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数量参数
【案件回放】 据新京报2008年2月3日报道: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开展了打击“黑诊所”行动,并将海淀区五塔寺的一名非法行医者移交给清河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处理。 经过事先蹲点后,昨日上午,海淀区卫生监督所执法者进入了五塔寺的“于荷凤口腔诊所”,非法行医者于荷凤正准备给一名男患者看牙。“我究竟犯什么法了?”在被公安民警戴上手铐时,于荷凤红着眼睛问。
在这个仅8平米的屋子里,地面、墙壁满是污垢,屋子的一角还放着一堆煤球。于荷凤自称未正规学医,医疗器械都是她自己购置的,有的是淘汰的二手货。
据海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马琳介绍,于荷凤曾被多次警告,被处以两次罚款、没收非法经营所得等,但仍非法行医。民警表示,调查后将依法决定于荷凤的刑事拘留时间。【律师视点】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要对非法行医严加管制。 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往在界定“情节严重”时,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5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其中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非法行医致重大伤亡时,才会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但滞后的法律导致了很多患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该解释注重了事前事后两种防范与救济方式,对非法行医者是一个震慑,对人民生命健康起到安全阀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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