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近日,郑州出了个“彭宇第二”:某大学生扶摔倒的老人,但老人反说是他把自己撞到的,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年轻人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共7.9万。 而根据大学生自己的说法,自己根本没撞人,只是好心搀扶。 目前网络上的声音和彭宇当年差不多,基本一边倒地支持大学生。并且有人还表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法院都这么判,只会把“道德拉低到法律的水平”。 虽然包括新闻报道在内,大部分人都是站在年轻人一边的。但其实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我们尚无法判断年轻人和老人到底谁说的是实话。新闻确实提到了几个“热心人”或愿意做证人的人,但考虑到这些证据在一审中没被提出,也不好判断。 然而我想说的是,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13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请注意,公平责任原则只能要求“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现在的情况是: 1)如果假设小伙子撞了老太太,无论其搀扶与否,小伙子在对老太太身体侵权这个事件中,肯定是当事人(老太太作为被侵权人当然也是当事人)。不过这是个悖论,如果证实了是小伙子撞的,就不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是普通的“侵权责任”了。 2)但反之,假设小伙子没撞老太太,而是过来帮忙。那么此时老太太倒地(不管她是被他人撞的,还是自己摔的)的事情已经结束,小伙子想当“当事人”,也已经晚了(就好像针对既遂的犯罪,无论如何挽救都“中止”不了)。 所以,在此事件中,小伙子属于无关人士,而非“当事人”,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就不能被强迫承担公平责任——否则任何一个无关的路人都可以被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了。想想看吧,如果仅仅因为事后扶人就可以当做当事人(请记住,我们目前假设了小伙子没撞人),那么袖手旁观者当然也可以了。 或者我说的再恶毒一点儿,小伙子没撞她,但老太太倒地后,小伙子上去踹了两脚——此时小伙子当然侵犯老太太的身体了,但只是踹的两脚算数,之前倒地的,不能算到小伙子头上。小伙子是他自己踹人的当事人,却不是老太太到底的当事人。 或者再扩大点儿,如果小伙子事后扶人可以被当做当事人,那么事后救助的医生,当然也可以当做当事人——我就不信法院发疯了敢这么说。 所以,本案中假设小伙子撞人了,用侵权责任;假如小伙子没撞人,他就只能是事后才来扶人的,又不是当事人,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按照法院的判法,就是认定了小伙子参与了“造成损害”的事实。但是法院其实恰恰是查明不了事实,才用了“公平责任原则”糊弄事儿。 但是我必须强调,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查明事实、无法归责的情况下,用来分摊责任的原则。它不能用来模糊真相、弱化法院调查事实的积极性。 >>返回守夜在瞭望塔目录页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近日,郑州出了个“彭宇第二”:某大学生扶摔倒的老人,但老人反说是他把自己撞到的,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年轻人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共7.9万。 而根据大学生自己的说法,自己根本没撞人,只是好心搀扶。 目前网络上的声音和彭宇当年差不多,基本一边倒地支持大学生。并且有人还表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法院都这么判,只会把“道德拉低到法律的水平”。 虽然包括新闻报道在内,大部分人都是站在年轻人一边的。但其实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我们尚无法判断年轻人和老人到底谁说的是实话。新闻确实提到了几个“热心人”或愿意做证人的人,但考虑到这些证据在一审中没被提出,也不好判断。 然而我想说的是,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13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请注意,公平责任原则只能要求“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现在的情况是: 1)如果假设小伙子撞了老太太,无论其搀扶与否,小伙子在对老太太身体侵权这个事件中,肯定是当事人(老太太作为被侵权人当然也是当事人)。不过这是个悖论,如果证实了是小伙子撞的,就不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是普通的“侵权责任”了。 2)但反之,假设小伙子没撞老太太,而是过来帮忙。那么此时老太太倒地(不管她是被他人撞的,还是自己摔的)的事情已经结束,小伙子想当“当事人”,也已经晚了(就好像针对既遂的犯罪,无论如何挽救都“中止”不了)。 所以,在此事件中,小伙子属于无关人士,而非“当事人”,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就不能被强迫承担公平责任——否则任何一个无关的路人都可以被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了。想想看吧,如果仅仅因为事后扶人就可以当做当事人(请记住,我们目前假设了小伙子没撞人),那么袖手旁观者当然也可以了。 或者我说的再恶毒一点儿,小伙子没撞她,但老太太倒地后,小伙子上去踹了两脚——此时小伙子当然侵犯老太太的身体了,但只是踹的两脚算数,之前倒地的,不能算到小伙子头上。小伙子是他自己踹人的当事人,却不是老太太到底的当事人。 或者再扩大点儿,如果小伙子事后扶人可以被当做当事人,那么事后救助的医生,当然也可以当做当事人——我就不信法院发疯了敢这么说。 所以,本案中假设小伙子撞人了,用侵权责任;假如小伙子没撞人,他就只能是事后才来扶人的,又不是当事人,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按照法院的判法,就是认定了小伙子参与了“造成损害”的事实。但是法院其实恰恰是查明不了事实,才用了“公平责任原则”糊弄事儿。 但是我必须强调,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查明事实、无法归责的情况下,用来分摊责任的原则。它不能用来模糊真相、弱化法院调查事实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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