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傍晚,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发生了悲惨的一幕。由于肖志军坚持不允许医院进行剖腹产,当晚7点,他22岁的妻子李丽云不治而亡并且医院在其死亡前的两个小时已经确定她腹中的孩子没有了心跳。 肖志军的妻子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事发几天前开始出现咳嗽等症状,在经过小诊所医生诊断为病情严重。在诊所医生的建议下,2007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两人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医。医院呼吸科主任杨汀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非常危险,当即建议李丽云住院。在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们诊断,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医院根据规定要求病人家属肖志军签字同意,没想到被肖志军拒绝,理由是:“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还有一个月才会生孩子。”
当天下午5点10分和5点50分,李丽云两度出现严重衰竭,在为她紧急进行了心肺复苏后,李丽云才缓了过来,此期间医院诊断孩子已经死亡。即便是这种情况下肖志军也没有动摇,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当晚7点20分,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经过测试,肖志军精神正常。但是悲剧发生之后,他指责医院,说“不签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人道啊……我就是不签字,也不能活活地把她医死!”
据了解,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为了遵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指示,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虽然眼睁睁目睹病者死去,却也不敢进行剖腹产手术,只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
【律师视点】
这个案子一时成为了社会热点,人们无论是对肖志军还是对医院都表示出了失望。本可以挽回的生命现在已经无法挽回,谁应当为这一切负责?是肖志军?他不过是个打工仔,认知能力有限,也没有任何医学专业知识,他一直在强调不是来生孩子的,事后却后悔莫及,由此可见尽管众人劝说,可是他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妻子的处境究竟有多么严重。另一方面由于他经济的原因和狭隘的意识,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医生见死不救,医院该负责吗?医院之所以不抢救一是因为法律限制了医院进行手术的权限,二是由于上级的指示,导致没有医生敢动刀。看上去合法的行为又缘何遭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 确定该案责任归属的关键性法条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该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根据这一法条,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中已经做出过判处不签字的患者家属承担全部责任的判决。客观地说,该法条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医院与患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减少了医院为了达到经济效益乱收费的现象,值得肯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法条的运用却引发了另外的问题。诸如本案这样的案件,普遍观点都认为依法肖志军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可是在中国像肖志军这样的人还有很多,普通百姓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患者的情况和治疗方式不具备正确的判断能力,如何决定是否手术?如果完全将手术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及其家属则很可能导致今天这样的悲剧。
于是有观点认为归根结底的原因是法条存在着漏洞,但是细看法条并非如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虽然赋予患者及其家属选择权,但是法条同时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对于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根据实践,将本案中所涉及的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不进行手术将导致无可挽回的损失的情况归于“特殊情况”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可见法律的规定并没有什么漏洞,只不过是人们在理解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不仅仅是法院,还有医院和相关的卫生部门。
要纠正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必须进一步明晰法律涵义,有权机关应当就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制定相例关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医院才不至于见死不救,患者及其家属也才可以更加放心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