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畅
最近,《动物保护法》的专家意见稿出炉,并且开始征求意见。不出所料,此文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有人拍手叫好;有人感觉矫枉过正;也有人认为条文会侵害已经存在的屠宰、马戏团等产业、甚至侵害一些地方斗鸡的民俗传统;当然还有人认为,在不少人还活得还不够好的时候,出现这种法律是浪费社会资源、对人的麻木不仁的表现——和大萧条时期销毁日用品一个道理。这种立法没有必要。
在本文中,我不打算具体评论这个专家意见稿的条款内容(下一篇也许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但针对上述最后一种观点,也就是认为本次立法没有必要的观点,我要提出自己的意见:
我相信,这部动物保护的法律,其实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这部法律意见稿并不叫做“人类保护法”。文中“动物”应该也不包括“人类”。但我为什么说这部法律,其实是在保护我们自己呢?
因为这部法律是反虐待的——它保护了人之所以为人的高尚品格。
我们确实有很多缺点:残忍、贪婪、懒惰、嫉妒等等。但这样一部法律,却让我们记得,人类并非完全是按照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进化而来的,我们自有我们高尚的一面——正因为我们能在相当程度上选择怜悯和仁慈——即便那是违背自然法则的。这样,我们才把自己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
而“虐待”这个行为,很有趣儿的,它并非自然本能。动物会为了肚子捕食;会为了交配争斗;甚至会杀害其他同类的孩子。但没有动物会施行虐待(即便是有玩弄猎物习惯的猫,我们也知道它们主要是练习近距离的抓捕)。虐待恰恰是一种超越自然的行为——只不过这种超越,是超越下限。
那么首先,什么是虐待?
一刀捅死一个人,只是杀人,不算虐待,凌迟才是虐待;
拿斧头砍掉一个人的脚,只是故意伤害,不算虐待,锯下来才是虐待;
殴打一个人,很难说是虐待,但如果持续上一个月,打坏了让被害人休息,休息一段时间再打,反复打了歇歇了打,那就是虐待。
所以,什么是虐待?伤害的程度并不是虐待与否的标准。真正重要的,是对弱势一方的“残酷”“残忍”行为,受害方无法逃避或反抗这类伤害,从而加剧了其心理受到的折磨。所以这类行为,几乎必然招致众人的反感和愤慨。
随着社会发展,大众的心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很多人的巨大压力需要发泄口。有些人酗酒、有些人听音乐、有些人跑去捏碎超市待售的方便面、有些人养猫养狗养花养草、有些人吃抗抑郁药;还有些人,就靠欺负弱小来发泄。
如果问这个世界上什么品德是最卑劣的话,“欺软”无疑是候选者之一。
我们总说“欺软怕硬、欺软怕硬”;“怕硬”其实在所难免,人人都有这种自保本能(当然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克服它);但欺软绝对是一种卑劣的行为,因为在你比对方强时,你自己有选择的权力,本可以选择不欺,但却选择了欺——这只能证明你的邪恶。
而“虐待”,无疑就是“欺软”和“残忍”复合而来的。
虐待的目的多种多样:有些是无聊、有些是取乐、有些是生性残忍、还有些是为了惩罚、刑讯逼供或报复。然而,即便是出于最正当目的的虐待,也难以扭转人们对这类行为的反感。可以说,我们所反感的,正是这种行为和态度本身——残忍地对待弱势一方。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用徒刑替代了肉刑;为什么枪毙、注射,而不是凌迟、腰斩;以及为什么刑讯逼供普遍被认为是错误的(虽然人们承认其效用)。
在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原始的公平正义、现实的实用主义,逐渐在怜悯面前妥协。而那些因为无聊、取乐和发泄而进行的虐待,则是从来不被、也不应当被原谅的。
在我国,虐待人类可能受到刑事上的追究(比如虐待家庭成员、看守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在离婚等民事案件中,也会被当做一种过错。但是依照目前的法律,对虐待动物并无任何明确处罚,即便当众虐杀,法律上也只能按照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进行治安管理(拘留+罚款)。
诚然,对人类社会来说,虐待人类比虐待其他动物危害更大,法律有所轻重很正常。但那些潜在的虐待者,可能因为害怕虐待人所面临的反抗和法律追究,转而迫害动物。这样就给“虐待”留下了生存空间。
这就好像水坝或塑料袋一样,只要有一个小口,就会越来越大。有些虐待者,你如果不予以阻止,就会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在我国,这种情况并不新鲜。虐待动物的不少,比如给猫狗尾巴上捆鞭炮、易拉罐;砍肢体、挖眼睛;泼洒酒精、汽油进行焚烧。要知道,炮烙和火刑等刑罚,在我国是很早就鲜少使用的残忍刑罚。即便是欧洲,也只有在涉嫌巫术时,才大规模动用火刑。
更有甚者则如“虐猫女”事件,当事人故意虐待+拍摄,然后上传网络传播。明显是挑衅公序良俗和一般公众的容忍度。而硫酸泼熊事件,因为涉及个别人的精神、心理状态,不好用来进行普遍的探讨。但据我个人的记忆,正是在这个事件之后,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关注提高了很多(不过不知道是不是无意中,也给后来的虐待动物者提供了一个方向)。
我不相信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会因为无聊、娱乐、发泄和出名儿去进行动物虐待,但使用不正当方式减轻自身的压力,迟早会把压力转移到社会上。永远不会有很多人虐待动物,但如果不加制止,这个数量却会越来越多。
那些犹豫者、墙头草、懦夫和跟风者,看到前辈的肆无忌惮,自己也就会有样学样儿。而这种模仿会让人们产生一个错觉——社会道德已经沦丧;于是好人们人人自危、明哲保身、独善其身。
接着,小恶就会累计变大。有些人可能一辈子只当小偷,但总有不少人,是从偷到抢。
总而言之,《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里关于反对虐待的条款,我非常赞同。但我赞同的理由,主要不是基于动物权益,而是基于对人类自身高贵品格的保护。
正如我之前所说的,人类并不需要完全按照自然法则、弱肉强食来行动。更何况虐待本身也不是自然行为。虐待反映出的对弱者的残忍,恰恰是我们不再为人的态度。对抗这种态度,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还有人可能担心一个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这倒完全不用担心。就像刑法不能阻止杀人放火一样,《动物保护法》也绝制止不了动物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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