况好得多。这就导致了激素、胆固醇、脂肪、蛋白质等营养的摄入过多,让人体的发育提早了。最明显的就是医学界并不新鲜的发现:女性月经初潮和出现第二性征的普遍提前。诸如身高、身材等方面的变化也很明显,在此不多废话。
性早熟、身体的提前发育,这都是可见的情况;实际上我们可以肯定,孩子们脑袋的生理必然也提前了,当然具体提前了多少,谁也说不准。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在现代这个越来越复杂和冷漠的社会中,在越来越自由的文化、娱乐之下,很多青少年早早地就不再是“天真、单纯”的了。
不信的话,去看看媒体上那么多的最年轻这、最年轻那吧,还有我们越来越年轻的影视演员(我可没说童星)。即便炒作、噱头成分占绝对比例,但它们所带出的风气,却足以影响年轻一代。如果你不认同这些媒体行为,那么也可以去看看各地开展的超常班、天才班之类的东西,或者电视上展示自己孩子“不一般”的节目——10年前谁敢想象这些场景?
这个世界已经不是过去了。
有人抱怨人心不古,有人指责家庭和学校教育双重失当,还有人归罪于暴力类、犯罪类、色情类影视游戏,还有人指出食品行业出了问题——当然,也有人和我一样,认为社会的发展、饮食和文化的发展,必然导致人越来越早熟。
实际上,所有上面提到的因素都在起作用,并且我们也不可能力挽狂澜。即便如外国的影视、游戏分级制度,也有其面临的问题:假冒的身份证件、托成年人购买、以及长相早熟导致监管人员难以识别。这还不说网络发达导致的监管无力化。
比如我所知道的网络上某些宣传视频,分为成人版本(更多的血腥暴力内容)和限制版本(将类似镜头用技术弱化、取消)。但系统如何判断观看者应该观看哪个版本呢?它们让你观看之前选择自己的出生日期,然后计算你的年龄……
这实际有用吗?相信我,没用。只要不是白痴,都知道突然跳出来的“您几几年几月几日出生?”是为了鉴别你的年龄。这种做法无非是想显示该网站不是故意误导青少年,完全是青少年自己选择了谎言——说白了只不过是一种网站自保的手段而已。
就连我们国家的刑法司法解释,也不得不对早熟的现实作出让步:
2003年初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表明: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很多人指责这一条款削弱了对幼女的保护;也有人说它强调了“犯罪的故意”。但我看到的,却是法律对早熟问题的无奈。
试想一下,许多年前,普遍的营养不足、发育不良(或者应该说发育正常)、没有护肤品、化妆品,14岁的女孩儿根本就是小孩子——强奸犯们狡辩自己认错年龄了?胡说八道——但现在呢?实际上,就连不少有经验的警察,当检查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时,也常会惊讶于扫黄打非中雏妓的形象。
实际不仅是卖淫或强奸的问题。问问一线的治安片警、巡警就明白了,无论男女未成年人,其违法犯罪数量、人数、技术、严重或荒谬程度,都已经有了长足发展。
即便从一些社会新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趋势:
比如“蓝极速纵火案”“熊姐门”“班主任潘伟仙家访前被杀”“4少年虐杀拾荒女”等,还有马加爵、政法大学学生杀死教授等(这两个案子的几个当事人都不是未成年人,但我看还是可以用来说明犯罪年轻化问题的)。殴打、抢劫、盗窃更不必多说。而诸如强奸、猥亵这类青春期高发案件,出于保护受害方的考虑,很多此类事件都是难以公开。
国外新闻由于经常难以证实,并充斥着假新闻、扭曲本意的情况,所以我就不多说了。但网上也是一搜一大把,什么“女童杀父母兄弟”“12岁女生杀同学”不一而足,而且无从考证。读者相信与否自行斟酌。
仔细想一想,这些可怕的事情真的是最近才出现的吗?我说不准,因为在过去,没有发达的网络、随身摄像设备等,媒体也较注重严肃正面的报道;近年来,此类事件才不断见诸媒体(而且还不排除有不少是用来完成报道任务或炒作的假新闻)。
无论如何,这类消息已经充斥在我们的世界,即便它们每一个都是虚构的,也足够反过来影响现实了。就好像有些人一直强调的“影视游戏毒害青少年一样”,即便是“虚构的新闻”也足以影响真实了。
但是,如果你看过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就会发现,我们好像兜兜转转,整个司法体系、司法人员重新有了一种特别爱护青少年的倾向。
现在,回到我最初的话题,我们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否不太适当呢?我相信是的,因为这种特别保护的存在基础,已经大大变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在的未成年人,早就不是过去的未成年人了。他们的思想更加成熟、掌握的知识也让他们的行为更加有效、他们还会利用社会对他们的普遍容忍和缺乏警惕。
