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杀人疑犯状告《知音》侵权
【案件回放】 2008年1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一篇报道:《为逃债杀人抛尸,一建筑商被判死刑》。报道称: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闫光富是重庆市忠县一家建筑公司老板,其在与钢材销售商李国华长期的经济往来中,欠下李国华100余万元。2007年5月31日,闫光富电话邀约李国华清算债务。在此过程中,闫光富持钢管猛击李国华头部,致李国华当场死亡。后闫光富将李国华的尸体运往临县境内抛弃。以上是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后闫光富上诉,该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 此时,《知音》在2008年第5期的一篇题为《百万债主恩人冤魂何在?“兄弟情”哪敌邪恶附体》的文章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此报道约6000字,用闫光富的真实姓名报道了他杀人抛尸这一事件。 报道说被害人“乐善好施,是当地有名的儒商”,还曾帮处于事业低谷的闫光富走出困境。而因为欠款,“兄弟”转化为仇人。报道称,被害人的妻子(化名王宇娟)劝丈夫催闫光富还款,因为她发现闫光富已经变了,“连自己的老婆、家庭都背叛了”。报道说:2003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宇娟的一个女友在长江边上散步,突然看到闫光富抱着一个20多岁的女孩亲吻,并搂着女孩上车。进一步打听,王宇娟和丈夫得知,“闫光富除了这个情人,还与其他女子有染。纵情声色,不断地让闫光富花钱如流水”。
对于2008年第5期《知音》杂志报道中的“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光富认为是“纯属虚构”,遂起诉《知音》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该案将于3月份在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律师视点】 近几年,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越来越多。这是好的现象,正好发挥了媒体对法院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法院公正判决。但对于案件进行事实报道时一定要力求真实,尤其对于法院还没判决或虽已判决却未生效的案件更应该慎重。因为,社会舆论不仅可能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一审虽然判决闫光富犯故意杀人罪,但闫光富在上诉期限上诉,那么法院判决就没有生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谁都不能说闫光富就一定是杀人犯。闫光富作为刑事被告人他只是涉嫌故意杀人,然而此时,《知音》就用闫光富的真实姓名报道了他杀人抛尸这一事件,实际上就等于向世人宣布闫光富就是杀人犯。
《知音》还报道出了大量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的事情。如被害人是当地知名儒商、闫光富如何背叛老婆孩子,连几年前闫光富和女友在河边散步的事都抖出来了。 对于2008年第5期《知音》杂志报道中的“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光富认为是“纯属虚构”,遂起诉《知音》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若《知音》对此真是虚构,闫光富提起诉讼是有依据的。
从法律上讲,人格权与名誉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作为人的基本人权之一的。对于犯罪人而言,哪怕是死刑犯,作为一个人他就有人格权,名誉权。不能因为他罪大恶极,臭名昭彰,我们就无视他的权利。所以闫光富起诉《知音》杂志社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诉权应受法律保护。若闫光富被执行死刑,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帮他继续行使权利。
(闫光富诉《知音》侵权一案还未判决,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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