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这是一起在中国法医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命案。
妻子缘何死亡,丈夫称服毒自尽
2007年8月25日7点40分左右,黑龙江省嫩江县一名叫代义的女子死在了家中。按照丈夫徐志明的说法,代义在家中“喝药”了,并叫来妻兄代平将代义送往附近的县中医院。院方后来证实,代义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代家深信,代义并非死于警方后来认定的“服药自杀”,而是为其夫徐志明所害。警方调查后发现,事发前一天晚上,夫妻俩争吵过,并在其家中发现一个过期的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瓶。
三次解剖鉴定均认定死于药物中毒
代义死亡当天下午,嫩江县公安局对其尸检,并由嫩江县公安局法医刘军一人,带检材赴北京解放军307医院检测。2007年9月9日,刘军在县公安局向代力口头通报,代义系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中毒死亡。
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只是一种常用药,非烈性毒药,因服用该药过量而导致急性死亡的案例,极为罕见。即使代义真的服用如此剂量,是否可能在半小时内死亡?代义的姐姐代力不服,当即要求复检。两天后,黑龙江省公安厅两名法医赴嫩江对代义二次解剖。尸检当天,即以嫩江县公安局名义出具鉴定书,结论与先期所通报一致。代力仍不服,再度申请对尸体复检。在代家强烈要求之下,2007年10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著名法医专家闵建雄,赴嫩江为代义作第三次尸检。随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仍认为,代义“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死亡”。至此,三次解剖,两个鉴定报告,均认为代义死于药物中毒。
姐姐以身试药,拒绝救助后未死
2007年12月5日下午,代力来到县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发现县人大、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领导均已到位。警方再次向代家宣布代义死于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并向其下达火化通知书。代家则再度抗议,双方争吵之际,代力突然将兜中药瓶取出,拧开瓶盖,将一整瓶药片倒入口中,由于药片太多,无法下咽,遂嚼碎用水冲下。会议室刹那间鸦雀无声,所有人都已呆住。代力扭头对同在会场的兄长代平说:“我如果死了,就算给妹妹陪葬,官司不打了;如果我今天死不了,就要把官司打到底。”后经清点,除药瓶中剩下的三粒和掉在地上的一粒外,代力吃下96片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半小时后,代力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拒绝一切有效治疗手段后,代力并没有死。全家人为此颇受鼓舞,越发坚信代义并非死于药物中毒。不过在专业法医看来,代力“以身试药”的做法其实颇为不值,因为法医用一个词就可以排除这种试验的科学性:个体差异。
社会鉴定机构的尸检推翻先前鉴定
代力出院后,开始多方搜集证据,以图推翻先前的鉴定结论。代力的努力得到回报,2008年9月,嫩江县所属的黑河市政法委决定,由黑河市检察院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雪梅赴嫩江县主持尸检。得出鉴定结论:可以排除被鉴定人代义系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物中毒死亡;不能排除他人扼颈并捂压口腔致死。
结论一出,震动法医学界。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一家社会鉴定机构推翻了公安部知名法医专家的鉴定,更在于“药物中毒”结论一旦否定,即意味着前三次鉴定中有作假可能。
这是一个让专业法医心惊肉跳的结果。因为它意味着代义肝脏内的药物成分有可能是人为“污染”所致。
【律师视点】
代义死因的法医鉴定并非孤立存在,它集中体现出该领域的种种痼疾,从以前备受争议的黄静案到连丽丽案,从谢佩银案到代义案,法医鉴定引发的司法公正争议一直存在。
这个案子也可以折射出我们制度中的很多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将再一次被人们推到风口浪尖。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须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运用专门知识对涉及案件事实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某一案件中需要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后才能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性问题,是鉴定的对象或鉴定的客体,经过活动,对鉴定对象所形成的判断性意见结论,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中应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所以司法鉴定的证明力非同一般。
法医的天职是替死人说话,是利用法医学知识还原死亡真相,告慰死者亡灵。然而,当前的法医实践现实远非如此,很多时候,法医鉴定会成为一种工具。一个原本清晰的案件,经过这种工具的加工,往往会变得复杂起来,真相反而变得扑朔迷离。
笔者认为问题也并不全出在司法鉴定上,是司法程序的刚性不足导致了违反司法程序不能产生直接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使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在这个案子中成了一纸空文。
司法鉴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而且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非常多,非专业的外行人很难就这些专业问题做出判断。以此案为例,代力以身试药意在推翻三次鉴定的结论,但法医仅以一句“个体差异”就化解了她的所有努力。因此,就像我们不能说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就是客观真实一样,我们也不能用法律来规范司法鉴定结果,而只能是规范鉴定过程,从而以程序正义来尽可能地实现实质正义。代力激烈的反映其实不仅仅来自于她对妹妹死因的怀疑,更来自于整个案件进行过程中的很多程序上的违法,正是这些违法强化了她的怀疑。
一是经过两次尸检后,死者的胃被县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弄丢了。按说遗失重要证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应该导致有关证据及县公安局对此案所作的自杀结论无效,进而无权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取证。但从有关报道看,遗失事件发生后,只处罚了遗失证物的负责人,而县公安局自始至终都在主导着案件的侦查工作,且以自杀定案。
二是第一次尸检的录像遗失。此案自案发至今历时近两年,死者的尸体经过了四次法医鉴定,很明显第一次尸检的录像至关重要,它将为以后的鉴定工作提供大量最原始、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但一个多小时的尸检过程只放出了短短五分钟无关紧要的录像内容,其他的都无法提供。法律既然规定了尸检过程要进行全程录像,那么提供不出全程录像就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第一次尸检的结论无效,或至少是证明的效力低,且以后的鉴定不能以第一次鉴定的内容为依据。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第一次尸检和以第一次尸检的内容为依据的鉴定结论依然主导和对抗着以后的鉴定工作。
从案件中我们看到,正因为程序违法代价低,才使程序违法的结果成了以后案件侦查和取证工作中的障碍,一个本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变得扑朔迷离,几度重新调查几度陷于僵局。这是个人的不幸,还是法律的不幸?任何一种违法,无论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应该付出代价,而且是一种直接法律后果的代价,否则这种违法将成为一种常态,将成为正义的最大威胁。对一个专业性如此之强的行业,它只能坚持它的科学性,而保证这种科学性不受任何外力干扰的办法就是完善司法程序,强化程序的刚性,加大程序违法与证据效力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如果法医鉴定和司法程序失去民众信任,不仅案件本身的公正性会受到怀疑,甚至还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建议立法者、执法者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意识,这也正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