然而容忍和说服教育能挽救他们吗?社区矫正呢?不能,大多数都不能。
读者可不要以为我真的觉得监狱改造能很好的纠正他们。不是的,监狱可能是另一种变相的学校,让他们更有反侦查经验、更有手段、更狡猾、残忍、暴虐,甚至和监狱内外的犯罪组织取得联系。
但既便如此,我仍然认为,应该对更多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追究。
1)他们已经早熟,对社会的危害和对自身行为的认识都今非昔比,让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是完全合理的。特别是现代各种工具很容易购买,大大弥补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身体素质上的差距。
2)未成年人的犯罪,侵害对象常常是其他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在此类犯罪被揭露后,社会很容易产生对“恃强凌弱”者的严厉敌视。但刑法如果最后追究的过于轻微(甚至没有追究),理所当然会失去信任,引发社会反弹;并变相鼓励了潜在的未成年犯。特别是当一些未成年人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后。
3)被侵害者,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如果感受不到“法律的复仇”,那么很容易产生一种倾向:憎恨社会辜负了他,只有要么受到自闭的困扰,要么变成崇尚私力救济的人(哪怕变成另一个侵害者,也在所不惜)。
而那些未成年受害人的家长,则可能产生极大的怨恨,同样也可能寻求私力救济。
4)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可以大大降低他们作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机会(说白了就是监禁到他们成年),减少他们多次滥用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际上,这也有利于遏制那些潜在的未成年犯罪者,削弱他们肆无忌惮的信心。
5)一些未成年人可能被教唆、煽动犯罪,而教唆煽动的话语之一,就是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理由的。让未成年人感觉即便犯罪,也没有或甚少惩罚,这样当然更容易被教唆了。而且如果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正当防卫、抓捕、镇压等行为,也可能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进而影响上述正当行为的施展,变相纵容犯罪。
有些人可能会说,即便不少人非常早熟,确实应该加以重视,但是毕竟也有很多孩子没那么早熟。为了小部分早熟的犯罪者,就把整个刑法的介入门槛降低,是否太过分了?
我相信并不过分,请注意上述第三条,很多未成年人犯,都描述了自己从受害人变换成侵害人的过程。虽然我们法律的宽容,看上去是在挽救那些侵害人,但实际上正是这种放纵,才让很多受害人变成了侵害人。正是我们的良好愿望,造就了无数悲剧。
更何况刑罚本来就是为了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准备的,我为了“小部分早熟的犯罪者”而大动干戈,也不算过分。即便把0岁到100岁的人都包括进去,其实从整个社会来看,犯罪者也是小部分(咱又不是秦朝)。
至少针对那些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我们不能以“批评教育为主”麻痹自己,忽视被害人和整个社会的感受。更要警惕那些滥用我们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人。
实际上,我记得我有位老师曾经说过:只有把学生当普通人,他们才能很好地发展。夸耀造就自负、溺爱造就自私或懦弱、纵容则让残忍和暴虐泛滥。
我国的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所作出特别保护时,我想应该归入“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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