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玩滑道被追尾谁应担责
【案件回放】 刘某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坝上草原自驾游之旅,该公司为每位车主提供食宿、门票费用及油费,所有人员游玩费用自理。 到达坝上后,刘某入住某旅游度假村。在第二天的自由活动中,刘某参加该度假村的滑道娱乐项目,在接近终点的缓冲处时,由于没有工作人员在此处负责安全保护工作,刘某被身后游客的滑车冲撞而受伤。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活动的组织方和度假村共同赔偿他的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旅游度假村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12万余元。【律师视点】 游客在娱乐场所游玩受伤,该由谁担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旅游度假村作为娱乐休闲活动场所,应履行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保障游客安全。度假村本可以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进一步采取其他实质性措施来有效杜绝相撞危险的发生。比如在入口处安排工作人员控制游客的下滑间隔,在弯道等处安排工作人员帮助受阻的游客及时离开滑道或继续滑行。而度假村仅在门票背面对危险性和注意事项给予标注,这显然并不足以完全防止危险的发生。度假村虽在弯道处安排了工作人员,但当该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恰好无故脱岗不在现场。 案件中,导致刘某直接受伤的是其后面滑车上的乘客,依法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该乘客是否也有责任。但因游客刘某无法确定该乘客的身份,因此无法追加其为被告。 至于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某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其在与自驾游直接相关的环节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导致刘某受伤的游乐场位于度假村控制范围内,并且滑道娱乐项目在日程安排中属于自由活动项目,所以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度假村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受伤,度假村应当赔偿刘某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