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解百纳”商标争战辛酸路【案件回放】 2001年5月,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 但是这一注册事件立即遭到了国内中国葡萄酒厂商的集体反对。长城、王朝等17家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经过调研,认为“解百纳”是中国红葡萄酒原料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撤销了“解百纳”商标注册。
张裕显然并不甘心到手的商标就此旁落,转而向国家商标局的同级单位——商评委申请复审,复审期长达6年。
2008年1月,张裕公司在北京召开了“解百纳”商标专家论证会。4个月之后,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的争议作出裁定,维持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 6月19日在收到商评委的裁定书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就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正式立案。【律师视点】 伴随知识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品牌效益,关注企业无形资产的积累。“解百纳”商标战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上演了一幕没有硝烟的战争。目前,“解百纳”商标角力战仍未谢幕,谁将是最后的赢家?我们充当不了法官的角色,做不出有效的决断,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直关注事态的进展,对此持有以下看法: 第一,“解百纳”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不是葡萄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已经具有表明商品显著特点的特征,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违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
对“解百纳”商标持有异议的一方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而不是“品牌”,对此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表示,我国葡萄品种近千余个,在已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录中,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都榜上有名,但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81号公告所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不是“CABERNET”的直译。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各行业权威表明“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而且,据目前争议双方对峙,而提交的证据,尚难以确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为葡萄酒的特定口味,因此,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标志使用”的情况。
第二,“解百纳”作为商标被使用,有较长的历史可考期,在长期使用中,已取得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要具有显著特征的要求。
“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在1939年出版的《酿造杂志》中即有张裕对“解百纳”的宣传。在195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中,“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一种酒的名称出现。1985年,张裕公司曾就“解百纳”商标的注册向烟台市工商局提交了申请文件,该申请虽然未被核准并转交至商标局,表明张裕公司确有将“解百纳”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意图。
张裕公司1959年、1985年、1992年提出了备案和注册申请,2002年获得了注册。这么多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品牌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上述事实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并能表明产品所具有的特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据优先申请、使用原则,裁定给张裕公司比较妥切。
第三,“解百纳”权属确定后,利于广大消费者明辨,能让广大消费者清清楚楚购物,明明白白消费。
其他商家真正是为争夺“解百纳”这一商标而战吗?事实上很清楚,商家是打着“解百纳”这一款驰名商标的外衣,在争夺广大消费者的购买力倾向,在争抢消费背后的巨额利润。
北京零点调查公司曾经做过一份《解百纳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在接受调查的来自不同背景的1000位受访者中,提到“解百纳”就联想到张裕的有70.5%以上。 可见,“解百纳”与“张裕”公司间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有着必然的联系。由此也可知消费者真正想买的是哪家的产品。现在市场上有三十余种“解百纳”葡萄酒存在,由于很多消费者对该商标纠纷不知情,加之商标外观的混淆性,消费者不能很好区分市场上各种“解百纳”葡萄酒,很容易发生误购情况,购买并非自己意愿中的“解百纳”葡萄酒。如此,这些“解百纳”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帮“解百纳”找到真正的主人,对广大消费者也是一种有力的保护。
第四,企业要以“解百纳”事例为鉴,自建自己的品牌战略,勿将精力放在争抢别人的成果上。想站在巨人肩上看得更远,其实可能会摔得更惨。
张裕“解百纳”作为行业高端品牌代表之一,多次在 布鲁塞尔等国际博览会上获奖,而在“世界500强财富论坛”的上海年会和“99巴黎·中国文化周”上,张裕“解百纳”更是独领风骚,被指定为宴会唯一专用的葡萄酒。目前,张裕“解百纳”已远销欧洲14个国家,进入了3000多家超市、数百家葡萄酒专卖店、FOUR SEASONS 等多家五星级酒店以及邮购销售系统。透过张裕“解百纳”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我们认为品牌建设之路, 一定是技术创新之路、品牌创新之路。不要像在“解百纳”商标战中,一些企业搭惯便车,而在“解百纳”商标名花有主时,自己不得不学会单独走路时,不得不将自己的产品易名,使自己企业走过几年的“产品路”也就此终结。自己重新开辟战场,在时间就是利润,时间可以创造生产力的今天,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巨大损失。有些企业完成不了品牌转型,因此退出市场,可能再也分不到葡萄酒这一行业的一份羹。
总之,葡萄酒叫什么名字是次要问题。关键是相关企业要有信心创自主品牌,推出新品牌,用优质产品赢得市场,占领市场。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构建一个创新友好型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加快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成为全社会的重要任务。因此,对任何一个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努力,人们都必须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事实上,尊重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也就维护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只有当每个企业都能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建立创国家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企业也才能在世界市场上的大舞台立足,旋出自己优美的舞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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