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11日晚,在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附近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殴斗案件。原哈尔滨体育学院毕业生杨森、林松岭等人,与几名身着便服的警察发生殴斗。其后,22岁的林松岭当场死亡,2名警察轻伤。后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死。同年11月14日,参与殴斗的两名警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被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林松岭的同学杨森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2009年3月24日,该案在哈尔滨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9年6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发布判决结果,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
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2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才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3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被害人林松岭的代理律师胡凤滨告诉记者,根据目前犯罪事实分析,这一判决结果是比较适当的,但被害人林松岭的家属并不满意。林松岭父亲则对记者表示:“杀人者必须偿命,他将继续为死去的儿子申诉,至于民事赔偿,他没有太大的要求”。
【律师视点】
被广大媒体相继报道,众多网民纷纷跟贴的“哈尔滨警民互殴案”随着法院判决书的出炉而基本尘埃落定,但此案引发的争论声却远远没有平息。笔者注意到,自打人者的警察身份曝光后,就引来网络上一片声讨声。最初,跟帖者对警察的行为多有痛斥之语,而对死者则抱以同情。2008年11月13日,黑龙江电视台播放了部分现场监控录像,让网络舆论转向,由几乎一边倒地痛斥警察,转而部分网友认为死者的行为也有激化矛盾的嫌疑。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涉案人角色的不同而变的如此扑朔迷离,笔者也经历了由最初的义愤填膺到最终的平静如初,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笔者心态的起伏似有不妥,但本案却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和社会民众的争论,下面笔者将对此案引发的问题逐一进行剖析。
一、关于对警察身份性质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22条第7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警察的身份性质定义是非常准确和完善的。人民警察的性质就是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宁、防止一切危害,既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也要保证人民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就代表着国家形象,代表着司法制度,代表着政府公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示出其行政权的性质。首先,现代警察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维持一种安宁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国家的警察机构都具有准军事部队的特征,以便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准确、有效地加以遏止;其次,警察在维护治安、从事刑事侦查过程中,在程序上采取的是典型的行政方式。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单方面限制个人基本权益和自由,积极地获取犯罪证据和查获嫌疑人,并对其发动刑事追诉;再次,警察机构在组织上更是采取一体化的方式。警察上下级、警察机构上下级之间都属于一种上令下从、互相隶属的关系。对于正在从事刑事侦查活动的警察,可以随时撤换和调任。显然,与裁判者不同,警察在执行职务方面不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变更性。
二、警察目前在社会民众中的形象和地位
“有困难找民警”这是一句连学龄前儿童都会背诵的口诀,但今天听来,笔者却有少许伤感。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在最近的几年中,警民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案件结果发人深省,民众怨言此起彼伏。如:2009年2月8日云南发生的“躲猫猫”事件,24岁的男子李某某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后4天后死亡。警方解释说,他是在与同监室的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因为蒙着眼被狱友踢打后撞到墙壁受伤后死亡。犯人在看守所玩儿童游戏“躲猫猫”致死的解释虽然难以自圆其说,却成为千古笑柄;2009年2月13日晚9时30分许,云南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男,42岁)驾驶私车在蒙自官恒小区因倒车问题与另一车主潘俊(男,40岁,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有限公司职工)发生纠纷,吉忠春被潘俊殴打后开枪击中潘俊,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6月12日苏北阜宁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掌某及其妻子(阜宁公安局财务工作者)当着课堂上55名初一学生的面,其中也包括自己的儿子,身为警察的夫妇纠集其他3名亲属,对一位年轻女教师实施殴打,致使被打者受伤出血,大便失禁,掌某夫妇在现场一直叫嚣“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2005年4月5日,在黑龙江省巴彦县发生了一起枪击事件。正在修车的巴彦县洼兴镇居民李树森等人遭到了几名警察的无端追击,一名怀有7个月身孕的孕妇被击中腰椎,开枪者是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名警察。但当地警方出具的初查报告称这次开枪伤人是意外;2008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因对所受处罚不满,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当场被捕。上海市检察机关在7月17日对杨佳提出起诉,上海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难看出,目前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还是不尽人意,有的甚至是不堪入目,以至于到了拔刀相向的地步。
三、警察形象不尽人意形成原因分析
究警察形象不尽人意之根源,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因素
1、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素质低下的民警进入公安队伍,影响了队伍整体形象。少数民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出现了许多社会群众不满意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公安警察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2、公安执法工作不尽人意。主要是管理方式落后,与社会大众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距离,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尤其是部分民警执法不够规范,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等“三乱”现象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治警不严,惩处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导致民警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二)来自人民群众方面的因素
1、民众期望过高,失望越大。相当一部分群众把民警当作“神”而不是当作“人”来看,他们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然而,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进而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2、民众认知有限,造成误解。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刑法》等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三)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因素
1、政府部门行政干预,滥用警力。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其他部门一遇上难办的事就让警察去管,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从而损害警察形象;尤其是非警务活动过多,损害警民关系,影响民警的执法形象。
2、个别机关鱼目混珠,损害公安形象。六、七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的行政执法者唯有公安一家,在老百姓眼里公安机关就是“大盖帽”,代表的是政府形象,有着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财税、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满天飞,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
3、后勤保障不力,经费不足。因公安经费保障不足,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以罚代刑”、“以罚代拘”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的文明执法形象,也容易造成群众的误解。
四、完善警民关系的几点建议
1、加强公安机关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协助。首先是要与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机关聘请的党风警风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其次是要经常与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保持联系,与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征询意见;再次是要加强与民间社团的联系,邀请他们前来参观、座谈,获取他们的支持;最后是要深入社区、农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设立民警违纪举报投诉电话,邀请舆论监督等形式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改进警察队伍中的不良作风,促进人民警察形象建设。
2、利用新闻媒介的监督来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新闻媒介主要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等传播工具,宣传公安工作。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并且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要开设与民沟通的渠道。如设立警民论坛,征集交流话题,搭建警民心与心沟通的桥梁,组织开展亲民活动,实现警察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加强沟通,促进理解,树立形象。
3、要建立公安机关的形象危机处理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起形象危机处理机制,保持与各种宣传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跟踪和分析新闻媒体和网站关于公安机关的舆情动态,发现危机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安负面报道,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快调查处理,并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表明公安机关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的决心;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经调查不属实的报道,迅速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防止负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